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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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中華民國派駐日本最高層級外交官。1972年兩國斷交,1973年改稱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簡稱駐日代表)。

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
中華民國國旗
現任
李逸洋

自2024年9月9日
类别外交代表
機關所在地 日本東京都
网站代表簡介

沿革

中華民國成立後,繼承清朝與日本的外交關係,1938年至1952年間曾因中日戰爭而斷絕,戰爭期間日本扶持的满洲国汪精卫国民政府亦曾指派駐日大使。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結束戰爭狀態後恢復。

1972年9月,日本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並同時依一中政策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雙方改為互派名義上不具外交官身分的駐地代表至今。201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將包括駐日本代表在內的大使級外交官的官銜統一稱為「大使」,代表處館長對外則繼續使用「代表」職稱。[註 1]

歷任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汪大燮 1912年 1913年 外交代表 中華民國成立後,改派為外交代表。1913年返華,9月11日改任教育總長。
馬廷亮 1913年 1913年 代辦
陸宗輿 1913年12月9日 1916年6月30日 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
劉崇杰 1916年 1916年 代辦
章宗祥 1916年6月30日 1919年6月10日 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 1919年4月17日假,6月10日免
劉鏡人 1919年9月3日 未到任 1920年9月10日 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
莊景珂 1919年 1920年 代辦
胡惟德 1920年9月10日 1922年6月2日 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
王鴻年 1920年 1920年 代辦
汪榮寶 1922年6月2日 1931年8月6日 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 1922年至1923年不願赴任。1925年1月27日假,4月15日留京。1927年3月19日因欠薪而請假。
施履本 1922年 1923年1月19日 代辦。1923年1月19日回部辦事
張元節 1925年 1926年 代辦
蔣作賓 1931年8月11日 1935年5月17日 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蔣作賓 1935年5月17日 1935年5月17日 1936年2月8日 大使 特命全權大使 1935年5月17日升格為大使,同日到任
許世英 1936年2月8日 1938年1月20日 大使 特命全權大使 南京陷落後返華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褚民谊[1] 1940年12月22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徐良 1941年10月2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蔡培 1943年3月31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廉隅 1945年5月23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中華民國日本国大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董顯光 1952年 1956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沈覲鼎 1956年 1959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張厲生 1959年 1963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魏道明 1964年 1966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陈之迈 1966年 1969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彭孟緝 1969年 1972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斷交後的駐日本代表(大使級)(1973年迄今)

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72年9月29日斷交後,駐日最高外交使節變為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駐日本代表」,相對的日本使節則是日台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代表」。2012年9月1日,依修訂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人員之行政職稱均以正式官銜訂定,駐外機構之館長(包含大使館與代表處)均以大使稱之,代表處館長对外仍称代表[註 1]

姓名 就任 卸任 外交衔级
對外名義
外交职务
本職職務
備註
馬樹禮 1973年 1985年 代表 代表
毛松年 1985年 1986年 代表 代表
馬紀壯 1986年 1990年 代表 代表
蔣孝武 1990年 1991年 代表 代表
許水德 1991年 1993年 代表 代表
林金莖 1993年 1996年 代表 代表
莊銘耀 1996年 2000年5月20日 代表 代表
羅福全 2000年5月20日 2004年7月1日 代表 代表
許世楷 2004年7月5日 2008年7月10日 代表 代表 因2008年聯合號海釣船事件被政府召回。
馮寄台 2008年9月27日 2012年 代表 代表
沈斯淳 2012年5月30日 2016年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2012年9月後,官銜對內改稱大使。
謝長廷 2016年6月9日 2024年8月6日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李逸洋 2024年9月9日 現任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注釋

  1. ^ 1.0 1.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參考文獻

  1. ^ 郭卿友.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志》. 甘肃人民出版社. 
  2. ^ 外交部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特澄清說明.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闻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3. ^ 陳培煌. 統一名稱 代表對內稱大使. 中央通訊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9). 
  4.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