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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最初发表于 伊拉克,现归入 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保护已因 1971年第3号关于版权的法律,2004年由 法令第83号,版权法修正案( details)。作品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 为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自出版之年起已过去50年
- 著作权人为法人或实用艺术作品且自出版之年起已超过50年的作品
- 它是在1999年1月1日之前首次出版的非“综合性”(艺术性)摄影或电影作品
- 这是1954年1月1日之前在伊拉克发表的作品,“并且”作者于1979年1月1日之前去世
- 这是另一种作品,距离作者(或最后一位在世作者)去世的那一年已经过去了50年
- 它是“官方文件的集合,例如国际法律、法规和协议文本、司法判决和各种官方文件”。
- 它是公共或私人法人团体的作品,于1980年1月1日出版(1971年第20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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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版权局循环引用文档38a,以下国家并未参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并且没有基于对美国国民或居住者所作作品的互惠待遇,而做出总统宣言决定恢复这些国家境内作品在美国的版权保护:
- 东帝汶、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伊朗、伊拉克、马绍尔群岛、帕劳、索马里、索马里兰和南苏丹。
因此,这些国家公民在这些国家境内制作的作品通常不在这些国家以外受版权保护,也因此这类作品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可能属于公有领域。
- 然而:
- 在这些国家境内,由其他国家公民或永久性居民发表的作品,只要涉及国家参与了伯尔尼公约或其他版权条约,那么在其母国仍然依据其本地法律而受到版权保护,甚至是全世界。
- 类似的讲,在这些国家境内发表后30日内,在其他国家发表的作品也通常会根据外国的发表日期而受那个国家的版权保护。当作品在这些国家以外受版权保护时,这类版权保护的条款或可能超过这些国家境内的版权条款。
- 这些国家境内未发表的作品可能完全受版权保护。
- 如果作品的来源国加入版权条约或与美国签订协议,并且作品在其来源国仍然受到版权保护的话,这些国家之一的作品可能根据URAA而受美国版权保护。
伊拉克制定了1971年第3号版权法律(阿拉伯语),于1971年1月21日生效。伊拉克也制定了1985年第10号全国版权保护委员会管理规定(阿拉伯语),于1985年9月2日生效。伊拉克还制定了第83号版权法修正案命令(阿拉伯语)(非官方英语翻译(WIPO)),于2004年5月1日生效。 注意:根据共享资源方针,此标签不足以单独对文件授权。您也应该选择一个标签以描述为什么此文件在其来源国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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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ul Karim Kassem and Abdul Salam A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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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17年9月18日 (一) 23:46 | | 504 × 516(98 KB) | صفاء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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