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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因维基百科不只收录单一气旋类条目,因此希望综合其他气象事件之编撰,将气旋关注度指引上升为涵盖整体气象事件类条目。
- 现行条文
本收录准则是针对气旋类条目的关注度参考指引,用于判断一个气旋是否适合收录为一个单独条目。
然而,编者不应以本指引作为建立条目的唯一依据。即使符合条件,也不一定需要为其建立独立条目。
未满足本指引的条目,如满足《通用关注度指引》之要求,则仍可收录;两者皆未满足者,应当依照本指引及通用关注度的要求进行修改,如最终仍未能符合要求,或会被提请删除。
准则
一个气旋应该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或以下任何至少一项准则,方可被收录:
- 该气旋本身具特殊纪录者,包括但不限于区域所经之处极其罕见、系统性质不明(如2006年中太平洋气旋)、显著强度变化(如炸弹低压)、强度或结构维持稳定。[1]
- 该气旋之至少某一地区测得之包括但不限于风力、雨量、雪量、气压等数据中至少一项数据打破原先之相关气象纪录。[2]
- 该气旋引致之后续效应广泛。[3]
脚注
- ^ 包括但不限于可与同样具若干特质之其他气旋作出实例比对者,惟须有相关文献、网站或报导支持,不可原创研究。
- ^ 注意:气旋的出现本身并不代表打破或创下任何气象纪录。
- ^ 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死伤、疾病蔓延、饥荒、治安问题、经济萧条、影响战争推演、航海或航空事故、民间物价哄抬造成较严重经济影响等,惟须有持续新闻报道。当相关后续效应占条目的大部分内容的时候,应改为独立设置后续影响条目(可以仅为局部地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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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条文
本收录准则是针对气象事件条目的关注度参考指引,用于判断一件气象事件是否适合收录为一个单独条目。
然而,编者不应以本指引作为建立条目的唯一依据。即使符合条件,也不一定需要为其建立独立条目。
未满足本指引的条目,如满足《通用关注度指引》之要求,则仍可收录;两者皆未满足者,应当依照本指引及通用关注度的要求进行修改,如最终仍未能符合要求,或会被提请删除。
准则
一件气象事件应该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或以下任何至少一项准则,方可被收录:
- 该气象事件本身具特殊纪录者,包括但不限于区域所经之处极其罕见(如2016年东亚寒潮)、系统性质不明(如2006年中太平洋气旋)、显著强度变化(如爆发性旋生、快速增强)、极端天气(如1999年悉尼雹暴)、气象变化(如2018年7月东北亚热浪)、气旋强度或结构维持稳定。[1]
- 该气象事件之至少某一地区测得之包括但不限于风力、雨量、雪量、气压等数据中至少一项数据打破原先之相关气象纪录(如八七水灾、2017年6月初台湾暴雨)。[2]
- 该气象事件引致之后续效应广泛(如台风天鸽对澳门之影响)。[3]
脚注
- ^ 包括但不限于可与同样具若干特质之其他作出实例比对者,惟须有相关文献、网站或报导支持,不可原创研究。
- ^ 注意:气象事件的发生本身并不代表打破或创下任何气象纪录。
- ^ 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死伤、疾病蔓延、饥荒、治安问题、经济萧条、影响战争推演、航海或航空事故、民间物价哄抬造成较严重经济影响等,惟须有持续新闻报道。当相关后续效应占条目的大部分内容的时候,应改为独立设置后续影响条目(可以仅为局部地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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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请讨论--🍫巧克力~✿ 2021年10月26日 (二) 01:55 (UTC)
- 有没有一些直接得益的条目?感觉没有一些气象事件得益于修改。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5:57 (UTC)
- 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过去只针对气旋类的气象条目,但气象事件并不局限于气旋,而是包含其他类别,但没有通用的关注度指引去进行后续的条目收录准则,因此提出作为参考,至于能否让条目得利个人认为见仁见智,主要还是在日常条目维护有一定的基础与标准会更好。--🍫巧克力~✿ 2021年10月26日 (二) 07:04 (UTC)
- (+)支持修订,但实际作用认为极微。--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9:21 (UTC)
- “事件”是典型的汉语日语化、英语化。--7(留言) 2021年10月26日 (二) 08:30 (UTC)
- 事实上在海峡两岸中文圈的气象机构其实也会使用“事件”,例如[1]、[2]。--🍫巧克力~✿ 2021年10月26日 (二) 08:43 (UTC)
- 不是一样么,我说的是汉语日语化、英语化,哪里用又不影响。--7(留言) 2021年10月26日 (二) 13:31 (UTC)
- 叫气象关注度有什么问题?“事件”根本没有意义。--7(留言) 2021年10月26日 (二) 13:39 (UTC)
- 涵盖范围不一,“气象事件”是“气象”的子集。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6日 (二) 15:26 (UTC)
- 不反对,但与ghrenghren同问,想要个实例。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6日 (二) 15:29 (UTC)
- @Sanmosa:由于过去没有相对应的关注度指引,因此在维护条目上会出现困扰,例如2021年黄河第一号洪水、2021年黄河第二号洪水,在此指引建立后便有所依据可以进行相关条目的巡查与维护。--🍫巧克力~✿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19 (UTC)
- 请你具体说一说这两个条目究竟是“本身具特殊纪录”、“打破原先之相关气象纪录”还是“引致之后续效应广泛”的情形。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28 (UTC)
- @Sanmosa:这两个条目应为2020年中国南方水灾拆分的条目,事实上应符合上述的关注度指引的“引致之后续效应广泛”,但请阁下必须认知巡查与维护并不代表此条目有收录的必要性,因此在新的关注度指引应该是要更集中条目的内容是否能彰显其具备基础关注度。换言之,条目主编应在条目彰显更多的来源以支撑条目内容与其关注度,至于该两条目目前的内容除了能否符合新指引外,能否符合WP:GNG,我看也是个问题。(笑)--🍫巧克力~✿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9 (UTC)
- 对本指引准则2较为熟悉,目前在下实践中主要依靠《GD409.P2 - 关注度(气旋)指引准则2实施导则》来执行有关操作,故有以下若干问题:
- 定义问题:修正案将气旋的规则扩展适用到“气象事件”,预计实务操作过程中“气象事件”的定义为何?(如,洪峰、潮水等水文事件能否认为是“气象事件”?)
- 指标问题:修正案中准则2除增加举例仍沿用现行条文,根据现行条文的实践(附上述导则条文见下),是否准则2以气象学纪录为基准的现况,导致了该条准则扩展后的部分对象并不适用?如果需要扩展指标(纪录),确定怎样的范围合理?
- 《GD409.P2 - 关注度(气旋)指引准则2实施导则》
- ……
- 第5条 气象纪录的性质范畴
- “气象纪录”指的是纯粹与气旋的气象学性质相关的记录,即:
- 风力(主要指,阵风风速和根据1分钟平均风速、2分钟平均风速或10分钟平均风速计算的最大持续风速);
- 降水量;
- 气压;
- 风眼直径;
- 云层顶端温度;
- (自形成至消散期间)存在的时长;
- 存在期间运动路径的长度;
- 存在期间运动路径的经纬度。
- ……
- 区域性纪录问题:气旋的影响范围一般较大,报道和研究中涉及的“某一地区”往往尺度较大(如,西太平洋、华东、全港;并附上述导则条文见下);但是气象事件的影响范围则大小不一,如何阻却区域过小带来的达标纪录泛滥的风险(如,该暴雨是某乡、某县有气象纪录以来最大暴雨),但又不使得某些类型气象事件因为本身并不能达到气旋类似的规模而被整体排除,对此应确立何种标准?
- 《GD409.P2 - 关注度(气旋)指引准则2实施导则》
- ……
- 第3条 地区的性质
- “某一地区”所指的区域应为某一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或气象学研究中受到广泛使用的地理区域划分。
- 第4条 地区的范围
- “某一地区”所指的区域应足够广阔,其中:
- “某一地区”所指区域为行政区域的,应至少为一级行政区域;
- “某一地区”所指区域为自然地理区域的,应为较大面积的地理大区。
- ……
- 以上意见,请社群合议。(抄送:提案人卡达)--Kirk # 2021年10月27日 (三) 07:23 (UTC)
- 回答上述问题主要是有利于:
- 澄清适用对象和所适用的具体指标,防止准则2对部分内容有名无实,无法适用;
- 防止准则2标准过低,致令大量预想之外、显著无收录价值的内容符合条件;
- 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准则1、3的适用。--Kirk # 2021年10月27日 (三) 07:29 (UTC)
- 我觉得有些我可以代答:(1)只要是由天气或气候现象引发的就是“气象事件”。就洪峰、潮水等水文事件而言,需要先确认是否天气或气候现象所引发,还是一般水文事件。(2)我觉得可以把“即”改为“包括但不限于”,但这也意味著用户有机会需要举证证明相关数据为“气象纪录”。(3)大体同意你的看法,但就“某一地区”所指区域为行政区域的部分,我认为就算是二级行政区域,只要该二级行政区域具有高知名度,以该二级行政区域为范围衡量“区域性纪录”还是可以的。“高知名度”可参考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的表述。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10:22 (UTC)
- @Sanmosa:不妨先谈一下第一点,如果采用狭义定义(即限缩在一种气象现象、气象系统本身范畴内),那么水文事件并不是指引适用的客体,那么——
- 修订草案中所给的样例“八七水灾”就与指引所给的适用范围矛盾了,毕竟水灾并不是“气象事件”。类似于“七二水灾(敏督利台风)”的情况,显然台风适用本指引而水灾是不适用的。
- 考虑水文事件“是否天气或气候现象所引发”也就无意义了,无论是否是其引发,在这种情况下都不能借由本指引来证明其关注度。
- 故而,狭义定义并非不可行,但与提案人的本意无疑是有背离的。
- 同时反过来说,如果“要是由天气或气候现象引发的就是‘气象事件’”,那么会——
- 过度放宽门槛:只要,比如,一个台风在气象纪录上足够达标,那么他直接引发是事件即便只是很小地理范围的一次小水灾或是小社会事件,都足以达标;
- 而出现上条情况的本质是对现行评价标准不合适地拓展适用:现行指引是用来评估气旋这一气象系统的关注度、收录价值的,在这个理解下却不合适地用来评鉴事件(尤其是,那些并不是一个台风、一场暴雨雪等气象活动,虽然由气象活动直接引发,却和这些气象现象完全是两种类型话题的条目)的关注度、收录价值,是一种不当的迁移适用。(更具体地举例来说,评价一次暴雨引致的洪峰,洪峰峰值流量绝对是比降雨量更为适合的指标,而这是一个水文指标而不囊括在气象指标内)
- 故而我认为,Sanmosa君提出的“要是由天气或气候现象引发的就是‘气象事件’”这一定义,或仍有待斟酌。--Kirk # 2021年10月28日 (四) 04:55 (UTC)
- (前部)无意见。(后部1)其实也有一点需要考虑的是“即使某个主题符合上述标准,编者们也有可能达成共识,认为不应该为其另立一篇条目”(现行气旋关注度指引亦有类近字句,且上案未拟废除),因此如果确是“很小地理范围的一次小水灾或是小社会事件”且无足够来源支撑写入一定长度的内容的话,此时应以子条目过分短小为由请求并入母条目。这并不成问题。(后部2)个人认同我自己给予的定义可能有问题,毕竟我也只是代答,给予定义方面有疏漏是正常的,望卡达澄清。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8日 (四) 05:46 (UTC)
- 有关门槛问题,我想了想个人认为“很小地理范围的一次小水灾或是小社会事件”事实上是不满足“该气象事件之至少某一地区测得之包括但不限于风力、雨量、雪量、气压等数据中至少一项数据打破原先之相关气象纪录”的构成要件,原因有几个,分别包含:(1)该气象事件所发生的天气型态具有罕见性→意味著同时满足第一项的要求(2)该打破纪录是具有致灾性的发生→同在上方的举例,洪峰、火山爆发等虽与此类别气象事件的构成要件有关,但更具体来说这可能需要思考其他评级的标准并在此提出修正,也烦请Kirk君协助提供修正条文,俾利健全标准的变更。--🍫巧克力~✿ 2021年10月28日 (四) 08:13 (UTC)
- @卡達:上述举例(“小水灾”)的要点在于,在广义定义下,如果导致该事件(“小水灾”)的气象活动(“超强台风”)符合气象纪录的要求,那么该事件本身(“小水灾”)符合关注度要求吗?提出这点关切的原因在于,草案似有意向将单纯气象活动以外的条目(如草案中提及的“八七水灾”,显然水灾不是气旋、降雨雪、龙卷风一样的气象活动,而是气象活动可能的一种后果)纳入适用范围。我自己感觉,我提出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条文如何增修的问题,实际上是讨论现行草案拓展的范围是否合适的问题。(另感谢Sanmosa接续回应)--Kirk # 2021年10月29日 (五) 21:38 (UTC)
- @KirkLU:个人的思考方向和你相反,个人认为气象活动可能不具备特定的关注度但因为气象事件的发生而促成了气象活动具备关注度,换言之,如果单一气象事件不具备关注度何以支撑气象活动母条目的关注度?不过也因为如此,在综合阁下的实施导则后,个人认为此案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也因此此案须撤回,待之后有新想法或意见时再拿出来讨论也罢。--🍫巧克力~✿ 2021年11月5日 (五) 00: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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