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新方案1

仲裁委员会是一些语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中存在的机构,它有权力对仲裁范围内的争议施加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方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立要基于以下:

  • 社群没有足够精力处理争议,希望争议由较值得信赖的、希望由更熟悉方针与指引的人投票仲裁,而非仅是少数有时间的维基人投票仲裁。及尽力避免傀儡投票。
  • 社群希望争议处理得更中立、友善恰当。

仲裁员的任免及卸任

仲裁员由社群投票选出,程序同行政员,罢免方法亦同,仲裁员不需先为管理员。

社群对于仲裁员有发起罢免的权力,罢免者不应因为仲裁员仅仅是不支持自己的观点而投票罢免,或仅仅将支持自己投票支持成为仲裁员,最常见罢免原因应是仲裁员的仲裁持续违反了中立的观点发起罢免,并且有一定数量的社群成员支持罢免者的观点。

尽力避免傀儡

由于仲裁权的重要性,为减少用户用傀儡投票及站外不中立的拉票,及避免新手尚不熟悉维基而投票,投票用户需7条或以上的新条目推荐(教需技术性)或一万次编辑(此两项较为容易查看),且投票前60日进行过编辑。

现有的仲裁员

仲裁范围

争议事件的一方是仲裁员的,仲裁员无仲裁权,权力同普通用户。

以外的争议

对于以外的争议,亦可提交,仲裁员的仲裁则只为一种重要的参考意见,无强制权。

不仲裁的情况或范围

  • 申请仲裁提交前社群已有足够讨论或投票得出结论的。
  • 在任仲裁员少于三位,如在争议事件的一方是仲裁员的,则需四人。
  • 争议事件一方没登录维基无法进行讨论的。
  • 其它传统已有投票程序的各项,如管理员是否该罢免、条目是否优良等皆不属仲裁范围。
  • 专业知识的争议,如“台湾是否为一个合法的国家”“钓鱼台属于中国的还是日本的”这种法律专业问题。
  • 涉及到网络下世界的法律问题。
  • (实际运作后再行补充)

仲裁过程

仲裁委员不会主动仲裁事件,需由事件一方提交。事件双方需清晰明了、避免臃肿、有条理地整理后提交协及的资料、链接,非新手应尽力引用方针、指引中的相关语句,各方陈述要尽力符合中立的观点进行讨论,尽力以事论事,仲裁员有不明都皆需询问清楚当时人。

经讨论后,有结论的仲裁员表态投票,需明确写明投票原因,需两票以上且仲裁方有效。

管理员或行政员进行最后的票数确认及行使权力。

对仲裁员的要求

  • 仲裁员不应与当时人因友情而左右中立的仲裁,同样地,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以显示自己“中立”,这些自私的念头都是应该被抛去的。
  • 仲裁不能违反任何方针与指引,仲裁员不能因为目的性的正义而失去程序性的正义。
  • 在一个理想的情况下,维基百科用户在维基都是做贡献的,并无利益收入。同时基于假定善意,如在警告与不警告之间,应选择提醒不再犯,警告和封禁之间,应选择警告,短期封禁及长期封禁之间应选择短期。选择较轻的仲裁亦能减少错判导致的错误后果,亦能减少“破罐子破摔”的用户。
  • 最后,仲裁员应注意提升自己的沟通、表达能力。

争议大量积压时的备用方案

在待仲裁争议大量积压时,仲裁员投票多数通过则可启动备用方案:

新申请仲裁用户皆需联名另一位新条目推荐达到或超过10条的,支持仲裁申请人观点的维基用户(互不能为傀儡,是则会被封禁),申请方生效。

同时请社群考虑增加新仲裁员提名,在增加新仲裁员前备用方案一直生效,积压仲裁清零后备用方案取消。

如非封禁的待仲裁争议过多,备用方案在所有仲裁员全票赞成通过后,备用方案成为正式方案,新的备用方案如需可另议。

尽力避免仲裁歧视

就算在一个理想的情况下,最终仲裁只是各仲裁员以自身的能力,尽力以中立的评断投票做出的决定,只是中文维基百科谋求达到更优秀的一种制度产生的决定,但绝非表示这个决定等于“真理”,就是对的。

不可对被仲裁处于“不利”方的用户歧视,仲裁员在进行另一件仲裁时,绝不应因用户在历史仲裁中不被仲裁支持过,而先入为主,对人而不对事,左右对新争议的判断。

同样地,对于其它用户,例如在被仲裁“不利”的用户参选管理员或奖项,用户不应以单纯以类似“这个用户被仲裁失败过”的意思做为投反对票的理据,这样会暗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就是对的。仲裁结果对于社群始终只能作为一个重要参考而已,如该仲裁与该用户参选相关,用户应以独立思考能力,客观地重新考量该仲裁过程再下结论。如果用户不想费时间了解仲裁过程,就应该不投票以符合中立原则。

维基百科允许仲裁员有政治信仰并公开个人信仰,因为有政治信仰并不等于仲裁会不中立,没有政治信仰并不等于仲裁会中立。正像仲裁员看申请仲裁的双方用户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