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汝谊
赵汝谊(16世纪—16世纪),号制菴,云南临安府通海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赵汝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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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台州府同知 | |
籍贯 | 云南临安府通海县 |
字号 | 号制菴 |
亲属 | (兄)嘉靖十年举人赵汝谦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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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赵汝谊是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戊午科云南乡试举人[2],万历四年(1576年)授庆远同知,当时朝廷清剿作乱的蓝龙返,对方逃遁,长官因此抓拿无辜人民冒领功劳,某天他面见长官,囚徒立刻向他大呼冤屈,并出示纳粮帖作证,不久村民前往城中缴付粮食,被以为是贼人遭捆绑,他对上级说:“同知职在清戎,能擒贼者当由刑厅判决,违者有罪。”人民得以安宁,以父母逝世离任[3]。后来他转任台州同知,有清惠名声,代理太平知县有《林白峯遗爱碑记》纪录功绩[4],在家乡为人端方,和睦持家,乡里传诵其事迹不绝[1]。
引用
- ^ 1.0 1.1 康熙《通海县志·卷六·人物志》:赵汝谊,字制菴,以孝廉历任台州郡丞,清惠有声;㧑菴弟也,生平制行端方、教家雍肃,乡里中至今传道不衰。
- ^ 康熙《通海县志·卷五·官师志》:历科举人……明……(嘉靖)戊午科 赵汝谊 任同知
- ^ 道光《庆远府志·卷十四·职官志》:赵汝谊,云南普定人,万厯四年官庆远同知,时蓝龙返肆逆,官兵剿之,龙返遁,长吏欲冒功,日俘囚无辜冤号载路,汝谊一日与长吏会,适敌俘至,诸俘见汝谊皆呼无罪,且出纳粮帖以证,寻村民纳粮至城中,因缚之以为贼也,汝谊谓长吏曰:“同知职在清戎,有能擒贼者当由厅定谳申解,违者罪之。”民遂以宁,以忧去。
- ^ 嘉庆《(浙江)太平县志·卷九·职官志》:知县 明……赵汝谊,号致菴,云南通海举人,万历十年以同知署,《林白峯遗爱碑记》称其廉惠勤慎,不愧良吏。
参考文献
- 康熙《通海县志》·卷五·官师志
- 康熙《通海县志》·卷六·人物志
- 道光《庆远府志》·卷十四·职官志
- 嘉庆《(浙江)太平县志》·卷九·职官志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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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吴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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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庆远府同知 1576年-万历年间 |
继任: 邹志学 |
前任: 刘介龄 |
明朝台州府同知 1581年-1585年 |
继任: 周笃棐 |
前任: 陈时行 |
明朝浙江太平县知县(署) 1582年-1583年 |
继任: 唐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