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戒嚴制度制定的法律,1996年3月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佈[1]。
簡稱 | 戒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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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1996年3月1日 |
施行日期 | 1996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共有5章32條,規定中國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戒嚴令。
參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2014-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1).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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