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指規模較大的城市,對應於小城市中小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4年11月發佈的《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區常住人口 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1]

舊標準

2008年以前,根據《城市規劃法》,在中國大陸,市轄區非農業戶籍人口或城鎮常住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其中超過200萬的為超大城市),50—100萬為大城市,20—50萬為中等城市,10—20萬為小城市,不滿10萬的為城鎮。但由於《城市規劃法》已經於2008年1月1日廢止,該標準也失去了法律依據。根據此標準,截止2010年底,中國大陸有95個大城市,而1978年時有27個。按這個標準所劃定的大城市並不一定與人們生活中對大城市的判斷一致。

參見

參考資料

  1. ^ 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2014-11-20 [2019-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