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戒严制度制定的法律,1996年3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1]。
简称 | 戒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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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6年3月1日 |
施行日期 | 1996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共有5章32条,规定中国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参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2014-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1).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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