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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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是一部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法律[1]。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籍法》採取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為主並輔之以出生地主義的混合方式[2]賦予國籍,同時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簡稱 | 國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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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 |
公佈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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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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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所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證件證明其公民身份,而定居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還會根據戶籍制度獲得公民身份號碼並辦理居民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國法律規定的權利(例如政治權利),同時也需要盡法律義務。[3]
國籍的取得、喪失與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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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公安部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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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公安部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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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公安部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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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領事證明(駐外機構簽發)
國籍的取得
根據《國籍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以下人具有中國國籍:
「 | 第4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5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
」 |
雖然《國籍法》並未禁止外國人通過歸化的方式取得中國國籍[4],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2019年2月僅有4000餘人依據《國籍法》第七條規定[5]成功加入中國國籍[註 1]。
國籍的喪失
根據《國籍法》第9條至第10條的規定,以下人將不具有中國國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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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上述規定,要移除中國國籍的方式只有兩種:
- 自動喪失:因定居國外,並且取得外國國籍而構成要件
- 主動退出:自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
實踐中,獲准退出中國國籍的人士通常是為了解決國籍衝突,而僅有中國國籍的人士則不會獲准退出中國國籍,以免產生無國籍人。對於定居在不承認或禁止雙重國籍的國家且即將加入該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如果該國政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可以向中國駐外機構申請《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領事證明》,表明當其獲得外國國籍後中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不會產生雙重國籍的情況。[8]
國籍的恢復
根據第13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也就是說該外國人是喪失國籍的公民,只要沒有重大犯罪紀錄且財務紀錄正常,一般可以利用申請恢復的方法,從而比較容易的達到取得中國國籍的目的,但外國身份則不得保留。這適用於曾經擁有中國國籍移民海外、以及華僑等,因爲各種因素重新回國定居的需要[9]。
另一種途徑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因當事人定居在中國且有稅務和資債等利害關係尚未解決,故未在退出中國國籍時一併註銷戶籍,因此能繼續使用原有的戶籍和公民身份號碼處理中國境內的事務。例如運動員趙常玲在加入哈薩克斯坦國籍後仍保留戶籍,之後她曾憑戶籍在長沙成功辦理居民身份證,並試圖以中國戶籍辦理公民事務[10]。
雙重國籍
目前的《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根據《國籍法》第8條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人,其申請經批准取得中國國籍後,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根據《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上述條文的設置意在杜絕南洋華僑面臨的多重國籍現象,但多重國籍相關的問題依然存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唯一一個規定本國公民入外籍之後將自動喪失本國國籍的國家[11]。
歷史背景
「中國國籍」的概念始於清政府於1909年制定的《大清國籍條例》,該條例採用父系優先血統主義並且對雙重國籍予以承認,這樣做的原因是此前的1907年荷屬東印度當局推行屬地主義的國籍政策,要求當地華僑加入荷蘭國籍,清政府通過該條例賦予當地華僑國籍身份以便保護華僑。北洋政府時期的《中華民國國籍法》沿用了清政府的國籍政策。1929年,國民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國籍法》採用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取消了先前外國人加入中華民國國籍須放棄原籍的條款,亦取消了中國人加入外籍會自動喪失國籍的條款。取得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須「經內政部許可」方能喪失中華民國國籍[12]。
1955年,首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在參加第一屆亞非會議(萬隆會議)期間,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以期解決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條約容許持有雙重國籍的華人,在條約簽署後20年內,成年時選擇印尼國籍或中國國籍[13],這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明確承認一部分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但這些具有雙重國籍的公民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放棄其中一種國籍。隨後,中國政府根據不承認雙重國籍的這一政策與尼泊爾(1956年)、蒙古(1957年)、馬來西亞(1974年)、菲律賓(1975年)、泰國(1975年)等鄰國解決了雙重國籍問題。這一政策於1980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1980年頒佈的新《國籍法》開始執行以來,是中國歷史上首次以成文法規定中國停止承認中國公民的其他國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時的説明,中國政府對於雙重國籍問題曾一貫明確宣佈「不承認雙重國籍,鼓勵華僑自願加入僑居國國籍」,並稱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曾明確宣佈過:華僑在國外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且中國政府曾按照這一原則「同一些國家妥善地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國籍法》中的規定即基於此原則。[14]
法理和執行
按照法理,定居國外並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該法本來的存在目的是作為東南亞華僑,無法向國家申報自願除籍之替代方案之用。雖然國籍法規定定居國外並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士是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但在實際操作上,如果此類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士沒有向中國政府機構報告此情況,一般中國政府機構無從知曉此人的中國國籍已喪失。此種情況須符合「定居」及「自願」兩個要件,若非此種情況,中國國籍則不會自動喪失。此外,中國國籍法第3條中規定: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此處為不「承認」,而非不「允許」。亦即,中國政府對此類人士認定其為中國公民,而對其持有的他國國籍,則不予承認。
此外,國籍法第10條也規定了第2種非自動的喪失中國國籍的方式,即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此第2種方法局限於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外國的或有其它正當理由的人士,而不要求當事人擁有外國國籍,因此與第1種自動喪失方式不同。有些通過申請喪失中國國籍的人士,也會因爲駐外機構和國內機構信息共享不及時,導致國內的公安機關未能及時註銷已通過申請喪失中國國籍人士在中國的國籍信息。
中國政府對這種情況(特別是故意隱瞞自動喪失中國籍的情況)的主要應對措施是雙重的。一方面,在國外,近年中國駐外使領館在辦理大多數與中國國籍相關的領事手續時,都會要求當事人出示未加入當地國籍的證明,以斷絕已喪失中國國籍人士申請新的中國護照或其他文件的可能。另一方面,在中國國內,在機場等出入境口岸根據出入境記錄進行排查,同時基層派出所也會留意此類人士。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三十項便民措施》規定取消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註銷戶口的要求,但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這也為部分外籍人士保留中國戶籍與身份證提供可操作空間。2014年7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網站對外公佈「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戶口問題(線索)舉報投訴方式」,其中包括加入外籍後未註銷中國戶籍的情形。若定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被發現已經獲得了外國國籍,其中國國籍和戶籍將被註銷。[15][16]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外籍人士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要在入住後24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屬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中國官方表示該行為是「加強戶籍管理」。但仍有一些國外定居並加入了外國國籍的人為保留中國戶籍與身份證,繼續享有中國戶籍居民的權利而不辦理住宿登記,實際上屬於違法行為,一經公安機關發現將被行政處罰[17]。此外仍持有中國戶籍的在國外定居並加入了外國國籍的人,在中國境內辦理簽證與居留證件前亦需要註銷戶籍[18]。
另外,有自媒體和海外中文媒體報道稱,自2017年起,所有入境中國的14歲至70歲的外籍人士(包括已經加入外國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人士)的指紋、虹膜、面相等人體特有的生物識別信息均需要上傳至出入境管理部門,每次入境,邊檢工作人員都會進行嚴格審查。如果邊檢工作人員發現本人信息與公安部門對得上,意味着該人士並沒有註銷戶籍。一旦被發現手持國外護照但未及時註銷中國戶籍的人士,從中國境內再次準備出境時將會被禁止出境,等到返回原居住地相關部門註銷本人戶籍後,才可被允許出境。然而在2017年6月,四川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從未收到過相關通知,同時指出「外國人入境時留存指紋規定與限制持外國護照且未註銷中國戶籍者出境之間沒有任何聯繫」[19][20]。同時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也沒有限制取得外國籍但未註銷中國戶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人士出境的規定。
加入外國國籍後已經取得中國簽證者,若再度辦理中國公民的出入境證件,例如中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可能面臨出入境法上的不利後果,以至於受到行政處罰[21]。中國駐英大使館2018年11月發佈《關於對惡意騙照行為的特別提醒》稱,有一些已加入外國國籍,並持有中國簽證的申請人非法騙取中國護照。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士,大使館將對其證件進行註銷,並宣佈作廢,持證人將會被拒簽或是拒絕入境[22]。2023年1月13日,一名持美國護照和Q2字中國簽證入境的張姓人士持中國居民身份證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澳門簽注,被揭發其持有美國護照和中國簽證後,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以「騙取出入境證件」對其作出罰款三千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23]。
相關倡議
近年來,由於全球化趨勢,加上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人才的海外大規模流動現象逐漸興盛,曾有政協委員認為《國籍法》部分條文已不符合當前國情,因此建議對《國籍法》部分條文作出恢復雙重國籍的修改,凍結部分權力保留雙重國籍也是目前國際上的修法趨勢。
早在1999年,中國12名政協委員就曾在政協第九屆第二次會議上提出《關於撤銷「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案》,建議放開雙重國籍規定。2005年,中國民主建國會也於當年的政協會議上提出黨派提案,建議修改國籍法,討論利弊後,應承認雙重國籍[24]。2015年,再有政協委員提議修改《國籍法》,建議中國承認雙重國籍支持運動員歸化,以振興中國足球的發展[25]。
在2016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廣東省僑聯副主席李崴建議刪除《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此外他還在提案中設計,一旦《國籍法》進行修改後,則「擁有外籍的中國國籍者」,在中國境內不得享有選舉、投票、擔任公職等政治權利。該提案也建議「仍具有中國國籍者,在入境中國時應使用中國護照[11]」,即規定中國國籍者必須以公民身份歸國。而在2018年兩會期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修改《國籍法》第九條為「如果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之後,不主動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則中國只承認該公民中國國籍,對其外國國籍不予承認[26]」。
據德國之聲報道,對於中國是否需要重新承認雙重國籍的問題,則依照其好處與缺點之間,存在正反不同觀點。支持者認為,允許雙重國籍有利於大量引進海外華裔、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還有優質外籍人士,增強民族凝聚力,也能收取這些外國稅金,加上對於許多旅居外國的華人來說,擁有雙重國籍既可以享有居住國公民的所有權利,又能夠保留自己的中國人身份,留着人才以備不時之需。而反對者認為,雙重國籍會讓一些不良分子鑽法律的空子,犯法後,一些犯罪分子可能逍遙法外,或獲得從輕處罰;審理程序上的不同也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不便於懲治。另外,如果承認中國公民可以具有雙重國籍,將使中國與有關國家在對這些雙重國籍人行使管轄權和保護權上產生衝突。還有學者指出,在中國持有雙重國籍的人(至少在中國境內如此)可以比僅具有單一國籍的人享有多種法律上的優惠條件,這樣會造成公民之間在競爭方面的不平等[24]。
國籍衝突
國籍衝突(Conflict of nationality),是指一個人有多個國籍或沒有國籍的情況。擁有多重國籍稱為積極的國籍衝突或國籍的積極衝突,無國籍的情況稱為消極的國籍衝突或國籍的消極衝突[27]。
因各國國籍法規定不同,可能出現一人根據中國法律具有中國國籍,而根據外國法律具有外國國籍的情況,這種積極的國籍衝突在涉外婚姻和中國夫婦在外國所生兒童中較為常見[28][29]。積極的國籍衝突會導致實際的雙重國籍的客觀狀態[28]。
現實生活中,具有如下情形中國公民可能會遭遇國籍衝突:
出生於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
國籍法第四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出生於中國,只要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無論另一方為何種國籍,在出生時即擁有中國國籍。若兒童因為父母中另一方的血緣而在出生時獲得他國國籍,則該兒童將涉及國籍衝突。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國籍衝突兒童,在取得相關的他國護照後,仍可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用於在中國出境[30]。
出生於外國的中國公民
國籍法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在國外時即具有外國國籍,不具有中國國籍」,因此未成年人在出生時有可能同時具有中國國籍和外國國籍,此類情況通常是因為其出生於屬地主義國家,或者其父母一方為無外國永久居留身份的中國公民而另一方為外國公民所致,其屬於不便持用護照的人員。因此如果其在外國,需要申請旅行證前往中國;如果在中國大陸,則需要申請一次性出入境通行證離開中國大陸[31]。以中國公民在英國所生子女國籍認定為例:由於英國國籍制度規定,1983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出生時父母一方為英公民或有英永久居留權者,無需進行登記或入籍程序即具有英國國籍,綜合中國《國籍法》和英國國籍制度,中國公民在英國所生子女國籍認定如下表所示[32]:
情形 | 子女出生時父母情況 | 子女是否 具有中國國籍 |
子女國籍狀態 | 前往中國 申辦何種證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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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 | 另一方 | ||||
1 | 中國公民 不具有英國永久居留權 |
中國公民 不具有英國永久居留權 |
自動獲得中國國籍 |
中國公民 |
中國護照 |
2 | 中國公民 不具有英國永久居留權 |
中國公民 同時具有 英國永久居留權 |
不獲得中國國籍 |
英國公民 |
英國護照和中國簽證 |
3 | 中國公民 同時具有 英國永久居留權 |
中國公民 同時具有 英國永久居留權 |
不獲得中國國籍 |
英國公民 |
英國護照和中國簽證 |
4 | 中國公民 不具有英國永久居留權 |
英國公民 |
存在國籍衝突 |
同時成為中國公民與英國公民 法律層面上構成雙重國籍,故國籍衝突 |
中國旅行證 |
5 | 中國公民 同時具有 英國永久居留權 |
英國公民 |
不獲得中國國籍 |
英國公民 |
英國護照和中國簽證 |
未定居外國但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
由於《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且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未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的外國國籍,此時中國國籍也不自動消失。例如,中國公民以投資而非定居獲得國外護照及國籍。2006年時一位持有以投資移民身份購買的幾內亞比紹護照與中國簽證的中國女子試圖以幾內亞比紹護照入境三亞,鳳凰邊檢站認為此人非法入境,僅承認其具有中國國籍[34]。此外,也有中國人高價購買外國護照,例如一位中國商人曾向一間移民公司支付30萬元人民幣,購買幾內亞比紹公民護照,但後來被揭發為假護照。[35]中國公民通過購買資產,取得外國護照並以「外國人」身份入境中國的行為擾亂了中國管理的正常秩序,因此中國公民購買的外國護照不但無效,持照人如果違法,也要被追究出入境法律的責任。[36]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
《國籍法》第1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家工作人員或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取得外國國籍,該外國國籍依照中國國籍法不被承認[37]。除此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38]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39],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永久居留許可或長期居留許可的國家工作人員人員將被撤職或開除,中國共產黨員則會被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
港澳台地區的實施情況
與中國內地不同的是,香港、澳門、台灣被認定為屬於國境之內地區(即領土內),但分屬於境外地區(即「海關境」外)[40]。三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地位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在行政上不歸屬中國海關及國家移民管理局管轄區,不受中國內地法律體系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雖從未管轄過中華民國目前的實控領土——臺灣地區,但基於一個中國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等法律,將其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故法律層面上認定台灣居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簡稱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和香港居民與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合稱為港澳台同胞,並供港澳台同胞在一定條件下申請證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旅行證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2018年9月起,中國政府向在中國大陸地區定居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發放與中國居民身份證相類似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41][42]。
在香港和澳門的實施
根據《國籍法》第十六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並不完全適用於港澳特區,所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和變更的機關,入境事務處依法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也作了類似的安排,特區政府是具體的執行與裁決者,對於國籍認定的做法也會較為開放。特區政府所印製的加入、恢復、退出中國國籍證書與中國公安部的版本在樣式上並不一致。
港澳居民因此可以合法持有雙重國籍的現象並不罕見。在香港及澳門移交之前,絕大多數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而大部分澳門居民則持有葡萄牙護照或葡萄牙外國人士護照。由於主權和政權移交的緣故,現今很多兩地居民均有除中國國籍以外的其他身份(如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公民或葡萄牙國籍等雙重國籍)。鑑於上述情形,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香港及澳門主權、政權移交之前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明確表示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及澳門永久居民可使用英葡兩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43][44]
在香港的實施
為了解決在1997年回歸以前很多居民早就擁有雙重國籍的實際問題,香港特區政府對國籍法的認定與執行方式,乃是將外國國籍視為外國簽發的旅行證件,因此香港居民可以合法保留外國國籍(身分),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予承認。外國國籍所賦予的權利僅能於境外使用。香港高等法院在謝耀漢案中明確認定人大解釋的效力,是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不適用於中國籍香港居民,使他們的國籍問題可以得到寬鬆的處理。
中國政府在1984年12月19日的《中英聯合聲明》備忘錄中已經指出,根據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45]1990年波斯灣戰爭爆發時,香港華商林本寧正在科威特,由於他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伊拉克當局視他為英國人,不准他出境。中國大使館為他開出他有中國國籍的證明,並幫助他撤離。[46]實務上視所有持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香港居民為中國公民並可以申請回鄉證,但主權移交後反而只有香港居民中的華裔才被賦予中國公民身分。
香港基本法要求只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才能擔任香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議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基本法對於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國籍也有限制,第67條規定:「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又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根據《立法會條例》只有12個功能界別可供非中國籍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實際上的法定上限僅有13.3%。[47][48]同時限制公職資格的香港法例規限外國居留權,卻如未有規限如BN(O)護照一樣沒有「外國居留權」的外國護照,同時儘管中國不承認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外國國籍身分也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身份和「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但又在持證人參選立法會或公職時根據需要選擇是否認可其符合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之條件[49]。
由於2020年英國宣佈對BN(O)護照持有人放寬在英國的居留條件,引發部分親共人士不滿,因此在2021年1月10日,香港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行政會議成員、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報章撰文,指中央政府正考慮採取反制措施。她認為內地或會終止出於歷史原因對港人的特殊待遇,嚴格執行《中國國籍法》第9條,即禁止港人擁有雙重國籍。她認為,禁止港人擁有雙重國籍的做法毋須修改香港法例,其中一個可行方法或是就《中國國籍法》釋法。議員梁美芬指,之前中央政府為了令港人對一國兩制保有信心,故採取寬鬆措施,但現時英美對中國的態度出現變化,認為即使中央決定「揸正嚟做」亦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外交回應,因為根據《基本法》附件三中,適用於本港的全國性法律《國籍法》,港人亦不可擁有雙重國籍。梁指,若中央真的打算嚴謹執法,「想食兩家茶禮嘅人就要自己揀啦(想吃兩家茶禮的人就要自己選啦)」。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則指,當年香港回歸之初,中央為了穩定局勢和人心,才會使出寬鬆處理港人國籍的權宜之計,惟時至今日,其所衍生的問題亦逐漸浮現,加上有關做法本身不符合現行法律精神,亦逐漸引起內地人民不滿,故以他所知,中央亦在探討有關解決方案,特別是港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仍只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掛鈎,而非以國籍劃分。他說,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可享有本地參選和投票權,而立法會也允許最多20%議員持外籍身份,惟基於目前的「愛國者治港」原則,仍然容許港人具雙重國籍或已不合時宜。他又指,香港目前有逾百萬人持外國護照,加上英國為BNO擴權,而加拿大和澳洲等國亦有意向港人招手,降低入籍門檻。他最後說,若雙重國籍問題仍未改善,或會惡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內務的情況,並估計當局對問題的大限最遲定於2047年,故一旦「50年不變」承諾期滿,屆時仍持外國籍人士,可能將一律按《國籍法》處理[50][51]。
2021年2月9日,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回應指,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決定,指明除非有外國國籍人士,聲明及獲確認外國國籍,否則仍被視為中國公民,不享有外國領事保護;屬於國際法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亦指出,在包括中國在內,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公民不會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有關安排是國際慣常做法[52]。
在澳門的實施
葡萄牙在澳門政權移交前已經把葡萄牙國籍法伸延至澳門,1981年前出生澳門人士可憑藉屬地主義和血統主義獲得葡萄牙公民身份,許多澳門居民(華裔或葡裔)因此獲得葡萄牙公民身份,並可作為後代獲得葡萄牙公民身份的依據。澳門特區政府視華裔人士持有的葡萄牙護照為外國簽發的旅行證件,但在澳門、香港和中國大陸不受領事保護。對於土生葡人則需要選擇國籍,如選擇中國國籍則和華裔一樣可保留葡萄牙護照但只會視為旅行證件。
相關權益 | 尚未選擇國籍 | 選擇中國國籍 | 選擇葡萄牙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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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葡萄牙護照 | |||
申請澳門特區護照 | |||
申請回鄉證 | 只有永久居民可申請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 | ||
在澳門享受葡萄牙領事保護 | |||
在中國大陸享受葡萄牙領事保護 | 回鄉證入境 葡國護照入境 |
||
擔任僅限中國公民公職 |
同時澳門基本法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遠較香港基本法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寬鬆,澳門基本法允許有外國居留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行政會的委員、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且對澳門立法會議員的國籍沒有任何要求。[53][54]對於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只要求在行政長官任職期間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同於香港將不具有外國居留權作為參選之前提。[53][54]
但有別於香港高等法院在謝耀漢案中的認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在2019年4月4日對第552/2018號案中對國籍法適用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釋:澳門法院認為如果申請人事實上已成功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便可推知其已符合「定居外國」的前提條件,故限定性表述「定居外國」的含義已包含於「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內,不單獨構成國籍喪失的條件;而在本案中應訴的澳門檢察院認為適用於澳門的國籍法解釋中「可持用外國旅行證件」的規定只適用於葡萄牙當局簽發的護照和旅行證件。
對台灣地區居民的執行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是台灣地區居民(台灣居民)的中華民國國民不能使用中華民國護照,而是主要以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進入中國大陸地區。《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規定,台灣地區居民的定義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須由台灣居民申領,且申請人需提交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包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儘管從未在台灣定居但持中華民國護照的韓國華僑)在內,「未持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但擬前往大陸,或需從國外直接前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台灣人士」以及「持台灣身份證件但無法申請外國簽證的台胞」可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此外,台灣居民在特殊情況下,可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2010年代,台灣居民從中國大陸出境前往俄羅斯旅遊時,存在普通地使用「一次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台灣居民參加中俄邊境旅遊需向組團社或代辦社報名交費,由「本人」到相關入境部門辦理旅行證件,公安機構會發出「一次旅遊有效的護照」[55]。同時,中華民國方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故該護照在返回台灣之前一般會被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為在國外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華僑,稱為歸僑。承繼了中華民國華僑的概念,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允許雙重國籍,已經加入外國國籍者,自動喪失華僑資格。在相關規定中,也規定國外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該強制取消中國戶籍。其主管機關為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隸屬於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歸僑與僑眷的相關事務,由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負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舊有的華僑被細分為,外籍華人,華僑,歸僑與僑眷四個大類[56][57],合稱華僑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區分了華僑、歸僑和僑眷,保護其正當權利[58],要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設立華僑委員會,並由國務院負責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稱為華僑[59]。中國國務院規定,華僑需要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同時擁有居在國的長期居住證明,或長期居住事實[60],具備相關資格,就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取得華僑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規定,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強制註銷中國戶籍[61]。但中國地方政府經常忽略相關規定,讓華僑可以非法保持其中國戶籍,形成灰色地帶[62]。
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繼承了中華民國的華僑稱法,在法律上保護華僑相關權益。為解決華僑國籍歸屬長期以來造成的問題,1955年萬隆會議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反對華僑的雙重國籍,並與相關國家簽定協定,取消華僑雙重國籍,華僑需選擇擁有居住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其中之一。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華僑,改稱為華人。印尼為最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雙邊協定的國家,規定當時於印尼的所有華僑,在滿18歲後,選擇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者,強制送回中國。
1980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不能取得雙重國籍。已入籍外國國籍的華僑,無法保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1982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要求保障華僑合法權益。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佈《公安部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外定居的國民,要註銷中國戶籍。因此華僑無法保持中國戶籍。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引述上述規定,頒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要求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強制註銷中國戶籍[62]。
國籍變更統計
中國大陸
由於中國政府並未公開加入、恢復、退出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數據,以下列出來自中國統計局歷次人口普查中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役軍人中民族為「入籍」的人數。值得注意的是,若為中國血統或沒有中國血統但其族群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的人士加入、恢復中國國籍則民族不會標識為「入籍」而是其所屬的民族、其退出中國國籍前的民族或其被中國政府所承認地變更後的民族。
民族為「入籍」的人數 | 其中,男 | 其中,女 | |
---|---|---|---|
第四次人口普查[63] | 3,421 | ||
第五次人口普查[64] | 941 | 323 | 618 |
第六次人口普查[65] | 1,448 | 557 | 891 |
第七次人口普查[66] | 16,595 | 7,306 | 9,289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規定除非已向香港入境處申報,「香港中國同胞」即使持有外國護照也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入境處的國籍變更申請個案數目可視爲循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而失去中國國籍的數目。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
---|---|---|---|---|---|---|---|---|---|---|---|---|---|---|---|
加入成為中國公民的申請個案數目 | 30 | 240 | 251 | 409 | 360 | 560 | 702 | 1,342 | 1,719 | 1,840 | 1,567 | 1,541 | 1,295 | 1,263 | 1,219 |
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個案數目 | 0 | 23 | 135 | 82 | 69 | 53 | 29 | 13 | 74 | 16 | 18 | 8 | 9 | 13 | 15 |
國籍變更申請個案數目 | 2,281 | 583 | 67 | 54 | 60 | 72 | 49 | 108 | 49 | 64 | 52 | 65 | 94 | 119 | 152 |
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個案數目 | 2 | 50 | 92 | 83 | 114 | 67 | 94 | 95 | 6 | 91 | 94 | 94 | 76 | 67 | 52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
加入成為中國公民的申請個案數目 | 1,274 | 1,477 | 1,458 | 1,689 | 1,631 | 1,534 | 1,805 | 1,638 | 756 | 1,233 | 1,497 |
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個案數目 | 5 | 11 | 3 | 5 | 8 | 3 | 4 | 2 | 4 | 11 | 4 |
國籍變更申請個案數目 | 95 | 135 | 137 | 134 | 200 | 161 | 170 | 289 | 209 | 332 | 210 |
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個案數目 | 119 | 106 | 112 | 109 | 129 | 160 | 188 | 207 | 299 | 426 | 342 |
澳門特別行政區
由澳門政權移交起,澳門居民加入、恢復、退出中國國籍,選擇國籍和申請變更國籍的統計數據如下:
加入中國國籍 | 恢復中國國籍 | 選擇中國國籍 | 選擇葡萄牙國籍 | 變更國籍 | 退出中國國籍 | |
---|---|---|---|---|---|---|
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 180 | 131 | 27 | 22 | 0 | 1 |
1999年12月20日至2005年12月31日 | 485 | 329 | 158 | 29 | 0 | 20 |
1999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978 | 525 | 2,166 | 56 | 4 | 71 |
199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70] | 1,331 | 568 | 3,543 | 72 | 5 | 101 |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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