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the Taking of Hostages),簡稱人質公約(英語:Hostages Convention),是1979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1983年6月3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1]

人質公約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簽署日1979年12月17日
簽署地點美國紐約
生效日1983年6月3日
簽署者39
締約方176(2020)[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英文
法文
中文
俄文
西班牙文
阿拉伯文

背景

各締約國銘記聯合國憲章有關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宗旨及原則;認識到人人享有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考慮到劫持人質是引起國際社會嚴重關切的罪行;深信迫切需要在各國之間發展國際合作以防止國際恐怖主義劫持人質的行為,制訂公約各條款。[3]

內容

公約[3]規定各締約國應按照劫持人質罪行的嚴重性處以適當的懲罰,還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以期緩和人質的處境。公約對管轄權、引渡、扣留和公訴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1. ^ 1.0 1.1 5.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the Taking of Hostages. United Nations. [2020-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30) (英語). 
  2. ^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3. ^ 3.0 3.1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12-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3-20) (中文(簡體)).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