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案
陳滿案(又稱海南殺人放火案、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是對一起於1992年12月25日晚在海南省海口市發生的殺人縱火案的稱呼,也是一起冤案。
陳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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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殺人放火案、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 | |
公訴機關 |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 |
被告人 | 陳滿 |
公訴罪名 | 故意殺人罪、放火罪 |
審理法院 |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
宣判日期 | 1994年11月12日(一審) 1999年4月15日(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2月1日(再審平反) |
宣判結果 | 死刑緩期執行 無罪(再審平反) |
其他 | |
調查機關 | 海口市公安局 |
1992年12月25日夜,是日46歲的物管人員鍾作寬在海南海口上坡下村109號遇害。警方認定陳滿為該案兇手並將其逮捕。1994年11月22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滿被判死緩,一審後,陳滿堅稱蒙冤,一直與其家人申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該案原判。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美蘭監獄宣判陳滿無罪[1][2][3][4]。
因該案影響巨大,該案已經寫入2015年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工作報告[5]。
涉案人員
當事人
該案的當事人陳滿,1963年出生,四川綿竹縣(今綿竹市)人,在家中排行老三。陳滿在兩次高考不盡人意後放棄高考,之後考上綿竹工商局的招干考試,工作了兩年[6]。是年1988年,海南建省,同時建立經濟特區,中國國內掀起「下海潮」,25歲的陳滿便選擇停薪留職,和7名老鄉一起來到海南創業。來到海南後陳滿先後開餐館和進入中介以及裝飾行業,案發前的1992年6月,陳滿在海口開辦了裝修公司[2][7]。案發前,陳滿的施工團隊正負責寧屯大廈的修建,今寧屯大廈位於海口美蘭區和平南路34號。關於陳滿搬離上坡下村109號,陳滿的父母調查得知鍾作寬所在的單位要將這裏承包給另一家企業,所以才通知陳滿不再對外出租[8]。
受害人
該案的受害人鍾作寬,被害時46歲,四川廣元人,是當地輕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已婚並育有二女。鍾作寬於1986年畢業於成都中醫學院刊授大學,後來在棉紡廠與妻子相識相戀並結婚,直到鐘被公司派去海南開展業務[4]。上坡下村109號是四川廣元市輕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口購置的物業,在公司撤離海口後留下鍾作寬在當地作管理[8]。
案件經過
背景與案發
陳滿在接受為他代理申訴的易延友的提問時回答,陳滿在1992年12月24日晚睡在鍾作寬的家裏,次日25日一早就去寧屯大廈施工現場檢查工人狀況,早晨11時在發現自己的自行車鑰匙失蹤後步行回家尋找。12時回到上坡下村109,正逢鍾作寬在吃午飯,就與鍾作寬共進了午餐,餐後陳滿就一個人離開了。下午鍾作寬忙於他的個人事務。1992年12月25日晚6時左右至8時左右,陳滿一直在寧屯大廈的施工大樓[9]。晚12時陳滿想到鍾作寬將要回四川,就前往和平南路的一家大排檔點菜並打包食物來送行鍾作寬。26日一早陳滿照常前往施工大樓[10]。
根據海口警方報警記錄,1992年12月25日20時30分,海口市振東區(現併入美蘭區)上坡下村109號發生火災,消防隊員滅火時發現一具屍體。警方趕到現場後發現,死者多處鈍器傷害、頸動脈被割斷,由於煤氣罐被點燃,死者遺體嚴重燒焦。案發並報警後,警方因在遺體口袋發現陳滿的工作證而認定死者為陳滿,後在陳滿老鄉王強指認下,認定死者為46歲的上坡下村109號的物業物管人員鍾作寬,陳滿就是109號的租客。確認死者身份後警方將當時案發後不在場的陳滿列為重要嫌疑人,另一個理由也是基於之前在死者遺體上發現陳滿的工作證[2]。兩天後即12月27日晚,警方將當時正在工作地點與工人玩麻將的陳滿帶走,並在次年的1993年9月25日正式逮捕陳滿[2]。
審判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審開庭,檢方首先闡述案情,指控陳滿於1992年12月25日晚7時在被害人家中在寒暄一陣後後持刀將被害人鍾作寬殺害,並引燃拖入臥室門口點燃,引發火災。庭中除提供了陳滿的「認罪口供」,並沒有任何物證和鑑定資料以及沒有有一份證明陳滿犯罪的證人證言提供,陳滿律師也為陳滿作無罪辯護。當時擔任一審審判長的塗國華在後來接受採訪時也承認了物證有瑕疵,但這也是判死緩的原因[11]。11月22日,海口中院一審以陳滿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宣判陳滿死刑緩期執行,緩期兩年執行[2]。一審後,陳滿堅稱蒙冤,一直與其家人申訴[1]。因一審的《判決書》送達延誤,法院也沒有通知陳滿的律師使得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12]。
而後,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以量刑過輕,未充分體現罪刑相一致的原則為由提起抗訴,應當撤銷原判,判處陳滿死刑。1998年8月26日,海南高院二審開庭,同一審相比只多了一名警察出庭,並證明他親眼看到陳滿畫了「作案現場圖」[13],陳滿辯護律師林義全和曹錚二人為此據理力爭但法庭仍維持原判。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該案抗訴,表示雖然海口檢察院抗訴意見並無不當,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因而維持原判,不立刻執行死刑[2][14]。關於這份地圖,2005年陳滿父母托朋友向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寄交了警察作偽證的舉報書,並請求審查這份地圖。最高檢將此地圖轉交給海南省檢察院後便無下文[12]。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駁回陳家的申訴。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因而拒絕立案複查[15][16]。
申訴以及律師的協助
早在1993年,陳滿寫了一份申訴書,稱被刑訊逼供,遭酷刑、威脅、恐嚇和屈打,一審宣判後的1995年6月1日他曾將他所寫的25頁申訴書寄發給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中央政法委。此後22年,陳元成夫婦(陳滿的父母)每個月向有關部門寄送兒子無罪的申訴材料。自1995年一審以來陳滿的辯護律師曹錚、林義全、吳家森都堅持認為審理中缺乏物證、沒有進行任何刑事科學鑑定或者檢驗、出現偽證而需要請求對本案依法提審,也是自一審以後多位律師和學者高度關注此案。自2013年律師寄希望於海南檢法院破滅後,律師依法轉向最高人民檢察院[15]。
2013年11月20日,律師伍雷、王萬瓊、陳建剛等人在成都倡議發起「『拯救無辜者』洗冤行動」,陳滿案是首個關注也是此行動成立後首個的案件[1][2]。2014年1月6日王萬瓊、陳建剛等6位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陳滿案申訴書,但遭到拒收。次日的1月7日在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召開「陳滿案北京研討會」,對於陳滿無罪的證據很充分且沒有作案時間的看法得到大多數與會的專家和律師的認同[17]。2月22日,易延友、王萬瓊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陳滿案申訴狀[1],同年12月2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透露陳滿案卷宗已被最高檢調取複查[15]。一年後的2015年2月16日易延友收到最高檢的「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最高檢決定將陳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但律師們沒有收到開庭的通知[17]。2014年4月14日,陳滿委託代理律師向最高檢提出申訴[18]。
澎湃新聞網記者在2014年7月查閱陳滿案大量卷宗材料時發現,該案存在五大懸疑,涉及作案時間、作案動機、重要物證丟失、警方涉嫌刑訊逼供並做偽證等[16]。
再審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陳滿案的刑事裁定書定案的證據因不確實充分,且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以高檢刑申抗(2015)1號刑事抗訴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要求最高院對該案依法判處。同年4月24日,最高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異地再審,由此該案進入再審程序[19]。
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是除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借海口市瓊山區法院開庭再審陳滿案,檢、辯雙方意見一致,均認為陳滿無罪。但鑑於此案案情重大而未當庭宣判[22]。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院在海口市美蘭監獄宣判陳滿無罪[20][1];2月3日,陳滿出獄,回到四川綿竹[23]。
申請國家賠償及以後
2016年3月14日,陳滿代理律師王萬瓊代表陳滿,向海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後海南高院決定予以受理。王萬瓊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在中國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新華網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外,還要求海南高院賠償人民幣966萬元,其中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誤工費、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申冤費用。因仍然存在爭議,故當日當事雙方未達成共識[3]。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人民幣,下同),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24]。陳滿將賠償金全部存入了銀行,並準備考取駕照。8月7日陳滿用賠償金的一小部分在德陽市區一汽車4S店購置了一輛30萬元的7座越野車,他想在買車後對他父母看病更以及出行旅遊更加方便,也是為了盡孝多陪伴父母[25]。
在陳滿出獄後的2017年2月,媒體曝光稱他通過一家名為四川開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投資了維卡幣,涉嫌傳銷。陳滿家人得知此事後決定報警[26]。
相關評論
中國大陸官媒新華社評論稱,「每一次公正裁決,都浸潤着公眾對法治的信仰[1]」;而香港《東方日報》評論稱「希望每一個能夠等來正義的蒙冤者,所獲的不僅僅是金錢,還能有回歸的尊嚴和對人生的希望[27]」。另有中國大陸網友稱,該案的再審,讓人再次回憶起呼格吉勒圖案,並對推進司法改革起到了作用[28]。
2016年3月13日海南省高院院長董治良對陳滿一案作出首次回應[29]:
“ | 陳滿案件可以說是司法的一個痛點。造成這個結果,應該說是令人痛心的,也是政法各家需要認真反思、汲取相關教訓的。這個案件糾錯,整體來講,我認為是國家法制進步。從過去的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化,到現在的疑罪從無,證據確定,這個是司法理念的進步。 | ”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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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犯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