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英国)

大不列颠大法官(英语: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称大法官(英语:Lord Chancellor),是英国政府内一个重要的高级官位,在国务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关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见,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国成为联合王国以前,此职位曾分别为“英格兰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苏格兰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执掌。大法官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责,是担任国玺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国内阁的阁臣之一,依据法律,理论上他有责任维持法院有效运作,以及确保法院的独立。在昔日,大法官负责主持上议院的会议,同时是英格兰及威尔斯地区的司法首长;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上述两项职能已经分别移交予上议院议长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纪开始原本一直由贵族出任,但此一传统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担任大法官的人士,并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职。大法官以往曾经兼任宪制事务大臣之职,但此职已在2007年为司法大臣取代。

大不列颠大法官
现任
谢巴娜·马哈茂德

自2024年7月5日
尊称阁下
任命者英国君主
英国首相建议行使
首任威廉·柯珀英语William Cowper, 1st Baron Cowper
设立1707年5月
大不列颠王国大法官,随王国成立而创设

如果大法官没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国玺大臣。国玺大臣与大法官的职能完全一样,不过两者的任命方法却有分别。另外,大法官的职务亦可以由一个由多于一位“上议院国玺专员”组成的委员会行使。不过自19世纪以来,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国玺大臣与委员会则处于废弃的状态。

历史

大法官一职可追溯至卡洛林王朝负责掌管皇家印玺的官员。至于在英格兰,此职至少源于1066年开始的诺曼征服,或者更早的时间。有部份学者认为历史上首任大法官是埃格曼德斯(Angmendus),并认为他在605年获委任。至于其他资料则推断出首位去委任大法官的君主是忏悔者爱德华,据闻在其任内,他首先以印玺取代亲手签署文件。总言之,自诺曼征服以后,大法官之官位一直存在。

中世纪,基于教士是王国中少有受教的一群,大法官一职几乎都是由神职人员担任。大法官曾经有不少职责,当中包括保管国玺、担任首席皇家祭司,以及教会和世俗事务上的顾问。因此,大法官渐渐成为政府内最重要的职位之一。大法官在政府里面,地位仅仅次于最高司法官(Justiciar)之下,不过最高司法官这个职位现今已被淘汰。

 
托马斯·莫尔爵士是历史上最有名的大法官之一,他于亨利八世在位时供职,后来被亨利八世处决。

作为君主的一个官员,大法官会出席“御前会议”。假如大法官本身是一位主教,他在出席会议前将可获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但如果大法官本身仅仅是一位教士、俗人或地位更低的人士,他将不获任何传讯令状。御前会议后来演化成国会,而大法官就成为了上议院议长。亨利八世在位时曾通过一项法令,让大法官正式有权主持上议院会议,而大法官本身更无须具备贵族身份[1]

大法官的司法职能亦透过“御前会议”而有所演化。以往有关于司法上的申请需要向君主及“御前会议”通报,不过在1280年时,爱德华一世就下令其法官在皇座法庭自行负责处理及审视有关的申诉。当中,重要的申诉要交由大法官作定夺,而更重要的申诉则会获君主注意。而自爱德华三世在位开始,大法官开始有属于自己的法庭,这个法庭后来演化成所谓的大法官高等法庭。在这个法庭内,大法官会依照公平性(或衡平法),而非具有严格规范原则的普通法去审理案例。由于大法官在大法官高等法庭内是代表国君施行公正仁义,因此大法官亦曾经有“皇家良心保管者”(Keeper of the Royal Conscience)之称号。教士主导大法官一职的情况,直到16世纪才告终止。在1529年,时任大法官兼约克大主教托马斯·沃尔西枢机由于未能成功实现取消亨利八世的第一段婚姻,结果遭到免职。此后,俗人取代了教士,成为担当大法官的人选。教士出任大法官的情况曾一度于玛丽一世在位时再次出现,但此后几乎所有大法官都是由俗人担任。

职位

在旧日大法官由教士出任的时候,大法官缺席或出缺时,职务会由“国玺掌官”(Keeper of the Great Seal)暂代,一旦大法官被委任,国玺掌官之职就会解除。后来在伊莉莎伯一世登位后,国会通过一项法案,赋予国玺大臣(Lord Keeper of the Great Seal)享有与大法官“一样的身份、地位、司法权、执行法律的权利、以及其他关税、贵重物品及利益”。大法官与国玺大臣之唯一分别在于任命的程序;大法官透过英皇制诰获得任命,但国玺大臣只要接收国玺,并开始作出保管,就完成任命的程序。

以往在惯例上,国玺大臣由庶民出任,而大法官就由贵族出任。而一位被册封为贵族的国玺大臣,则会在晋爵不久以后改任大法官。历史上,迄今末任的国玺大臣是罗伯特·韩里,当他在1760年获封男爵后不久,就在1761年转任大法官。自此以后,庶民与贵族都会获委任为大法官,但一直到21世纪以前,庶民获任命为大法官后不久,即会获册封为贵族。

除了国玺大臣以外,大法官的职务亦曾经由多于一人组成的委员会行使。这个委员会名叫“上议院国玺专员”(Lords Commissioners of the Great Seal),但自1836年以来,未曾有上议院国玺专员被委任。

昔日原本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都各置有相当于大法官的职位。后来《1707年联合法案》将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合并成大不列颠王国后,原本的英格兰大法官及苏格兰大法官遂合并成大不列颠大法官。但是,当爱尔兰与大不列颠透过《1800年联合法案》合并以后,原属于爱尔兰的爱尔兰大法官之职得以保留,结果“大不列颠大法官”之职称至今也没有改成“联合王国大法官”。直到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成立后,爱尔兰大法官之职才告废止,而其职权则转移至北爱尔兰总督,后来再转移到北爱尔兰事务大臣处。不过,现时的北爱尔兰司法机构却是大法官在北爱尔兰拥有的官署。

立法职能

大法官原本根据其传统权利负责主持上议院的会议(形同议长),不过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有关职能已经移交上议院议长

另外每当君主去任命数名上议院专员以代行某些职务时(例如在国会宣布御准已经授予),大法官往往会担任首席上议院专员,至于其馀上议院专员依惯例通常都是兼领枢密院顾问官衔的上议院议员。当大法官行使首席上议院专员职务时,他会穿上以白鼬毛皮装饰的国会礼袍,并会头戴三角帽,至于其他上议院专员则会戴上双角帽

行政职能

大法官是英国枢密院及内阁的成员,其所统辖的部门自1885年至1971年称为“大法官办公厅”(Lord Chancellor's Office),而自1971年至2003年则称为大法官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在2003年,大法官部改组为宪制事务部,而大法官则同时兼领宪制事务大臣之职。在2007年,有关部门再度改名为司法部,而职称则改成司法大臣

大法官统辖的部门有很多职责,当中包括有宪制改革(包括大法官职位本身的改革)和法院的行政管理等等。此外,大法官在任命英格兰及威尔斯法院的法官上,亦担当一定角色。现时的法官任命程序入面,司法任命委员会首先会提名合适的法官人选,然后由大法官委任(正式上由君主委任);至于一些比如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相当于昔日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上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各分庭庭长的职位,则通常由英国首相提名,但提名前多会与大法官商议。然而,基于一些历史原因,在兰卡斯特公爵领地内如果要提名不具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当裁判官,有关提名须要由兰卡斯特公爵领地总裁提出。

值得一提,大法官昔日亦负责决定向哪一些大律师授予御用大律师资格,但现时其权限仅止于监察提名的程序、对程序作出审视,以及提呈最终的提名,大法官亦负责向新任御用大律师授予英皇制诰。

王国国玺的保管也是由大法官负责的,而国玺一般都是在英皇制诰令状、及其他皇家公告上使用。虽然国玺由大法官负责保管,但每次要使用国玺时,则由驻大法官署皇室执行秘书(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负责监督,而驻大法官署皇室执行秘书亦同时兼任大法官的常务次官。大法官只负责保管王国国玺,而苏格兰国玺与北爱尔兰国玺则分别由苏格兰首席部长北爱尔兰事务大臣保管。

司法职能

在昔日,大法官具有相当重要的司法职能,但现时已绝大部份地被废除或转移。旧日干犯重罪或叛国的贵族有权在上议院内被其他贵族公审,而非庶民一样由陪审团审讯,而在上议院内,有关的审讯会由总管大臣,而非大法官主持。不过,由于总管大臣一职自1421年起已处于持续悬缺的状态,因此上议院每当审讯贵族时,大法官会被临时委为总管大臣。惟基于贵族受上院审判的特权已于1948年废除,这种做法亦已被淘汰。

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通过后,大法官的司法职能更被大幅移除(所谓的司法职能不应和大法官管理法院行政的行政职能混淆)。以往大法官会在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即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未成立以前,英国本土的一所终审司法机构)担当法官,另外也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即昔时大英帝国,以及后来部分英联邦国家的终审法院)的成员;除此之外,大法官也是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的主席,因此有权监管从属的英格兰及威尔斯上诉法院、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斯皇室法庭,而他更是英格兰及威尔斯上诉法院内的当然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的当然庭长。

在近代,由于大法官的职务繁重,大法官已经很少行使有关职权。现时,大法官在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职权已转移予上议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而大法官法庭的当然庭长的职权则已移交高等法院庭长。在20世纪末,基本上历任大法官只曾审理过移送至上议院的案件,而历史上最后一位主持审讯的大法官是艾伟仪勋爵,他任内曾审理过上呈至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案件。不过,艾伟仪勋爵身为内阁闾僚,但同时身兼法官,在当时已引起各界,包括司法界的关注。至于他的继任人范克林勋爵,则即使有关权力在《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才告废止,但他也从没有行使。

自1867年至1875年期间,大法官亦曾经是加拿大的首席法官,有关职务要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设立后,才告解除。

现时,在每个法律年度开始时,大法官仍旧在西敏寺担任法律年度典礼的主礼嘉宾,并会在众法官前致辞。在仪式过后,大法官会在西敏厅举行大法官早餐会,招待诸位法官[2]

教会职能

大法官现时仍然掌管不少与英国圣公会相关的职能。有些圣俸实质由皇室赞助的牧师,会由大法官赞助,亦需经由大法官委任。而自14世纪以来,部份实际上由皇室对教会的赞助,都是以大法官的名义进行赞助。现时有大约442个英格兰的教区,以及12个在大教堂供职的牧职薪俸,都是以大法官名义进行赞助。另外,有157名教会人士的圣俸更完全以大法官名义进行赞助,而有份以大法官名义赞助的教会人士圣俸亦有285名。以大法官名义对教会的赞助约占总赞助额的百分之5.5。

另一方面,在康沃尔公国,假如担任领主的康沃尔公爵之爵位悬缺,又或者康沃尔公爵年纪尚少的话,大法官同样对领地内的部份圣职负起委任及赞助的职责。

依据法律,部份教会法庭的法官委任需要先谘询大法官,这些法庭包括有坎特伯里大法庭约克大法官法院教会诉讼保留法庭长老法庭(Consistory Courts)。此外,大法官是当然的教会专员,负责监理圣公会的财产。

在昔日,由于牵涉到英国圣公会的事务,任何罗马天主教教徒都被认为不宜出任大法官。虽然后来英国对罗马天主教的限制在1829年得以大幅免除,但是对于天主教徒出任大法官仍然有一定的保留。一直到1974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正式容许天主教徒出任大法官,惟有关人士在任期间,大法官的宗教职能需要暂时移交至首相或其他官员。

其他职能

根据《1937年摄政法案》,大法官、连同君主配偶、下议院议长、英格兰及威尔斯首席大法官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一同被赋予权力,有权参与决定君主是否需要解除其皇室职责。在这五人当中,如果有三人或以上根据证据(例如医生证明)认为君主患有心理或身理疾病,以致未能执行国家元首应有的职责,其权力就可转移予摄政王

大法官也是英国本土多所大学、书院、学校、医院及其他的慈善团体的视察员(Visitor,又译督学)。在英国,假如有团体没有对督学作出委任,或者督学一职出缺,君主将会出任督学,但职能却由大法官代行。另外,也有一些机构是指定由大法官出任督学的,这些机构包括有温莎圣乔治礼拜堂皇家研究院纽卡素大学、以及牛津大学安东尼学院大学学院。此外,大法官亦有权委任哈罗公学拉格比公学查特豪斯公学的校董会成员各一名。

地位与特权

 
大法官于上议院中主持会时身著带有金间条的黑色礼袍。

大法官在一众国务重臣中排名第二,仅仅位列总管大臣之后,不过如上所述,总管大臣一职自15世纪开始已基本上处于悬缺,现时总管大臣之职只会在君主加冕当日才会有人出任,因此,大法官事实上在其他时间都是地位最高的重大国务官员。另据《1351年叛国法案》,凡谋害大法官者皆可处以叛国罪,可见大法官地位之重要。虽说谋害库务大臣(Lord High Treasurer)同样会被处以叛国罪,但由于现时财务大臣之职已长年以委员会的方式运作,因此没有这项权利。

在现时的国家排名名单(order of precedence)中,大法官亦享有超然地位,仅位列于皇室家庭及教会高级成员之后。在英格兰地区而言,大法官则仅位列于皇室家庭及坎特伯雷大主教之后;至在苏格兰地区,其地位亦仅在皇室家庭及苏格兰国教会大会首长高级专员之后。尽管大法官的正式职称是“大不列颠大法官”,大法官在北爱尔兰也有自己的地位排名。在那里,其地位列于皇室家庭、阿马(Armagh)的基督教及罗马天主教大主教、都柏林的基督教及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以及苏格兰国教会大会议长之后。

在技术上,就全英国而言,尽管首相的实权高于大法官,但大法官的地位高于首相。国玺大臣与大法官在英国享有相同的地位,但上议院国玺专员的地位就要低得多。

现时大法官享有极优厚的薪金和退休金,薪金要比首相和其他公职人士都要高得多。不过,大法官为了保持政府形象,通常可以选择自愿减薪[3]

改革

踏入21世纪以后,由于大法官依然集行政、立法、司法权力于一身,其角色渐渐受社会舆论非议,并有指大法官违反了三权分立的政府原则。此外也有人认为,大法官之存在与欧洲人权公约将不能互相协调,最终促使时任首相贝理雅提出废除大法官职位的建议。然而,反对声音随之而起,指出大法官职位具有历史渊源,而且内阁在司法事务上应有其代言人,所以大法官之职不应废置。

在2003年,贝理雅选择以其好朋友范克林勋爵为大法官兼宪制事务大臣,同时,他又宣布有意废除大法官,以及进行其他宪制改革。不过经过一番争论后,政府发现大法官职位不能随便透过国会法案去废除,结果大法官之职得以保留,但其统豁的大法官部则被改组成宪制事务部。

 
时任大不列颠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李达德

到2004年2月,政府在上议院引入一项《宪制改革草案》,再度试图废除大法官职位,并将其职能悉数移送至其他官员。其中,其立法职能计划移送至上议院议长、行政职能移至宪制事务大臣,而司法职能则移至首席大法官。草案另外又包含其他宪制改革,当中包括将上议院的司法职能移送到一个最高法院。

但是到了2004年3月,上议院却将草案送到专责委员会进行详细审议。最初政府预计草案会以流产告终,但随后政府与反对党达成协议,承诺草案付诸国会的正常程序表决,不过条件是,草案要先经过专责委员会的修订。最终在2004年7月13日,上议院完成修订《宪制改革草案》,尽管委员会对其他改革都没有作出修订,但大法官的头衔在草案中却被保留。到2004年11月,政府接纳了上院的意见,并在上院引入一项修订,将宪制事务大臣与大法官的改革部份结合,形同假定两个官职将继续由同一人出任。最终,《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在2005年3月24日取得御准,当中大法官主要的职能计划在2006年年中前转移到首席大法官上议院议长等等的官职,不过大法官及宪制事务大臣两职仍然具有内阁阁揆身份,并保留某些法定职能。

一般而言,大臣的职权如果需要转移,只需由枢密院发出枢密令便可。但由于大法官的某些职能牵涉到一些法令法律,因此即使《宪制改革法案》已被制定,要转移这类“被保护”的职能,只可以透过制定国会法案而解决[4]。在2007年5月,宪制事务部被废置,其职权由新置的司法部接替,同时部份来自内政部的职能亦移交到司法部。当时的大法官范克林勋爵则被委任兼领司法大臣衔。

如前文所述,过往如果有庶民获委为大法官,有关人士会在不久以后获晋为贵族,以便执行其主持上院的职务。然而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由于新设立的上议院议长取代了大法官在上院的工作,大法官之职再无需要一定要由贵族担任。到2007年6月,下院议员施仲宏获委为大法官兼司法大臣,他遂成为了史上第一位来自下院,而不是来自上院或古时的御前会议的大法官。

虚构世界

在虚构小说世界中,比较有名的虚构大法官,得要提W·S·吉尔伯特阿瑟·沙利文合作的喜歌剧贵族与仙女》(Iolanthe)。在剧中,虽然这位大法官角色没名没姓,但却是关键角色之一。而且他更与一名受大法官法庭监护的女子堕入爱河。剧说后来美国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看过此剧后,受到大法官的服装启发,将自己原本素黑色的法官袍在两袖分别加上四条金色线,但其接任人约翰·罗伯茨后来取消了这个改动。

英国作家狄更斯小说《荒凉山庄》入面,亦有一位虚构的大法官,这位大法官在大法官法庭主审书中的詹狄士诉詹狄士案。而该小说则对当时司法体制颟顸、邪恶和无能作出深刻讽刺。

相关条目

注释

  1. ^ 根据已故西蒙子爵(1940年至1945年任大法官)的回忆录,他表示“宪制上大法官不一定要由贵族出任(比如托马斯·莫尔爵士就是一例),但事实上,大法官由贵族出任具必要性,否则他就受到限制,难以履行主持会议及‘表述问题’的工作,同时也没可能参与至根本的辩论。理论上,我相信(编按:大法官所坐的)羊毛袋和其前沿的地板并不属于辩论区的一部份,因此可理解的是,大法官在上院参与任何讨论,包括是仅仅动议提出草案──他都要灵巧地稍稍在羊毛袋上左移,好让他站在上院的领域,然后才好发言。”(Simon, John Simon, 1st Viscount, Retrospect: The Memoirs of the Rt. Hon. Viscount Simon G.C.S.I., G.C.V.O. (London; Hutchinson, 1952), page 255.)
  2. ^ 存档副本. [2008-0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1-01). 
  3. ^ 存档副本. [2020-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03). 
  4. ^ http://www.opsi.gov.uk/ACTS/acts2005/50004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