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用大律師
御用大律師(英語:King’s Counsel、簡稱KC,星馬作御用大律師或英皇律師,中國大陸作王室法律顧問或皇室法律顧問)是部分大英國協王國中資歷較深的大律師(訟務律師)的資格頭銜,也可泛指獲得此資格的大律師。符合各王國制度規定的資格的訟務律師由君主或君主在該地的代表任命為「國王陛下博學的法律顧問」(英語:one of His Majesty’s Counsel learned in the law)。女性君主在位時稱「Queen’s Counsel」、簡稱「QC」。
雖然此稱號直譯為「英皇(法律)顧問」(女性君主在位時稱「女王(法律)顧問」),但當代的頭銜擁有者並不因此具有擔任王室法律顧問的權利或職責,實際上王室和其他需處理法律事務的人士一樣,會自行依情況需要雇用不同類別的事務律師、初級大律師和資深(御用)大律師。相應的,大多數御用大律師也不會為國王提供法律意見,除了資格較深、職責較高以外,其專業事務和無此頭銜的初級大律師本質上無異。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御用大律師大概占總數一萬多大律師中的10%。
歷史
在英國和其他保留御用大律師資格的大英國協王國和從屬地區一般會每年兩次,根據本國法律或大律師行業內的慣例推舉合格的資深大律師,由英國大法官或其他國家的相應官員提名,由君主或君主在該地的代表冊封為御用大律師。御用大律師並不是大律師中的一個正式階級,但他們在法庭內會得到特別的待遇,例如可以穿著特別設計的絲質長袍。[1][2]
近代許多原有御用大律師頭銜的國家和地區取消此資格,或停止冊封御用大律師,並將此頭銜改為沒有王權涵義的「資深大律師」(英語:Senior Counsel),地位不變但由政府任命或行業內自封,而非由王室冊封。取消御用大律師頭銜的國家和地區大多是前大英國協王國,在其改為共和制後「御用」稱謂不再適用。香港在英治時期亦有御用大律師,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改稱資深大律師。某些國家和地區雖然未取消君主制,但出於其他考慮也將御用大律師頭銜改革為其他稱號(例如澳洲的各州和領地在90年代初由於共和派抬頭紛紛停止冊封御用大律師頭銜,已冊封者可保留頭銜)。甚至英國本身也曾在2003年考慮取消此稱號,並暫停冊封御用大律師,但2004年經過諮詢政府決定暫不取消此頭銜,並在改革選拔機制後恢復了冊封。但在2010年以後,在各國又有恢復此頭銜的趨勢。
現行冊封御用大律師的司法管轄區
註釋
- ^ Holdsworth, W.S. History of English Law. 1938 vi 473–4.
- ^ Patent Rolls, 2 Jac I p 12 m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