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一個犯罪學和刑法學定義,是指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法律狀態。
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狀態中,是犯罪過程中發生的中止、且是自動放棄,而非行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觀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1]。這一中止行為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而不是因條件、時機、或環境不利而暫時中斷犯罪。犯罪一旦既遂,即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狀態[2]。
對於犯罪中止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3]。
參考
- ^ 鄧興華.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政治與法律》. 1990年, (第3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李俠.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兼谈犯罪中止的立法本意. 《中國刑事法雜誌》. 2000年, (06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羅麗芳. 浅论犯罪中止. 《法制與經濟(下旬)》. 2011年, (11期) [2014-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學: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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