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協定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7年8月14日) |
航空運輸協定(又稱空運服務協定)是兩國(或多國、以及區域實體)簽訂的協定,允許在兩國之間開展國際商業航空運輸服務。
這樣的雙邊體系是建立在芝加哥公約以及其相關的多邊條約之上的。於1944年12月的簽署的芝加哥公約自簽訂以來一直是國際航空服務的規範基礎。這項公約還有著一系列包含航空安全、安全監管、適航性、導航、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附件。
一般認為最早的航空協定是1913年,德國和法國之間就飛艇服務提供所簽署的雙邊換文。
而最早的空中運輸服務協定之一,是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簽署的百慕達協定。這項協定由英國和美國在1946年簽署。其中的部分要素成為了之後大部分類似協議的模板。但在近幾十年來,其中的部分傳統條款因應開放天空理念而修改,特別是美國。
原則上,所有的空運服務協定都應該向DAGMAR的國際民航組織註冊。但也不是絕對的。
空運服務協定通常是國家間的正式條約(包括諒解備忘錄和換約)。但空運服務協定並不是強制性的,雖然很少出現在沒有條約的情況下提供國際航空服務。
空運服務協定一般包含航空公司在兩國之間飛航的經濟權利等,而指定航空公司、航線起點、經停點、飛機型號、相關稅費等通常包含在諒解備忘錄中。
參考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