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

世界貿易組織容許成員採取保障措施(safeguard),限制對外貿易,以保護本土工業免受外來產品威脅。當進口產品激增,對本土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可能構成嚴重損害,成員可採取「保障措施」,如臨時限制產品進口。

世貿的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容許保障措施(GATT第XIX條)。然而,保障措施並不常使用,而一些國家的政府傾向通過「灰色地帶」(gray area)措施以保護本土工業,即迫使出口國採取自動出口限制(通常為汽車鋼鐵半導體產品),或接受有秩序行銷協議。不過,加入世貿後,成員即放棄這些「灰色地帶」措施,並接受了具體的世貿保障措施協定[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以規範保障措施的使用。

保障措施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使用,並附設補償措施,及應一視同仁,限制來自所有地區的特定進口產品。然而,《保障措施協定》及一些臨時性協議,對無差別待遇的原則設有例外條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時接受其他成員對其出口產品採取針對保障措施,直到2013年。

區域貿易安排有自己的保障措施規定。另外,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保障措施可應用到服務業領域。

參閱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