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73號決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73號決議於1985年10月4日通過,在聽取了突尼斯的申訴後,決議譴責以色列空軍在10月1日對突尼斯的攻擊行動。襲擊行動目標是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總部,以作為該組織此前在賽普勒斯謀殺三名以色列公民的報復。[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第573號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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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985年10月4日 |
會議 | 2,615 |
編號 | S/RES/573(文件) |
主題 | 以色列襲擊突尼斯 |
投票 | 14票贊成 0票反對 1票棄權 |
安全理事會理事國 | |
常任理事國 | |
非常任理事國 |
安理會提醒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在國際關係中應當避免使用威脅或武力手段。考慮到以色列在襲擊後立即承認的行為,安理會要求以色列今後不要發動此類襲擊,並敦促會員國勸阻以色列不要再進行此類行為。決議還指出,考慮到襲擊所造成的生命損失和物質損失,突尼斯有權獲得賠償。
最後,決議要求安理會秘書長在1985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一份關於當前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決議以14票支持,0票反對,美國1票棄權獲得通過。
參考條目
參考來源
- ^ Williamson, Myra. Terrorism, war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he use of force against Afghanistan in 2001 .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09: 132. ISBN 978-0-7546-7403-0.
外部連結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聯合國安理會第573號決議
- 決議文本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