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山格是宋孝武帝時期制定的專門限制豪門大族占有山林川澤的政策。由於王公貴族占有山林川澤過多,影響到官府收入。約大明元年(457年)至大明八年(464年),宋孝武帝採納尚書左丞羊希的建議,規定按官員品秩高低規定官員佔有山林川澤的最高限額,已達限額後官員不能再占有山林川澤,未到限額者可以繼續佔有山林川澤;所占山澤數目要納入資產簿,並且按照佔領面積向朝廷交稅;若有違反和超過限額者將受到法律懲處。[1]具體規定未第一、第二品高官占山三頃,第三品以下依次減少,三至四品官為二頃五十畝,五至六品二頃,七至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官員和普通百姓只能占一頃。[2][3][4]
參考資料
- ^ 占山格. 中國大百科全書. [2022-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18).
- ^ 田曉明總主編;羅時進主編,世紀東吳 蘇州大學學報論文選萃 上 1906-2016,蘇州大學出版社,2016.05,第157頁
- ^ 何勤華主編,法律文明史 第3卷 古代遠東法,商務印書館,2015.12,第507頁
- ^ 殷愛蓀,沈海牧主編,百年薪火 蘇州大學文科學報論文選萃,蘇州大學出版社,2006.05,第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