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芳(1952年1月),男,遼寧瀋陽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畢業於大連理工大學海洋石油建築工程專業,並獲得上海交通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原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生平

1968年為遼寧省盤錦地區(現盤錦市)唐家農場勝利大隊知青。1971年開始進入遼河油田工作。1976年,進入大連工學院水利系海工專業學習。1980年被分配到南海石油勘探部(後更名為中國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工作。1983年任中國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室副主任。1984年任中國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建築安裝公司經理。1987年任中國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工程公司經理。1993年任中國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副總經理,香港近海石油服務公司董事。1997年1月任中海石油化學有限公司籌建處主任。2000年6月任中海石油化學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海洋石油富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3年6月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氣電公司董事長,並於2004年8月任命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1]。2013年1月17日,吳振芳不再擔任中海油總公司副總經理,因退休免去職務。2014年3月,正式辦理退休手續[2]

2015年3月21日,中央巡視組通知吳振芳進行個別談話。談話後,對吳振芳採取「雙規」措施[2]。4月2日,吳振芳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3]。4月17日,吳振芳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妻子張麗娟也被檢方傳喚到案。5月6日,張麗娟被刑事拘留,一周後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6月4日被取保候審。6月16日,吳振芳被正式逮捕。6月25日,最高檢官網通報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根據北京市檢察院指定管轄,依法對最高檢交辦的吳振芳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6年5月5日,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以涉嫌犯受賄罪對吳振芳、張麗娟一同提起公訴,由東城區法院審理本案。檢方認定,2008年至2009年間,吳振芳利用職務便利為收購王志良實際控制的和邦化學有限公司提供幫助。2012年至2013年間,吳振芳夥同妻子張麗娟共同收受王志良給付的房屋裝修款共170萬元。2010年至2014年間,吳振芳收受王志良為其本人及親友支付的機票款共16萬餘元。吳振芳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張麗娟對被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也未辯解。2017年2月報道,東城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吳振芳、張麗娟構成受賄罪。吳振芳和張麗娟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法院以吳振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以張麗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2]

參考資料

  1. ^ 中海油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振芳被调查. 鳳凰網. 2015年4月2日 [2015年4月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8月3日). 
  2. ^ 2.0 2.1 2.2 記者:高鑫. 中海油原副总吴振芳受贿获刑三年半 系退休后被中央巡视组查处. 責任編輯:於子茹. 新華網,來源:京華時報. 2017-02-15 [2021-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4) (簡體中文). 
  3.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振芳被调查.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5年4月2日 [2015年4月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