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政府

责任内阁制、问责政府制、质询问政制

責任政府(英語:responsible government),或稱問責政府責任內閣等,是一種政治制度,即政府對議會負責任。議會問責是西敏制議會民主政治體制的基礎,同時也在其他的許多議會制國家使用。在使用此制度的議會民主政體,「政府」(行政機構,通常是內閣)對議會,而不是對君主或元首負責;對殖民地來說,指的是政府對當地議會,而不是宗主國政府負責。在實行兩院制的地方,政府一般對人數較多、較直接選舉並較具代表性的下議院負責。

議會問責的責任政府有幾個常見的特點:

  • 政府部長(政治官員)就其決策及其負責的政府部門的表現對議會負責。具體來說,政府部長必須公布他的決定,並接受議會的問責。因此,在西敏制下,由於一般只有議會議員可以在議會議事廳發言,政治官員必須由議員擔當。
  • 雖然政府部長名義上由君主或其他元首行使國家主權任命,且君主或元首理論上可以隨時罷免部長,但同時政府部長的職位也取決於議會(特別是下議院)對其信任。如果某部長個人或整個政府內閣失去議會信任(例如議會通過不信任動議),該部長或整個政府應當辭職或總辭,或舉行大選尋求選民定奪。
  • 君主或元首必須通過責任部長(即對議會負責的部長)行使國家權力。君主或元首不得通過任用其他顧問或官員成立「影子」政府,或通過其他顧問或官員直接問政,或依據其他顧問或官員的「非正式」建議行事。除非通過他的責任部長的建議,他不可以行使主權權力進行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行動。同時,責任部長也有責任作為君主或元首的顧問,對君主或元首解釋清楚任何需要由他作出決定的問題,同時研究並制定該部長對君主或元首的正式建議以及如此建議的理由,並向君主或元首推薦該部長認為君主或元首應當作出的決定。

英國及其他西敏制政體

責任政府是西敏制政體的常見制度。除了英國外,其他原英國殖民地也大多在其歷史上從總督獨斷或帝國直轄演變成責任政府體制。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在過去和現在都將獲得責任政府視為其政治進化的重要里程碑。一般成功實施責任政府的殖民地才能獲得自治領資格,進而成為獨立國家。

現在實行責任政府制度的西敏制政體包括:

國家 國家組織形式
#   英國,源於1707年由英格蘭蘇格蘭合併而成
  1.   加拿大,自1931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各省設省督一職作為省元首(國王)的代表,由總督任命
    1.   安大略省
    2.   魁北克省
    3.   新斯科細亞省
    4.   新布藍茲維省
    5.   曼尼托巴省
    6.   英屬哥倫比亞省
    7.   愛德華王子島省
    8.   薩克其萬省
    9.   亞伯達省
    10.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2.   澳洲,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各州設州督一職作為州元首(國王)的代表,但與聯邦總督互不隸屬
    1.   塔斯馬尼亞州
    2.   新南威爾斯州
    3.   西澳州
    4.   南澳州
    5.   昆士蘭州
    6.   維多利亞州
  3.   印度
聯邦制
  1.   紐西蘭,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1.   庫克群島,自1981年,作為紐西蘭國家元首的紐西蘭君主;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
    2.   紐埃,自1981年,作為紐西蘭國家元首的紐西蘭君主;兼任紐埃的元首
    3.   托克勞
  2.   馬爾他
  3.   新加坡
單一制


一部分國家雖然採用西敏制為基礎,但去除了君主或元首的保留權力,所有行政主權權力的決定權都由責任內閣掌有,君主或元首或者必須嚴格按照內閣建議行事,或者即使在儀式層面上也沒有行政權力。這一類較強的責任內閣制度稱為「去中介化的西敏制」(dismediated Westminster system)。具有代表性的採用去中介化西敏制的國家包括日本以色列

東亞

東亞國家在改革集權君主制時也經常嘗試借鑑責任內閣制。中國的清朝晚期曾嘗試建立責任內閣制度,但產生的「王族內閣」令支持改革的民衆失望,不久就被辛亥革命推翻,此後中華民國也曾短暫嘗試責任政府制。韓國在1960—1961年間曾短暫嘗試責任內閣制,但不久就恢復總統制。日本雖然自從明治維新其就建立了內閣制,但內閣一直對天皇負責,直至1947年施行新憲法後才建立起責任內閣制度,內閣及首相對國會負責。

英屬香港大英帝國大英國協中極少數從未建立責任內閣的殖民地,其行政機構是向總督及英國政府負責(因此間接的向英國國會負責),而不是向當地立法局負責。雖然在彭定康任內曾進行民主化改革,但直到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爲止香港都沒有建立起責任內閣制,其行政官員一直由公務員充當。此後,自2002年起,香港採用了獨有的「高官問責制」,是類似總統制的制度,即行政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

德國

19世紀60年代的普魯士自由派曾呼籲建立英國式的責任內閣制,受到宰相俾斯麥反對,此一爭議由於俾斯麥開始統一德國的計劃而被擱置。自由派人物出於民族主義情緒給予支持,不再反對新的德意志帝國憲政制度中不包含責任內閣原則。德國宰相因此僅對德國皇帝負責,無需國會支持。魏瑪共和國首次在德國建立責任政府制度,而直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建立才將責任內閣制穩固的建立起來。歷史學家認爲德國長期缺乏責任政府制度導致其民主體制直到責任政府建立之後仍長期薄弱。

參見

參考書目

  • Arthur Berriedale Keith. Responsible Government in the Dominions, 1912.
  • Molteno, P. A. The Life and Times of John Charles Molteno. Comprising a History of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at the Cape. London: Smith, Elder & Co., Waterloo Place, 1900.
  • Status and Respectability in the Cape Colony, 1750–1870 : A Tragedy of Manners. Robert Ross, David Ander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 July 1999. 220 pages. ISBN 0-521-62122-4.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