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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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现行学制为国民小学六年义务教育和国民中学三年义务教育(合称“九年一贯课程”),与高级中等学校三年高等教育、大学四年制教育的架构。除国民义务教育外,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教育(含五专)包含“普通教育”与“技职教育”双轨。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于1968年开始实施九年国民教育至今,接受六年学制的国民小学和三年学制的国民中学教育,是中华民国所有及龄国民一项应尽的义务。大约95%以上的国中毕业生会选择进入三年学制的高级中等学校继续升学,也可选择进入五年制专科学校。而高中、大学、研究所等各级学校遴选,现今大都依旧有名称不同的考试遴选方式。除此之外,亦有以高等教育为主的成人教育,例如在职专班。
沿革
19世纪末,辛亥革命元老中国现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渊、丘逢甲等人开风气之先,排除顽固守旧势力的干扰,成功引进西学,推广新式学校。清政府迫于形势压力,对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901年,刘坤一与张之洞联衔上奏提出“兴学育才”、改学制、变科举、立学堂,仿日本学制。
1902年8月15日,清廷颁布管学大臣张百熙主持拟定的《钦定学堂章程》,称为壬寅学制。由于该学制制定仓促,公布后遭到诸多批评,因而未能实施。
1904年1月13日,清廷颁布颁布张百熙等人重新拟定的《奏定学堂章程》,称为癸卯学制,为中国第一个由中央政府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法定近代学制系统,标志着近代新式教育制度的确立。
1905年9月2日,清廷下诏宣布自次年起,科举制度废止。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式学堂。
1909年,地方科举考试停止以后,西学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亦正是教育方式的这一根本性转变,为后来风起云涌的辛亥革命和国家建设培养造就了大批思想进步锐意创新的宝贵人才。此后,新式教育在中国各地得到迅速发展。
师范教育
师范院校的设置起于1897年盛宣怀创立的南洋公学,其设有师范院,分上院、下院,培养中小学师资。但有体系的实施师范教育制度,则是始于1902年颁布之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及1903年修改壬寅学制而颁布之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使得师范教育取得了独立之地位,学制中规定设置初级师范学堂,以养成小学堂教席之人才,优级师范学堂造就初级师范学堂及中学堂之教员、管理员,并有实业教员讲习所,以培养职业科目师资。师范教育虽渐发达,但在当时,一般观念仍停留在有知识便可为人师的阶段。民国建立以后,国民政府把优级师范学堂改为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培育中学师资,初级师范学堂改为省立师范学校,培育小学师资。师范学校系统包括全公费、半公费以及自费生,毕业生依据享有公费待遇的多寡服务一定的年限。其中国立高等师范学校的“选科”,以及省立师范学校的“第二部”,均属为补充教师不足开设的师资培育组织。而实业教员讲习所也改为实业教员养成所。1922年颁布壬戌学制,改采美国制度,建立起完备的现代教育制度。将师范学校与中学并列,高等师范与大学并列,主要的培育组织包括培育中学师资的师范大学及一般大学教育科,以及培育小学师资的师范学校、高级中学师范科,师范讲习科等,并逐年停止公费。北伐全国统一后,学者开始倡议恢复公办师范教育,1932年(民国21年)颁布了师范学校法,将师范学校与普通高中分开,恢复独立的师范学校教育体系,但师大与一般大学及其他教育院系仍并存。此时期的师资培育组织,包括高级师范教育及初级师范教育系统,前者培育中学师资,后者培育小学师资。高级师范教育系统包括师范大学、一般大学教育院系,另配合师资需求,亦设置师范大学专修科、乡村师范学院及专修科师资训练班。初级师范教育系统包括师范学校、乡村师范学校、简易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微小学师资的主要培育单位,设有附属小学,乡村师范学校以培育乡村小学师资为目的,简易师范学校以培育师资不足地区之小学师资为主。本期师范生尚未恢复公费制度,但学费与膳食费已全部或部份免费,并有服务年限的规定。师资培育组织以正规的师范大学及学校为主,而辅以变通性的专修科与简易、乡村师范学校,师资培育一元独占的局面,于焉产生。
1937年(民国26年)起,进入抗战时期,师资培育组织仍维持高级及初级师范教育系统,但两级师资培育系统均改为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其中高级师范教育系统改由独立师范学院或大学师范学院,培育中学师资,初级师范教育系统仍维持前期的师范学校体系,培育小学师资。本时期的师范生又恢复公费待遇,由政府全额补助,也有服务年限的规定,也奠下了政府迁台后的师范教育体系。
参见
参考文献
- ^ 中国文化二十四品系列图书 变法图强 近代的挑战与革新. 侯杰,赵天鹭著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7 第206页. [2021-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