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出境通行证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4年11月29日) |
华侨出境通行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1年8月2日公布的《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1]所发出的通行证,供华侨出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规定 , 凡持有中国[注 1]政府颁发的护照和签证的华侨,即准许出入国境;未持上述护照和签证或来自未与共和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可在入境口岸申领《归国华侨证明书》入境;华侨回国后出境前往建交国家的,凭护照、签证出境;前往未建交国家的,须在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华侨出境通行证》后再出境[2]。
注释
- ^ 指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华民国,下同。
参考资料
- ^ 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一九五一年八月二日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d.gov.cn.
- ^ 翁里. 论依法保护华侨的出入境权益 (PDF).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10.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这是一篇关于出入境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