Talk:探長

最新留言:12年前由Yhinz17在话题koonleg 的 回應内发布

1962年之前就沒有探長

謬誤1.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04 (UTC)

請提出證據,肆意指控及誣告是嚴重違反維基守冊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回复

1962年之前就沒有探長 (根據Yhinz17|香港製造在香港警察階級列表中,硬說由1962年開始,探長開始用作為正式官方名稱)

如果根據Yhinz17|香港製造在香港警察階級列表中,硬說由1962年開始,探長開始用作為正式官方名稱的話,即是說1962年之前就沒有探長這個稱呼。 謬誤1.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請提出證據,肆意指控及誣告是嚴重違反維基守冊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回复

(:)回應:請參考「世界新聞網」韋基舜先生作品「呂樂逝矣」一文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lit/7900658/article-%E5%91%82%E6%A8%82%E9%80%9D%E7%9F%A3?instance=wjbk5 June 11, 2010

●呂樂探長最近逝世,說起來我認識呂樂已有五十多年了。

一九五八年,「天天體育會」成立,「天天」之名,源出我家族「二天堂藥行」名號衍生,「天天」者,二天也,稍後我管理出版「天天日報」,報名也源於斯。 昔日搞體育會,須有Patron,現今有些人稱為「支持者」,實際應該是「守護人」。「天天體育會」成立時的 Patron,是當年偵緝署長施九如。施九如署長有很多手下,呂樂是其中之一,因而認識。施九如服務警界,直至一九六四年退休,返英國頤養天年。

戰後香港著名的探長,分別有:黃水、姚木。記得黃水退休後,皈依我佛,在灣仔開了間齋菜館。另有兩位較為低調、少為人知的探長是陳立、陳殷。 劉福總探長,原籍東莞,是第一位正式總探長。當年,各個區頭也有探長,但屬於第二級,總探長才是第一級。當時追隨劉福的哼哈二將,是李就勝與周雲川。 及至六○年代,呂樂與藍剛,分別陞任香港區總探長、九龍區總探長。

1:清楚指出戰後香港著名的探長,分別有:黃水、姚木。「探長」一詞並不是1962才有。
2:六○年代(1962年),呂樂與藍剛,分別陞任香港區總探長、九龍區總探長。藍剛陞任九龍區總探長;而不是閣下死撐的「探長」。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
08 (UTC)

請問閣下為何又再自相矛盾?希望閣下針對事情來去討論。閣下於討論題目中,指出「一九六二年前沒有探長」,然後,又於回應時指「探長不是到一九六二年才有」。閣下到底在寫什麼?閣下是否清楚自己在寫什麼?另外,澄清回應閣下誣陷。本人從來沒有提到「一九六二年前沒有探長」〈最荒謬的是閣下於早前誣陷本人提出此點,現在又再誣陷本人沒有提出此點。〉,更加沒有提到「呂樂和藍剛不是探長」;請到本人有份參與編輯的呂樂及藍剛條目處閱讀,本人清楚寫到兩人為總探長。希望閣下早日醒覺,不要繼續混淆視聽,將自己的問題發泄於別人的身上。在維基百科上,一切皆有紀錄,不容閣下肆意狡辯。最後,敬願閣下身體健康。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2 (UTC)回复

儘管閣下未能對本人作出相應的回應,又在本人已經回應閣下的情況下,突然修改討論題目,此舉仍然不能任由閣下矇混乘機混淆視聽,陷本人於不義,將自己的問題放置於本人的身上。促請閣下謹守維基百科守冊,勿再作出任何破壞性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4:28 (UTC)回复

上述討論題目及其餘全文,均為 Koonleg 於討論:探長 (香港)直接複製過來,然而內容間未有登上本人的回應,為免其他維基人被其小動作所矇騙,本人特別在此補上〈上段:於十八及十九日發表的留言〉相關內容,以作公允。最後,在此警告 Koonleg,切勿於本人未同意、認可及授權下,以本人的名銜修改、轉貼或者製造虛假言論。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27日 (三) 08:14 (UTC)回复

探長根本就不是正確官方名稱

謬誤2.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請提出證據,肆意指控及誣告是嚴重違反維基守冊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回复

(:)回應官方名稱一般名為總探長(二級),1972年警察階級改稱警署警長。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26 (UTC)

請提出證據〈支持上述首句論點〉,誤導維基人及散發不實的訊息是嚴重違反維基守冊的行為。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5 (UTC)回复

騎刧了『探長』條目

  1. 這個『探長』條目,最早由本人創建。由Yhinz17|香港製造所反對。內容希望各編輯留意。
  2. 現在Yhinz17|香港製造以虛假內容另創香港警察職級名銜中的『探長』,以圖強盜『探長 (香港)』條目。內容希望各編輯留意。
  3. Yhinz17|香港製造針對本人發動編輯戰。內容希望各編輯留意。高安力 2011年7月26日 (二) 08:26 (UTC)

閣下所言全屬誣告,詳細澄清解釋如下:

第一‧無人反對「探長〈香港〉」條目為閣下所創建,本人亦無反對。 第二‧本人從來沒有諉以虛假陳述,全數內容均是建基於可以查證性質的資料。如果閣下所言屬實〈本人曾經多番提問,然而閣下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或者支持閣下之論。〉,歡迎隨時出示。探長條目是解釋一警銜,探長〈香港〉條目是解釋歷史情況,兩者內容大不相同,故此沒有直接衝突。

最後,誰針對誰,再發起編輯戰,維基百科已經有一切的紀錄在案,閣下對上一次,因為多次誣衊本人、破壞多處條目及本人的用戶頁面、無合理理由下刪除別人的編輯性貢獻及討論頁回覆,以及多次於多處的條目掀起編輯戰等,被維基百科封禁達半年之久,已經是其中一個可以全面證明閣下毫無公信、不尊重他人及維基百科守冊的證據。閣下最近經常於多處的討論頁誣陷本人〈例如,此討論題〉,同時對本人提出多次重複的質問;然而於本人理性及合理地回覆後,閣下又是未能夠再作任何回應。本人必須〈已經是很多次的了〉再次、強調地提醒及警告閣下,閣下此番作為及小動作是毫無疑問的多餘,對維基百科及閣下,了無好處。反而會使閣下,身陷維基囹圄。還望閣下早日醒覺,以各位維基人的利益及人類的知識為利益的大前題下,及早附上正軌,遵重維基百科守冊對維基人的規則及要求。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26日 (二) 09:35 (UTC)回复

(:)回應探長 (香港)討論頁的第一項 == 對於條目部分問題 ==
我看不懂「不滿警方,促成改革」那部分,跟香港警察術語有止什麼關係呢?—香港分子
閣下有以下寫作;

此條目的名稱原為探長,由於此條目以發展此牽涉其他職位和職級的別名解釋,因此本人認為保留使用探長一名以形容此條目,極不恰當。至少香港份子所提到的問題,本人認為應該逐部修整處理 (包括進行把部分遷入和遷出)。香港製造。這真是閣下編輯這條目的原因嗎? 高安力 2011年8月3日 (三) 08:01 (UTC)

不明白閣下希望帶出什麼的訊息,請解釋之。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2 (UTC)回复

來自 ICAC的網頁-(便衣)警長,即是俗稱的探長

[1] 案情一覽 某前探長 於1956年被升為(便衣)警長,退休前擔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長。高安力 2011年8月3日 (三) 08:35 (UTC)

請問廉政公署的網頁是解釋「警長即是俗稱的探長」嗎?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0 (UTC)回复

地方色彩

探長(英文detective),非香港獨有,條目存地方色彩[[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00 (UTC)]]回复

探長的英文是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I,不是 Detective〈偵探〉。況且,這個條目是以介紹香港的探長為內容,故然是以香港為心。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15 (UTC)回复

這個當然了,那就建議將探長移至探長 (香港)。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19 (UTC)回复

在華人普遍定義中,偵探與探長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意思。另外,對於認為探長條目存在地方色彩的維基人,請問在以中文書寫的地區當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麼的地方是以探長來翻譯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I?有請賜教。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25 (UTC)回复

Detective Sergeant 的確仍然有不少的地方使用,然而分成 Class I 及 II 的確罕見。再者,在以中文書寫的地區當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麼的地方是以探長來翻譯 Detective Sergeant? 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39 (UTC)回复

「Detective Sergeant」又譯「偵緝警長」(根據Google翻譯)。--202.40.137.20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47 (UTC)回复
補充:根據以上事實,我建議「偵緝警長」對應世界各地的「Detective Sergeant」;「探長」對應香港的「Detective Sergeant」。--202.40.137.20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56 (UTC)回复

就是,同意。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6:39 (UTC)回复

我的問題是,除香港以外,有什麼的地方是以中文名詞──探長,來翻譯 Detective Sergeant?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48 (UTC)回复

非華語地區有必要將他們的職級翻譯為中文嗎?[[[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52 (UTC)]回复

這當然了,這裡是中文版本的維基百科,如果是出現在這裡──中文版的維基百科,以中文為輸入是必須的。那麼,請問閣下在以中文書寫的地區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麼的地方是以探長來翻譯 Detective Sergeant?有請賜教。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54 (UTC)回复

中文版本的維基百科只收錄華語地區的事物嗎?不明閣下發問目的。Detective一字,形容工作性質(偵),Sergeant則為官階(隊),偵探隊長,簡稱探長。[[[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6:15 (UTC)]回复

時至目前,只有證明香港是會使用探長一詞用以表示 Detective Sergeant,表示探長很大可能是為香港獨有使用的名詞。既然閣下在此條目內貼上了「存在地方色彩模版」,本人當然以為閣下能夠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據,以表示探長一詞不是香港獨有的。不然,依據閣下所提出的標準,香港的警員和日本的巡查條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為上述兩者的英文名稱都是 Constable;香港的警目和日本的巡查長條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為上述兩者的英文名稱都是 Corporal;香港的警長和日本的巡查部長條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為上述兩者的英文名稱都是 Sergeant;香港的督察和日本的警部條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為上述兩者的英文名稱都是 Inspector;香港的警司和日本的警視條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為上述兩者的英文名稱都是 Superintendent;香港的高級警司和日本的警視正條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為上述兩者的英文名稱都是 Senior Superintendent;香港的總警司和日本的警視長條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為上述兩者的英文名稱都是 Chief Superintendent;諸如此類,在此不贅。上述只是將香港及日本的警銜舉例之,還未包括世界上其他眾多國家的警銜。

這裡是中文版本的維基百科,故之然以中文作為首標以及標準語言。怎麼會因為條目的英文名稱一樣,就指定該條目存在地方色彩?從英文翻譯至中文版本,在不同的地區會有不一樣的翻譯版本。亦因為如此,本人必須作出上述的提問。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6:38 (UTC)回复

只是翻譯上,因地區有別,而有所偏差罷了,本質上是一樣的。你能說公安不是警察嗎?要刪除地方色彩,只好將中國公安從警察條目中分出來;同樣地,如果閣下只想提及香港探長,亦應當將之從探長條目分析出來。[[[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7:18 (UTC)]回复

香港的傳媒及社會普遍都會將公安及警察混淆,以為公安就是中國大陸對警察的定義及稱呼;事實上公安當然不等於警察,請了解公安的意思及其職務功能。另外,本人已經將探長移動至探長 (香港)。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7:35 (UTC)回复

我想攪清楚,如我說「史密夫先生是英國警方的Detective Sergeant」, 中文該怎譯?--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9:06 (UTC)回复

官方沒有統一譯名,純粹隨著各地不同的文化,會有不受的翻譯版本。如果是以香港的角度來翻譯,現在的報章通常會跟著現時的香港警務處警銜名稱,將之翻譯為偵緝警長〈與探長不同〉。例子有倫敦警察廳,其官方的中文名稱為倫敦都市警部,然後香港通常會稱其為倫敦警察廳,其他地方亦有翻譯之為倫敦警務處。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10:17 (UTC)回复

(:)回應koonleg 回應Nivekin

  1. (原文)Detective Sergeant一詞源於英國,相信部份英聯邦國家仍然使用。甚麼Class只是細分。
  2. (原文)非華語地區有必要將他們的職級翻譯為中文嗎?
  3. (原文)同樣地,如果閣下只想提及香港探長,亦應當將之從探長條目分析出來。

本人同意上述觀點。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8:04 (UTC)

生安白造的內容

(原文)探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香港警銜制度中曾經存在過的其中一個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警銜。階級位於高級探目之上,總探長之下。於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探長此銜被取消,當時的探長全數轉任為新創造的警銜──警署警長。

請問設立的年份?

(原文)昔日每個警區只有一名探長。於1962年開始,每個警區設有一名探長。首任探長為姚木。

請教姚木何年成為探長。

高安力 2011年9月27日 (二) 04:26 (UTC)

既然閣下已經既定了別人的貢獻是為「生安白造的內容」,何來還有討論空間?有關閣下對上述內容的不解,在相關的條目上已經有一定數量的參考。閣下以這種態度去要求別人解釋,相信會有相當難度。本人唯有提醒閣下,在討論時,請使用文明用語、尊重自己與他人,恪守維基禮儀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4:39 (UTC)回复

只有「香港製造」以探長來翻譯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

(原文)在華人普遍定義中,偵探與探長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意思。另外,對於認為探長條目存在地方色彩的維基人,請問在以中文書寫的地區當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麼的地方是以探長來翻譯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有請賜教。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答案是真的沒有。
原因是「香港製造」的自我創作和無中生有。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3
32 (UTC)

一如概往,請提供證明之。否則上述一切言論,均以構成誹謗。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3:44 (UTC)回复

「香港製造」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NPA,已由Gakmo (留言)於2011年9月28日 (三) 15:36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1. (原文)探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香港警銜制度中曾經存在過的其中一個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警銜。
  2. (原文)在華人普遍定義中,偵探與探長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意思。另外,對於認為探長條目存在地方色彩的維基人,請問在以中文書寫的地區當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麼的地方是以探長來翻譯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
究竟是〈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抑或是〈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3
41 (UTC)

上述純為本人筆誤之故,如果因為筆誤就等於是患有思覺失調的話,那麼……另外,教育閣下小心用詞,以免因為人身攻擊而被再次封禁。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3:50 (UTC)回复

(:)回應

其實香港警察的 Staff Sergeant(總警長) 即為前稱的 Sergeant Major(咩喳),相當於現在的Station Sergent(警署警長).
在 CID 工作的便是總探長。至於 Class I 和 Class II 是同一職級的細分。因為1962年只有兩個總探長之故。
所以總探長Class II就是總探長。

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2:38 (UTC)

(:)回應 如果閣下早就以這一種平和語調與人討論,相信能夠免去很多紛爭。本人及其他維基人,也會樂意參與討論。

  1. Sergeant Major 是於一九五二年改稱為 Staff Sergeant 的,不過不等於警署警長。警隊重組及改革後,警署警長相等於總警長及高級警長的合併。
  2. Class I 及 Class II 的確是同級細分,可是兩者權力及責任的差異頗大。
  3. 在英文中,Class I 及 Class II 的名稱相差不大;在中文中,本人曾經翻查相關歷史文獻、向現役及退休警務人員求證及向香港警務處發出詢函,均顯示及表示當時沒有使用「總探長 (二級)」這個名稱。當時均是為探長來直接稱呼 Class II,加上總字就是 Class I;方便分辨,容易稱呼。在香港回歸前,有段時間港英政府未有將中文納入為官方語文,故此,不同的文獻會出現紀錄同樣的英文名稱,其中文名稱又會不同。在過往的紀錄中,也許有出現過閣下所謂的「總探長 (二級)」也不定,只是在普遍紀錄中,絕大多數都是以探長來稱呼此銜。目前,本人只能夠從一個網站看到類似「總探長 (二級)」此名稱〈如下:[2]〉,然而,此網站亦沒有清晰顯示「總探長 (二級)」此名稱,而且,竟然把「三粒花」〈總督察〉寫成高級幫辦〈督察〉,其可信性成疑。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12 (UTC)回复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NPA,已由Gakmo (留言)於2011年9月28日 (三) 15:36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原文最先出現於本討論頁的第二項,由「香港製造」對本人的......而現在,「香港製造」竟然教育閣下(指在下)小心用詞,以免因為人身攻擊而被再次封禁。本人真的希望說這些說話的人遭到封禁。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7:45 (UTC)

贊成[[[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8:03 (UTC)]回复

兩種情況的使用不一樣,因為筆誤之故閣下就質問別人是否有思覺失調,實在言過其實,且看閣下自己以往的言論,有一定的中文水平的話,應該能夠辨別清楚。況且,本人從來沒有亦不會像閣下般,將上述的字眼放置於當眼的標題,以一種顯然是帶有立場的態度去進行所謂的討論。如果閣下認為作出這種言論是需要受到封禁的話,那麼本人相信閣下肯定是首當其衝。另外,本人需要教育閣下,此處為探長的討論頁面,不是私人的對話頁;建議閣下參加導師計劃,受人教育,學習如何正確地使用維基的資源,及如何正當地編輯。請善用維基的資源,尊重維基百科精神。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8:24 (UTC)回复

此處為探長的討論頁面,不是私人的對話頁

(:)回應 「香港制造」(原文)況且,本人從來沒有亦不會像閣下般,將上述的字眼放置於當眼的標題,以一種顯然是帶有立場的態度去進行所謂的討論。

是否放置於不當眼的...就可以!

「香港制造」(原文)另外,本人需要教育閣下,此處為探長的討論頁面,不是私人的對話頁;建議閣下參加導師計劃,受人教育,學習如何正確地使用維基的資源,及如何正當地編輯。

是否閣下就可以使用討論頁發表私人的意見...建議閣下參加導師計劃,受人教育,學習如何正確地使用維基的資源,及如何正當地編輯。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2
03 (UTC)

故此,本人早前已經修改相關言論,以免像閣下般,被管理員刪除字句。至於另一問題,不知道閣下想詢教些什麼,如有須要,請以較詳細及清晰的字句發問。最後,希望指正閣下,回應同一討論,並不應該開設一個新題目來回應。再次建議閣下參加導師計劃,受人教育,學習如何正確地使用維基的資源,及如何正當地編輯。希望閣下可以儘快學習如何於維基百科上恰當地編輯,及了解維基百科守冊。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2:25 (UTC)回复

(:)回應 「香港制造」(原文)本人早前已經修改相關言論,以免像閣下般,被管理員刪除字句。

閣下承認刪去不當的內容,閣下不當的內容可以自行刪去,一如閣下可以隨意移轉條目,動輒全篇退回一樣。不留痕跡,反轉過來說話。希望管理員留意。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2
57 (UTC)

本人曾經多次重申,在維基百科上,一切均有紀錄,如何不留痕跡?至於閣下所提到的「一如閣下可以隨意移轉條目,動輒全篇退回一樣。」,是否就是指最近閣下將探長的條目,在未經過討論時,多次將其移動至總探長 (二級)的例子呢?閣下為了不被他人回復該條目的本來名稱,遂將上述條目內容在被移動至總探長 (二級)以後,將探長條目更改為沒有標明是探長 (消歧義)的消歧義頁面。然而,閣下早就知道探長 (消歧義)頁的存在,並且有參與編輯,證明閣下是明知故犯之。對於此事,閣下的移動,以及編輯內容,也被管理員依據相關的守冊規則,全數進行了回復以及內容維護,公道得以彰顯。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20 (UTC)回复

(:)回應 因為閣下以不正確內容佔用了探長條目之故。所以探長 (消歧義)無法使用。請問探長 (消歧義)是何人創建的,誰人全數回退編輯,當然有所紀錄。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8:32 (UTC)

(:)回應:既然閣下知道是誰全數撤銷別人的編輯就好了,閣下是否能夠真正理解份屬其次,各位有水平及擅於查證的看官能夠從紀錄中,了解來龍去脈。探長 (消歧義)最近的編輯及操作是管理員的技術性執行,與本人無關係的。本人能夠理解閣下在進行部份動作時,並不順利,然而,不能將這些不忿轉嫁於本人,從而砌詞狡辯、隨意誣陷本人。至於閣下提到,本人「以不正確內容佔用了探長條目」,請問何謂不正確內容,何謂佔用?佔用了誰的條目呢?維基百科的條目是否屬於特定人士的?閣下每次都是扯開話題,明顯為了混淆視聽。本人需要向閣下重申及教育,請勿在未有經過討論前,肆意進行任何移轉,以及動輒撤銷其他維基人的用心貢獻。破壞對維基百科的權威及公信力,是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希望閣下能夠儘早重返正軌,學習愛惜維基百科這座用以分享知識及交流的平台。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9:07 (UTC)回复

本條目的正確職級名稱

高級警長 (Staff Sergeant) 前稱 總警長 (Sergeant Major) 而在探隊的,可以稱為刑事高級警長或沿用前稱銜總探長。

請參考

  1. [3]
  2. [4]

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8:19 (UTC)

(:)回應:Staff Sergeant 的前稱的確為 Sergeant Major,可是高級警長與總警長並非同一警銜,兩者曾經是同一時間存在的。至於閣下提出警探隊的相關警銜稱為刑事高級警長,如果有相關的資料,請提供以研究。上述所出示的,不過是複製至舊版本的維基百科,沒有說服力及公信力可言之。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8:52 (UTC)回复

(:)回應請閣下提供本條目內容的相關資料。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9:00 (UTC)

本人會儘量去搜尋更多相關資料,希望閣下亦能協助。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9:09 (UTC)回复

複述香港制造的回應

  1. Sergeant Major 是於一九五二年改稱為 Staff Sergeant 的,......。警隊重組及改革後,警署警長相等於總警長及高級警長的合併。
  2. Class I 及 Class II 的確是同級細分,......。
  3. 在英文中,Class I 及 Class II 的名稱相差不大;......。在香港回歸前,有段時間港英政府未有將中文納入為官方語文,故此,不同的文獻會出現紀錄同樣的英文名稱,其中文名稱又會不同。在過往的紀錄中,也許有出現過閣下所謂的「總探長 (二級)」也不定,......本人只能夠從一個網站看到類似「總探長 (二級)」此名稱〈如下:[2]〉,然而,此網站亦沒有清晰顯示「總探長 (二級)」此名稱,......。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12 (UTC)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2:56 (UTC)

(:)回應

  1. 探長從來不是警察階級的名稱。是崗位統稱,是跨越階級的,一如律師或醫生,與警銜無關。
  2. 香港回歸前,中文不是官方語文,故此,沒有官方的中文名稱。更沒有統一的標準名稱。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3:06 (UTC)

(:)回應:每次回應閣下,本人都覺得是對本人的知識及眾人常識的溫故知新。閣下所提出的內容,基本上又是重複的內容。以後本人將會選擇性地回應閣下,以免於重複的討論上浪費了寶貴及重要的時間。對於閣下最新提出的第二點,本人認為是挺有趣的;對於閣下發表意見,本人表示感謝了。最後,提醒閣下,討論頁不是公佈版,請不要將同一段的內容,於其他多個討論頁重複貼上,請珍惜及善用維基百科的資源及空間。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11:44 (UTC)回复

koonleg 回應

  1. 這是因為閣下從來不正面答覆。
  2. 不承認探長從來不是警察階級的名稱。

高安力 2011年10月2日 (日) 01:31 (UTC)

  1. 從來不正面答覆是閣下之行,詳情證明可以參考見於各處相關的討論頁。基本上,本人均是討論中的最後一名回覆人士。反而是閣下在被別人指正後,繼續唯我獨尊、不聞視聽;充耳不聞,繼續對各條目造成破壞。以至本人及其他維基人,需要費時、勞心及勞力去執行維護操作。
  2. 「不承認探長從來不是警察階級的名稱」是正確的,詳情可以見於各參考處,包括香港警務處及有關歷史典故。相信只有閣下認為「探長從來不是警察階級的名稱」。雖然閣下的原創研究是有趣味性,然後只適宜於茶餘飯後中去發表,絕對不能夠於維基百科上紀錄之,以免誤人子弟。CVS (留言) 2011年10月25日 (二) 11:03 (UTC)回复

申請封禁前的警告

請各管理員注意,Yhinz17(『香港制造』/CVS)發動編輯戰是針對本人(koonleg)的,各位可以從其他條目;如探長 (香港)探長苦力雜差房見到。故請回復到Yhinz17發動編輯戰前的歷史版本。高安力 2011年11月3日 (四) 03:10 (UTC)

管理員的執行操作,是根據維基百科守冊的,管理人員定必會公正地執行,及進行相關的維護事務。閣下無謂無事生非,生安白造,在此混淆視聽,再生事端。以詠春拳的條目為例子,本人已經於編輯摘要中,兩次警告閣下「於前一個版本誣衊本人於本條目『加入偽小說』,然而紀錄清楚地顯示為閣下所為。」。閣下一如概往地莫視別人的編輯及貢獻,無端將包括本人在內的七位維基人,共八十二次編輯〈自九月廿五日到十月廿六日的一切操作〉完全地撤銷,儘見閣下的橫行霸道及無理行為。至於上述被閣下提到的條目,亦是充份地解釋閣下在此誣衊本人的證據。警告閣下,好自為之。

上述的一番說話由本人及其他維基人說出才對,閣下一直針對本人及其他維基人進行破壞,又四處掀起編輯戰,本人及其他維基人需要不斷費時對閣下所進行的破壞進行維護及修復。至於,閣下每次被封禁的原因均是非常清楚,管理員亦每每作出相當充份的解釋,並不是閣下誹謗的「無理」,更加不是「完全沒有上訴途徑」。故此,有請閣下無謂繼續搬弄是非。在維基百科上,一切均有紀錄,不容閣下顛倒是非,混淆視聽。有關閣下多次被封禁的原因,歡迎各位參考[5]。閣下於上述所提出的條目參考,亦證明了閣下的行為屢次違反維基百科守冊。期望閣下能夠儘快終止破壞行為,好讓「可以终止無辜被逼害的有心維基人」。最後,再次警告閣下停止一切報復式、無意義及無建設性的破壞或者編輯,請合作。CVS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03:29 (UTC)回复

koonleg 的 回應

Yhinz17|CVS 堅持 以 『探長是香港警察曾經存在的職級,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屬於刑事偵緝處的員佐級職級,在1972年後警隊架構重整後被取消』作為首句。是本人不會同意的。本人的意見如下:

  1. 『探長是香港警察曾經存在的職級,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屬於刑事偵緝處的員佐級職級』並無根據,只是Yhinz17|CVS 其個人的原創,違反維基原則。
  2. 探長是一般香港人都明白的通俗名稱,香港以外的中文詞典只可作字面解釋。
  3. 『探長』這個名稱只留行於香港及其鄰近區域及粵語。沒有必要將其世界化或中國化。
  4. 如果Yhinz17|CVS 堅持將並無根據的個人原創內容擺放在其他人所開拓及發展成熟的條目上的首句或首段,明顯就是破壞行為。本人曾經多次警告,建議對其作出封禁。高安力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42 (UTC)

閣下同意與否,並不是最重要,反正閣下的態度、編輯手段、立場及對條目的知識水平,眾人皆知。只要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準則,均可以被納入,並不需要閣下批准,反正現有內容是建基於眾人在經過討論的共識。對於閣下一如以往的誣告,本人會繼續地要求閣下提出證據證明之。

  1. ( 一如以往 ) 請提出證據證明之,然而閣下從來沒有證據可以支持閣下的原創研究及誣陷,只會猶如現在一樣,先是逃避別人對閣下的回應,然後再在別處新開一討論題,重複內容,誣陷別人,試圖混淆視聽。在維基百科一個擁有完善系統及守冊規限的平台上,不會容許任何人去顛倒是非黑白,維基人亦不會就隨一個人四處去散播謠言,就會相信。
  2. 似乎只有閣下認為如此 ( 似是原創研究 ),涉嫌違反維基百科守冊。
  3. ( ✓ )同意:此點並非本人提出,請勿將閣下所有的不滿,肆意、盲目、未經證明、未有證明的情況下諉過於人。閣下此言,又再證明閣下的態度、視野、編輯手段及立場如何;此種行為不受歡迎,違反維基百科守冊。
  4. 如一。此外,有請注意,閣下的 ( 包括在本條目 ) 破壞性編輯已經被回退了。管理人員亦不會因為閣下希望打壓他人的聲音,就閣下一個毫無理據及不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警告」去作出封禁執行。至於閣下曾經多次被維基百科封禁,亦是鐵一般的事實,源於閣下多次生事,包括作虛假陳述、多次加入失實內容、掀起編制戰及人身攻擊別人等。警告閣下自重,好自為之。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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