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陳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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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的來源請求部份
我認為這一段可能是個人言論,請有意見或認為這一段為正確的編輯者協助查詢或直接註明出處。不要讓此篇文章陷入編輯戰。謝謝。--KJ(悄悄話) 2008年4月25日 (五) 11:24 (UTC)
- 民進黨候選人的會議場合,陳芳明與許信良都曾出席,這個訊息雅虎新聞都有記載,還需要引證嗎?讀過志文出版社陳芳明早年「鏡子與影子」,當時他批判余光中的論述,再對照如今他在任教的政大為余氏舉辦八十大壽的研討會,他立場不夠搖擺變色嗎?建議KJ最好請陳芳明出面說明他是如何扭曲台灣文學!(peace)
- 的確需要引證,這是維基百科的編輯規定,一個人25歲和61歲的思想也肯定不會相同。我要求註明出處的地方,是在於條目中對於陳人格介紹的來源,若「立場變色搖擺混淆」等「結論式的文字」沒有任何出處,而是你個人的言論,則更不符合維基百科中立原則。若您對陳有任何個人式的批判,請利用您個人的部落格。維基百科接納事實發生的過程,讓讀者自行判斷,而非由維基編輯者來刻意引導讀者判斷。--KJ(悄悄話) 2008年4月28日 (一) 03:39 (UTC)
- PS:若您不懂維基百科編輯中如何加上參考資料,我已經將文章做了修改,你可以參考一次編輯方式。任何不作引證的文章內容,讀者會視之為不可採信的內容。--KJ(悄悄話) 2008年4月28日 (一) 03:46 (UTC)
回退理由
「投機」、「善變」等評論無註明出處,似IP用戶75.153.125.195的個人言論,違反維基百科中立原則和生者傳記規定,故刪除。--KJ(悄悄話) 2008年4月28日 (一) 05:44 (UTC)
- 維基百科不是個人言論或評價的發表處,如果IP用戶75.153.125.195執意要發表個人主觀言論,建議使用個人部落格。--KJ(悄悄話) 2008年4月28日 (一) 06:05 (UTC)
陳芳明的行為事實,其評斷已自在其中,刻意刪除有關陳芳明的評語,並替其解釋,維基難道是一個可避免公斷之處?(PEACE)29.04.08
- 既然你也同意評斷「自在其中」,就請省去您的個人評語,僅記錄行為事實即可。正如我前面所言,維基百科並非發表個人評價之處,也回答你的問題,應該說是維基是一個避免「私斷」之處。如果您所列舉的「評價」其來有自,也請註明出可信的來源,而非情緒發洩式的論壇/討論區、部落格留言等。例如「評價」一段中的第一點和第二點,即是您可能參考的格式。--KJ(悄悄話) 2008年4月30日 (三) 03:17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陳芳明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chinese.nccu.edu.tw/people/bio.php?PID=57893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430134618/http://www.chinese.nccu.edu.tw/people/bio.php?PID=57893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條目內容被大量刪除
User:Helsinki3838 在近兩次編輯都大量刪除條目人物過往的爭議或負面內容,包含關於2023年臺灣#MeToo運動、民進黨、蔣為文相關的新聞,且過半並非如編輯說明的「『陳述沒有出處』、『陳述來源來自臉書留言』的爭議內容。」有對條目破壞之嫌。 --Normalwriter(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1:06 (UTC)
- 【過往的爭議或負面內容】
- 就是有涉嫌誹謗當事人的條文。如果條文內容附有公正單位查證的出處,那自然就按照標準程序刊出,完全尊重。--Helsinki3838(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1:10 (UTC)
- 關於當事人爭議,按照台灣現行「性平法」,應該跟當事人所屬主管單位的性平會查證之後,才可以公告。臉書發言可能涉及私人恩怨,並未經過性平單位調查。--Helsinki3838(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1:15 (UTC)
User:Helsinki3838第一次刪除的內容簡要陳列如下,請問哪一則有「涉嫌誹謗當事人」?您說「如果條文內容附有公正單位查證的出處」,請問聯合報、鏡週刊、三立新聞、風傳媒甚至專書都不在你的「公正單位查證的出處」嗎?直接大量刪除內容可以被視為破壞了,若沒有意見,請復原您的編輯,或者由我來提報。另外,紀大偉的條目似乎也有類似的情況。--Normalwriter(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1:33 (UTC)
- 尊重您的決定,我則將遵守wiki的規定行事。「本條目必須遵守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缺乏來源或來源不可靠的負面內容必須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的内容。在移除這些資料時不受到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規範。」
- 「回退,不過三」。--Helsinki3838(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1:37 (UTC)
- 已回復,並移除幾則不可靠來源,感謝。--Normalwriter(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1:4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