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出境通行證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4年11月29日) |
華僑出境通行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1年8月2日公布的《華僑出入國境暫行辦法》[1]所發出的通行證,供華僑出境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布的《華僑出入國境暫行辦法》規定 , 凡持有中國[注 1]政府頒發的護照和簽證的華僑,即准許出入國境;未持上述護照和簽證或來自未與共和國建交國家的華僑,可在入境口岸申領《歸國華僑證明書》入境;華僑回國後出境前往建交國家的,憑護照、簽證出境;前往未建交國家的,須在當地公安機關申領《華僑出境通行證》後再出境[2]。
注釋
- ^ 指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下同。
參考資料
- ^ 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一九五一年八月二日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d.gov.cn.
- ^ 翁里. 论依法保护华侨的出入境权益 (PDF).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9-10.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華僑出入國境暫行辦法
這是一篇關於出入境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