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厦
噶嗄[1](藏语:བཀའ་ཤག་,威利转写:bkaʼ-shag,THL:ka-shak,藏语拼音:Gaxag),一译“噶沙”,是噶伦办理政事之所,为旧时西藏的行政中心。[2]藏语又称第巴雄(藏语:སྡེ་པ་གཞུང་,威利转写:sde pa gzhung,“第巴政府”)、博雄(藏语:བོད་གཞུང་,威利转写:bod gzhung,“西藏政府”)。[3]此机构于清代乾隆十六年(1751年)始置。噶厦驻地在拉萨大昭寺,长官为噶伦,秉承达赖喇嘛旨意办事。1912年清朝灭亡后驻藏大臣等清朝官员被逐出境。十三世达赖喇嘛返藏并掌握军政实权。此后在1912年至1959年期间,噶厦成为事实上的西藏政府。
1959年,十四世达赖喇嘛流亡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废除噶厦,筹建西藏自治区。部分噶厦官员随达赖喇嘛流亡印度。同年,十四世达赖喇嘛在达兰萨拉设立西藏流亡政府,该流亡政府所设的内阁被称为噶厦[4]。
背景
西藏第五世达赖喇嘛在位期间,经历长期内战后统一西藏,从1642年起实行政教合一的双头政治制度。[5]
康熙末年清廷进入西藏驱逐准噶尔入侵后,西藏世俗政事由清廷任命的数名噶伦办理。雍正年间阿尔布巴之乱平定后,清廷令噶伦颇罗鼐总理西藏政务,受驻藏大臣节制。颇罗鼐执政期间,“克尽忠诚,实心效力”[6],深得朝廷倚重。乾隆四年(1739年),因招抚巴勒布三部(在今尼泊尔加德满都谷地)罢兵有功,颇罗鼐晋封多罗郡王,成为清代权势最重的西藏王公。乾隆十二年(1747年)颇罗鼐病故,朝廷封其次子珠尔默特那木札勒袭郡王爵,并兼理噶伦事务。[7]珠尔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达赖喇嘛,心怀仇隟”[8],表面上顺从驻藏大臣,暗中联络蒙古准噶尔部,伺机起兵反叛。乾隆十四年(1749年),珠尔默特那木札勒杀死其长兄珠尔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乾隆十五年(1750年),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迫于情势,诱杀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两人旋即被其余党卓呢尔(官名)罗卜藏札什所杀。随后,朝廷派四川总督策楞领兵入藏平叛。[9]
沿革
根据《清史稿》等汉文史料的记载,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乱后,策楞上奏善后事宜十三条,对西藏政治制度进行改革。为避免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朝廷不再授西藏噶伦以札萨克爵位,防止世袭贵族擅权。[10]。乾隆皇帝决定扶植朝廷册封的第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削弱西藏噶伦、札萨克台吉等世俗官员的权力。[11][12][13]。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朝正式颁行《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规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且必须于公所(噶厦)办理政事。“查旧例噶隆会办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门。自颇罗鼐后,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于私宅办事。……今噶隆业已照例补放,自应遵照旧例,遇有应办事件,俱赴公所会办。”[14]章程扩大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并首次正式规定了达赖喇嘛的世俗权力。此后,西藏的政治权力由噶伦俗官系统转入达赖喇嘛僧官系统之手,噶厦则成为达赖喇嘛属下的办事机构。噶伦的权力被大大削减,终清一代噶伦专权的情形不再出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军在廓尔喀之役后,福康安奏请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更加细化了噶厦的职权。清末宣统年间,驻藏大臣联豫推行新政,赵尔丰在川边和康、卫地区主持改土归流,噶厦权力一度受到削弱。
西藏独立运动人士所采纳的说法,同汉文史料的说法存在很大出入。夏格巴·旺秋德丹在其《西藏政治史》中认为,因为摄政一个人手中权力过大,1751年,时年43岁的第七世达赖喇嘛取消摄政职位,由“噶厦”来管理西藏政府。达赖喇嘛成为西藏的精神和政治领袖[11][12][15];1750年后,中国不再任命西藏王,默认达赖喇嘛对西藏(不含康巴、安多和拉达克)的主权[10]。
1911年辛亥革命后,拉萨发生驱逐汉人的水鼠年骚乱,驻藏大臣撤离西藏返回汉地。十三世达赖喇嘛自印度返回西藏,发布水牛年文告,宣布解除同清朝的关系。此后,虽然北洋政府改设西藏办事长官一职,其后的国民政府又设立蒙藏委员会驻拉萨办事处,但实际上在整个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国政府都无力对西藏内部事务施加影响,中国大陆学者亦指出“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极为不正常”。[16]噶厦成为西藏的最高行政机构,直属于达赖喇嘛。第五世热振呼图克图执政及达札活佛摄政时期,噶厦的权力达到顶点,实际上成为西藏政府。
1959年3月西藏骚乱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废除噶厦官制,并于1965年成立西藏自治区。达赖喇嘛带领部分噶厦成员逃往隆子宗,最后驻留印度北部的达兰萨拉,建立西藏流亡政府。西藏流亡政府所设噶厦为其最高行政机关,由一位首席噶伦和不超过七位的噶伦组成。[4]
管辖区域
清代噶厦的管辖区域并不包括今西藏自治区的全部。清乾隆后期,噶厦管辖前藏、后藏和阿里的大部分宗、谿卡,以及布噜克巴(今不丹)、哲孟雄(锡金)的小部份地区。西藏东北的霍尔三十九族隶属于夷情章京、当雄的达木蒙古由驻藏大臣衙门直辖。后藏日喀则周边的十几个宗及藏内各地的班禅游牧由班禅额尔德尼商上管辖。前藏东部的波密、白马岗(今墨脱)一带由波密土王管辖。喀木地区的察木多(昌都)、乍丫(察雅)等地由当地呼图克图各自管辖。阿里以西的拉达克由拉达克王管辖。
噶厦官制
- 噶伦:四人,为噶厦长官,综理藏务。乾隆十六年定噶伦为三俗一僧,正三品。西藏的日常行政事务,由噶伦拟定后呈送驻藏大臣、达赖喇嘛批准施行。
- 孜本:四品俗官,主管噶厦财政和人事,地位仅次于噶伦
- 堪穷:噶厦僧官衔名,相当四品。
- 仁希:四品官
- 商卓特巴(phyag-mdzod-pa)[17]:三人,四品,掌管库务。
- 代本(mdav-dpon)[17],旧译“戴琫”:六人,四品,即藏军的团长。统领西藏各处藏兵。其下有五品如琫十二人,六品甲琫二十四人,七品定琫一百二十人。
- 堪布:一般为喇嘛教寺院僧职官,是寺院或其下属机构主持人,此处是指参与原噶厦公务的僧官
- 堪仲:堪布秘书
- 拉萨尼仓(lha sa gnyer tshang),又称拉尼(lha gnyer)、业尔仓巴:五品,掌管粮务。
- 协尔帮(bsher-dpang)[17]:二人,五品,掌管刑名。
- 雪德巴(zhol-sde-pa),旧译硕第巴,简称雪尼(zhol gnyer):二人,五品,管理布达拉宫。
- 达本(rta dpon),旧译“达琫”:二人,六品,管理马厂。
- 噶厦办事大仲译:二人,六品
- 卓尼尔(mgron gnyer)[3]:二人,六品
- 噶厦办事小仲译:二人,七品
- 管门第巴:三人
- 管糍粑第巴:二人
- 管草第巴:一人
- 管柴第巴:二人
- 管帐房第巴:二人
- 管牛羊厂第巴:三人
下属机构
- 译仓,藏语称“仲译”(藏语:དྲུང་ཡིག,威利转写:drung-yig,旧译“中译”),即秘书处,设五品僧官“仲译钦波”四人,实际上直属于达赖喇嘛,并保管达赖喇嘛之印鉴。噶厦的公文须经译仓钤印后方才生效。
- 商上(藏语:རྩིས་ཁང་,威利转写:rtsis-khang),藏语称“孜康”,掌管财政、税务,为“喇嘛库藏出纳之所”[18]。长官为“孜本”(藏语:རྩིས་དཔོན་,威利转写:rtsis-dpon,旧译“仔琫”)三人或四人,四品。
- 列空(藏语:ལས་ཁུངས,威利转写:las-khungs),意为“局”。如雪巴列空、宝藏局等。
- 朗孜厦(旧译朗仔辖),是拉萨的城市管理机构、司法机构,兼为噶厦监狱,位于大昭寺北。
西藏流亡政府的噶厦
藏人行政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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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十四世达赖喇嘛流亡印度达兰萨拉之后设立西藏流亡政府。在达兰萨拉,达赖喇嘛重新设立了噶厦这个机构,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内阁。噶厦曾直属于达赖喇嘛领导之下,直到2011年才结束这个局面。[19]
西藏流亡政府的噶厦与西藏流亡议会、最高司法委员会分别为行政、立法、司法的机构,实行三权分立。
自1960年起至今,该流亡政府十四届噶厦。噶厦由一名噶伦赤巴与数名噶伦组成,这两个职位分别相当于总理和部长。2012年9月,噶伦赤巴改名为司政。[20]
参考文献
引用
- ^ 厦音霎,注音:ㄍㄚˊ ㄕㄚˋ,汉语拼音:gá shà
- ^ Melvyn C. Goldstein; Gelek Rimpoche.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January 1989: 14. ISBN 978-0-520-06140-8.(英文)
- ^ 3.0 3.1 蔵文『パンチェ五世伝』の史料価値について (PDF). [2019-04-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10).
- ^ 4.0 4.1 内阁--噶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财团法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
- ^ 5.0 5.1 Sinha, Nirmal C. Chhos Srid Gnyis Ldan (PDF). Bulletin of Tibetology. 1968-11-12, V (3): 13–27 [2010-10-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1-10-07).(英文)
- ^ 《清高宗实录》卷二八六
- ^ 《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九十西藏总传
- ^ 《高宗实录》三七七
- ^ 清史稿·卷312. 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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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 12.1 Thubten Samphel-Tendar. The Dalai Lamas of Tibet. 达赖喇嘛序. New Delhi: Roli & Janssen. 2004年: 101. ISBN 978-0893469184.(英文)
- ^ Shakabpa, Tsepon W. D. Tibet, a Political Histor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7年: 150 [2014-12-28]. ISBN 978-0961147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6).(英文)
- ^ 《藏事辑要》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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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边疆通史丛书,《西藏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561页
- ^ 17.0 17.1 17.2 西藏历史文化辞典,十五、噶厦政府职官名称术语表. [2019-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职官志
- ^ The Charter of Tibetans in-Exil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rticle 20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ibet, retrieved 2010-03-19.
- ^ Tibetan Parliament changes 'Kalon Tripa' to 'Sikyong'. [2019-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来源
- 书籍
- 《卫藏通志》,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丛书》影印光绪二十二年渐西村舍刻本
- 《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
- 北京大学历史系等,1963,《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
- 《西藏研究》编辑部 辑,1982,《清实录藏族史料》,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
- 《藏族简史》,本书编写组,1985,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
- 中国边疆通史丛书,《西藏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
- 朱丽双. 〈附錄二:西藏職官、機構名稱術語表〉. 《民國政府的西藏專使(1912–1949)》. 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2016-06-01: 463–466 [2017-09-19]. ISBN 978-962-996-7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