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民选官

民选官古典拉丁语:[ˈprajtoːr],又拼作prætor),亦译为副执政官裁判官[1]、民政官、法务官[2]执事官,是一项古罗马政府的头衔,通常授予担任以下公职的人:陆军指挥官(通常会授予战时指挥官,较少授予在军队集结前的指挥官),或民选政务官

执政官叫做国家军队之领导人的。他认为这个字包含相同的基本部份,就像动词praeire(praeeo: "走在前,前导,引路")。执政官指挥权的期间与职务,可以恰当地被称为前导大权英语Praetorium(Praetorium)。裁判官也是官职的头衔,在拉丁文当中:而且它是名字,李维给予亚该亚人将军(strategus)的。

裁判官职位

副执政职位是原始地第三执政官职位的一种,而且副执政的主要职务,是执政官职务的一部份,根据西塞罗的说法,他们也被称为正在开庭的法官judices a judicando)。[3]副执政有时指挥国家的军队;而且当执政官随大军出征而不在时,他行使他们的职务,在城市之内。他是有座椅资格的长官,而且他有统治大权,因而所以是主要长官之一:但是他对执政官负有尊敬与服从的义务。他的官职标识是六位刀斧手lictor)。在较晚的期间,副执政仅有两位刀斧手在罗马。副执政职位,已最初给予先前年份的执政官,就像出现的来自李维。L.帕皮里乌斯是副执政,担任执政官之后。

第一位裁判官

第一位副执政,在公元前356年诞生,而且它仅在贵族选出。因为被迫与平民分享执政官职位,所以元老院创设这项新的职务,作为对贵族的一种补偿。直到公元前337年,没有平民被指派为副执政。在百人会议中,副执政被称作同僚执政官collega consulibus),并以此名义选举。在执政官选举中,执政官最先被选出,其次为副执政。

第二位裁判官

在公元前246年,产生了第二位副执政,其职责是去审判一切外事纠纷,诸如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因此他被称为“外事裁判官”或罗马民选官Praetor Peregrinus)。另一位副执政于是被称为“内事裁判官”(Praetor Urbanusqui jus inter cives dicit,“他的权力在人民当中裁决”),有时简称城市副执政与罗马城副执政(Praetor Urbis)。[4]这两位副执政透过抽签来决定哪一项职务由他们分别地执行。如果他们之中一人统率军队,则另一人在罗马城之内执行两位的全部责任。有时副执政的军事统帅大权被延长为两年。

城市裁判官

城市副执政,它是在罗马诸职官名衔中第一位被特殊命名的副执政。就如其职务名称所暗示的那样,他的责任限制他在罗马。作为职责之一,他仅能离开城市一次且不超过十天,去参加敬阿波罗神节英语Ludi Apollinares(Ludi Apollinares)的监督工作。他也是司法审判的主要长官,罗马法的发展与改良,在绝大的程度中要归功于其连署的副执政的谕令布告。

附加的裁判官与他们的责任

当国家的领土,已延伸超过远在意大利界限之外时,新的副执政被产生。于是两位副执政被列入,在公元前227年,为了西西里萨丁尼亚的管理,而且又两位被添加,当两个西班牙的行省已形成时,在公元前197年。当有六位裁判官时,两位留在城市,其它的四位则外出。元老院决定他们的行省,被分配的,在他们当中,透过抽签。他的司法职务解除之后,在城市中,副执政通常具有行省的管理权,带著资深裁判官英语Propraetor的头衔,而且有时带著资深执政官的头衔。卢基乌斯·科尔内利乌斯·苏拉增加裁判官的数目至八位,凯撒提高它随后地至十位,然后十二位,然后十四位,而且最后地至十六位。奥古斯都乌斯几项改变之后,固定数目在十二位。在提比略的统治下,有十六位。两位裁判官被克劳狄一世所指派,为了有关于寄托之物(Fideicommissa)的事件,当公务在法律的那个部门,已经变得相当可观时,但是提图斯Titus Flavius)缩减数目至一位;而且涅尔瓦增加一位裁判官,为了麻烦事件的决定,在菲斯库斯家族与个人之间。

玛尔库斯·奥列里乌斯根据卡披扥里努斯山的档案库(M. Ant. c10),指派一位副执政,为了麻烦事件,关于监督tutela)的问题,一定曾经发生过的,在庞波尼乌斯(Pomponius)写下之后。[判例汇编]([PANDECTAE])。副执政的主要责任是司法的,而且它显示出,即它被发现是需要的,时时去增加他们的数目,以及去指定他们负责审判的特殊部门。

有时候,特殊的责任已加诸在他们身上,就像在外事副执政(公元前144年)的案件中,它被元老院议决所委任,去监督某些水道修复,以及去防范水的不恰当使用。

城市副执政与外事副执政两者,皆具有裁定权(Jus Edicendi),而且他们的职务,在这方面,并未显现出曾经被限制,在帝国权力的建立上,虽然它一定曾经逐渐地被约束,当帝国的体制与敕令的使用,变得普通的时候。这两位副执政之管理的界限,被城市的辖区的(Urbanae Provinciae)任期所表示。

司法的职务

副执政的主要司法职务,在民事事件中,包括在给予仲裁judex)。它是仅仅在财产之禁令的案件中,亦即他决定以即决的方法。法定程序,在副执政之前,被技术上地说成是名正言顺in jure)。

犯罪审判

副执政也担任犯罪事件的审判。这些是常期查询Quaestiones perpetuae),或者审判,为了贪污(Repetundae),贿买官职(Ambitus),大逆(Majestas),与渎职(Peculatus),它们,当有六位副执政时,已指派给四位,从数目中挑出。苏拉增添至这些查询Quaestiones),诸如谎言(Falsum),凶手与毒杀(De Sicariis et Veneficis),以及忤逆(De Parricidis)的,而且为了这目的,他增加两位,或者根据某些记载,四位副执政,就庞波尼乌斯与其它作家的记载来说,并不同意,在这点上。在这种时机上,副执政主持,但是一个团体的法官,透过投票的多数,决定被控告者的定罪与开释。

裁判官当他审判的时候,坐在象牙椅sella Curulis)上,在法庭中,它是法院的一部份,它已拨给副执政以及他的陪审法官与朋友,而且与无靠背凳相反,或者部份被法官所占的,以及其它出席的人。但是副执政能够作许多行政上的裁断,在法院之外,或者就像它已表达来自一样水平e plano),或者来自地位平等ex aequo loco),它的开庭期与来自法庭之上e tribunali),或者来自地位优越ex superiore loco)相反:举例来说,他能够,在确定的案件中,给予有效性至解放奴隶英语ManumissionMmanumission)的裁断,当他是在外时,就像正在他的路途到浴室或到剧院时。

其他

一个曾经被赶出元老院的人,能够透过被任命为副执政恢复他的地位。萨卢斯特Sallust)就曾透过这种方法被任命为副执政。

罗马帝国中,副执政便以不同的数目存在著,直至帝国晚期。

参考条目

参考文献

  1. ^ praetor,裁判官;大法官. 元照英美法词典. 
  2. ^ 杨崇森. 羅馬法對現代法之貢獻(羅馬法伴讀)(上) (PDF). 全国律师. 2022-01, 第26卷 (第1期): 71–72 [2024-10-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7-03). 
  3. ^ 徐国栋. Praetor的实与名:从正名开始的罗马公法研究. 求是学刊. 2009年, (4期). doi:10.3969/j.issn.1000-7504.2009.04.014. 
  4. ^ 叶光洲. 論西歐婚姻法法制化起源—以第1至12世紀之世俗婚姻法(Secular Marriage Law)與教會婚姻法(The Marriage of Canon Law)之沿革及相互影響為探討中心 (PDF) (博士论文).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 10. 2010年6月5日. 简明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