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

由国家授权的执法机构

警隊,也稱為警察部隊警察機構,是由國家授權,承擔預防犯罪、執法、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任務的重要機構[1][2][3],通常隸屬於各國或地區的內政或保安部門。這些機構的執法人員通常被稱為警察,他們擁有國家授予的合法權力,如逮捕和適當使用武力

德國漢堡的警察

歷史

現代警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67年法國路易十四時期,當時便已建立了警察制度;而英國的警察制度則始於1829年,由時任內政大臣羅伯特·皮爾提出的《警察法案》(Police Bill)。該法案經英國議會通過後,於同年6月26日獲得國王喬治四世的批准。經過數月的籌備,一支戴着皮帽、身穿藏青色燕尾服皮鞋及皮綁腿的準軍事化人員,終於在9月29日首次出現在倫敦街頭,這標誌着倫敦警察廳現代化首次亮相。

英國倫敦警察廳是全球第一個以現代警察制度維護治安的城市警察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則是全亞洲首個現代警察機構。如今,警隊在現代社會中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軍事

大部分地區的警察部隊與軍隊分立,各自負責不同的職能。然而,在法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地,除了警隊外,憲兵國家憲兵也會負責處理或協助治安事務[4]。部分國家如冰島巴拿馬,無軍隊或無軍隊指揮權時,警隊成為政府或政權唯一可直接調度的武裝部隊

種類

世界各國的警隊一般分為巡邏警察刑事警察兩大系統,除此之外還有:

爭議

警察濫用職權的問題在全球各地時有發生,包括過度使用武力、濫施暴力、針對特定群體的種族歧視、非法搜查以及無正當程序的拘捕等行為。這種濫權行為不僅損害了警方的公信力,也引發了公眾對警察系統的強烈不滿,進而激起抗議活動和社會動盪。在某些國家,警隊與政界的腐敗關係更使得執法不公成為常態,警察被視為服務於既得利益集團的工具,比如被獨裁者用作鎮壓異議。此外,部分地區存在秘密警察宗教警察

各地警隊

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設內政部警政署,統轄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各縣市設有警察局,人口較多的鄉鎮市區設有警察分局,分局之下又設有派出所、分駐所。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另外設有各類專業警察(刑事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鐵路警察、航空警察、港務警察、外事警察等),就現行制度而言除專業警察外,其餘皆為行政警察。另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原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所改制)亦是屬於警政機構,負責海洋巡防,目前該署約有警察7萬名。警察機關除了一般公部門有的政風單位外,另有督察單位負責督導。

另外,司法院法務部所屬機關亦有隸屬之法警,工作性質上分,院方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方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大約負責細項如下:

  1.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警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包括治安、戶籍、刑偵、交通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等五大類。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總警監、警監、警督、警司、警員五等十三級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接受中共政法委員會的領導和管理。

公安和警察

1927年,中華民國政府為強調維持公共安全,曾短暫地改「警察局」為「公安局」。該詞來源於日本明治維新時期的日式漢語「公安」。中共政權為了與民國的「警察局」區分,亦稱「公安局」,並沿用至今。

在中國大陸,「人民警察」是指執法人員的身份,而「公安」或「警方」是指特定的政府機構,即公安機關

  香港

香港警務處於1844年5月1日成立,現隸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為編制最龐大的香港政府部門紀律部隊,為世界之次及亞洲首個以現代警察制度運作的警察機關。香港警務處是香港政府的「最後可依賴力量」(Agency of Last Resort),於香港境內外全天候為香港社會服務[5],為香港治安及社會穩定奠定基礎[6][7][8][9][10][11]

現任警務處處長蕭澤頤,領導正規(至2021年5月31日:32,988名)、輔助警察(4,500名)和文職(包括交通督導員在內4,720名)合共近38,000名人員[12],編制及形成之警民比例均為世界上規模最龐大及首幾位。憑藉維持香港為世界上其中一座罪案率為最低度以及高度的破案率的城市,香港警務處於1960年代起被國際刑警組織及國際評定及評價為「亞洲最佳」(Asia's Finest)[13][14][15][16][17][18],世界上最專業及優秀的警察機構之一[19][20][21][22][23][24][25],但近年也引發了不少爭議,導致聲譽受損[26][27][28]

  澳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兩大警察體系,分別為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互不隸屬,於澳門回歸後,由警察總局統一協調及指揮。及後出現法務警察,主要協助法院追捕逃犯,以及進行法庭保安工作。由於入職條件過低以及不用訓練卻可以配槍,不被市民看重。司法警察源自葡萄牙司法警察體系,實為華人社會通稱的刑事警察。反洗錢、打擊資訊犯罪及反恐等皆屬司法警察之責任,該局與國際刑警有緊密聯繫。治安警察的主要責任為維持社會治安、指揮交通、出入境管理及保護要人等等。

  日本

 
日本愛知縣的警車

日本警察的主管機關為警察廳,由內閣機關之一的國家公安委員會管轄;在關東中部近畿九州四國設有管區警察局。東京都警視廳,各地方政府(道、府、縣)則設置警察本部。警視廳或警察本部下設有警署,警署之下設有交番。日本警察的主要勤務有刑事、交通、生活安全及警備4種。

俄羅斯警察的主管機構為俄羅斯聯邦內務部。設部長1名,第一副部長1名,副部長3名(分別主管刑事警察部門、治安警察部門、北高加索地區反恐行動指揮部),下設15個司:行政司、國家保護財產司、幹部司、交通管理司、非開放地區和重要設施治安管理司、交通治安司、治安司、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反恐怖司、內部安全司、後勤司、刑事偵查司、經濟安全司、組織監察司、法制司、財務司。

內務部還設有預審委員會、內衛部隊總司令部等相對獨立的機構,以及總信息分析中心、行動偵察局、特種技術措施局、打擊高科技領域犯罪局(K局)、國際刑警組織俄羅斯國家中心局、刑事鑑定中心等直屬機構。

此外,俄羅斯聯邦移民局名義上歸內務部領導,實際上是獨立的聯邦機構,其機關設局長1名(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免,向內務部長負責)、第一副局長1名、副局長5名,下設13個局:移民監察局、法律保障和國際合作局、總務局、動員工作局、國籍工作局、簽證和登記工作局、護照工作和居民登記局、涉外勞務工作局、財務局、後勤和被迫移民工作局、信息資源局、組織分析局、危機處置局。

  美國

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州和市縣三級,聯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別行使聯邦和州所賦予的警察權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權力則由各州自行決定,除了聯邦警察外,州警察、城市警察和縣警察及私人保安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的從屬上下關係,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所領導。

美國共有18,000多個警察機構,3,088個縣警察部門,13,578個市警察機構,49個州警察機構(夏威夷外),50個聯邦執法機構,1,626個特殊警察部門(管轄權力限制於如公園交通機場學校等,當中包括美國公園警察美國國會警察等)。美國共有920,000名人員,警民比例為3.25‰,與總面積比例為10名警察/100平方公里。其中,660,000名正規警察,260,000名文職人員,從警察局的人數和規模來看,大多數警察部門平均不逾100人,有800多個警察部門僅有1至2名正規警察,只有38個警察部門人數逾1,000人。

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馬來語Polis Diraja Malaysia;英語:Royal Malaysian Police)是馬來西亞的執法及治安單位,工作覆蓋範圍包括交通管制、犯罪調查以及鎮暴等,一般的調查工作由警長指揮。皇家警察總部位於吉隆坡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全國警察總長為拿督斯裏阿都哈密。

皇家警察是由馬來西亞內政部直接管轄。而在實際運作方面,皇家警察除了擁有本身的普通行動部隊執行常規巡邏任務外,也訓練志願警衛團、機場輔助警察、學生警察和警察之友做出社區治安的配合。而在國際運作上,皇家警察與國際刑警組織長期進行合作及情報交流,特別是馬來西亞四個鄰國的警衛部門:印尼國家警察汶萊皇家警察泰國皇家警察新加坡警察

皇家警察的最高領導者為全國警察總長,其次為副全國警察總長,傳統上這兩個職位者都擁有丹斯裏頭銜。目前皇家警察共分8個部門,分別為刑事調查部、毒品罪案調查部、國家內部安全與公共秩序部、商業罪案調查部,政治部、反恐特別行動部、行政部和後勤部,所有部門都是由警階為警察總監的8名高級警官領導,俗稱警隊八大天王,一般上這8名高級警官都擁有拿督斯里或拿督的頭銜。

  • 行政部(行政處、福利組、訓練組、研究與發展)、援助組、禮議組、指揮營組、大馬皇家警察體育協會)
  • 後勤部(鑑證/管理組、通訊組、資訊工藝組、運輸組、財政組、技術所得組、軍火組、普通所得組、建築物組、銷毀/儲存/鑑定/報銷組)
  • 刑事調查部(行政處、刑事登記中心、監督調查報告組、秘密調查組、主控/法律組、技術援助組、取締非法組織/肅賭與反風化組、研究/策劃組、特別調查組(重案組)、科學鑑證組、婦女與兒童事務組、國際刑警)
  • 毒品罪案調查部(特別調查組、協調/國際關係組、行政處、扣留組、充公財產組、審問組、專家/技術援助組、監督組、登記處、後勤組、海關組)
  • 國家內部安全與公共秩序部(秘書處、行政處、發展/供給組、行動組、無線電巡邏隊、聯邦後備部隊、騎警組、普通行動部隊、特別行動部隊、交通警察組、水警行動部隊、飛行組、大馬控制中心)
  • 商業罪案調查部(洗黑錢調查組、會計剖析調查組、金融調查組、企業調查組、其他偽造調查組、電子與多媒體調查組、行動與技術援助組、行政與國際協調組、研究與秘密調查組、監督調查報告組、法律與訴訟組、商業刑事調查組)
  • 政治部或稱特別事務部(分析組/秘書處、技術情報、社會情報、外交情報、政治情報、經濟情報、安全情報、行政處)

參考文獻

  1. ^ Miller, Eric J. The Concept of the Police. 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 2023-05-27, 17 (3): 573–595. ISSN 1871-9791. doi:10.1007/s11572-023-09682-8  (英語). 
  2. ^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olice (PDF). Policy Studies Institute: xii. [2009-12-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08-29). 
  3. ^ police.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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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曾德成讚賞警隊是優秀隊伍 《星島日報》2009年1月10日 [失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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