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驻日本大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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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日本大使中华民国派驻日本最高层级外交官。1972年两国断交,1973年改称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简称驻日代表)。

中华民国驻日本大使
中华民国国旗
现任
李逸洋

自2024年9月9日
类别外交代表
机关所在地 日本东京都
网站代表简介

沿革

中华民国成立后,继承清朝与日本的外交关系,1938年至1952年间曾因中日战争而断绝,战争期间日本扶持的满洲国汪精卫国民政府亦曾指派驻日大使。1952年4月28日签署《中日和约》结束战争状态后恢复。

1972年9月,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同时依一中政策中华民国政府断交,双方改为互派名义上不具外交官身份的驻地代表至今。2012年,中华民国外交部将包括驻日本代表在内的大使级外交官的官衔统一称为“大使”,代表处馆长对外则继续使用“代表”职称。[注 1]

历任中华民国驻日本大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职 离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备注
汪大燮 1912年 1913年 外交代表 中华民国成立后,改派为外交代表。1913年返华,9月11日改任教育总长。
马廷亮 1913年 1913年 代办
陆宗舆 1913年12月9日 1916年6月30日 公使 特命全权公使
刘崇杰 1916年 1916年 代办
章宗祥 1916年6月30日 1919年6月10日 公使 特命全权公使 1919年4月17日假,6月10日免
刘镜人 1919年9月3日 未到任 1920年9月10日 公使 特命全权公使
庄景珂 1919年 1920年 代办
胡惟德 1920年9月10日 1922年6月2日 公使 特命全权公使
王鸿年 1920年 1920年 代办
汪荣宝 1922年6月2日 1931年8月6日 公使 特命全权公使 1922年至1923年不愿赴任。1925年1月27日假,4月15日留京。1927年3月19日因欠薪而请假。
施履本 1922年 1923年1月19日 代办。1923年1月19日回部办事
张元节 1925年 1926年 代办
蒋作宾 1931年8月11日 1935年5月17日 公使 特命全权公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职 离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备注
蒋作宾 1935年5月17日 1935年5月17日 1936年2月8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1935年5月17日升格为大使,同日到任
许世英 1936年2月8日 1938年1月20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南京陷落后返华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职 离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备注
褚民谊[1] 1940年12月22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徐良 1941年10月2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蔡培 1943年3月31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廉隅 1945年5月23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中华民国日本国大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职 离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备注
董显光 1952年 1956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沈觐鼎 1956年 1959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张厉生 1959年 1963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魏道明 1964年 1966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陈之迈 1966年 1969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彭孟缉 1969年 1972年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断交后的驻日本代表(大使级)(1973年迄今)

中华民国与日本于1972年9月29日断交后,驻日最高外交使节变为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驻日本代表”,相对的日本使节则是日台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代表”。2012年9月1日,依修订之《驻外机构组织通则》,中华民国外交部驻外人员之行政职称均以正式官衔订定,驻外机构之馆长(包含大使馆与代表处)均以大使称之,代表处馆长对外仍称代表[注 1]

姓名 就任 卸任 外交衔级
对外名义
外交职务
本职职务
备注
马树礼 1973年 1985年 代表 代表
毛松年 1985年 1986年 代表 代表
马纪壮 1986年 1990年 代表 代表
蒋孝武 1990年 1991年 代表 代表
许水德 1991年 1993年 代表 代表
林金茎 1993年 1996年 代表 代表
庄铭耀 1996年 2000年5月20日 代表 代表
罗福全 2000年5月20日 2004年7月1日 代表 代表
许世楷 2004年7月5日 2008年7月10日 代表 代表 因2008年联合号海钓船事件被政府召回。
冯寄台 2008年9月27日 2012年 代表 代表
沈斯淳 2012年5月30日 2016年 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2012年9月后,官衔对内改称大使。
谢长廷 2016年6月9日 2024年8月6日 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李逸洋 2024年9月9日 现任 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注释

  1. ^ 1.0 1.1 2012年9月1日,中华民国外交部为统一驻外人员内部职称,明定大使馆、代表处设大使、公使,代表处对外仍称代表、副代表;办事处设总领事、副总领事,对外仍称处长、副处长。[2][3]
    代表处馆长为特任或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者任大使衔代表、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者任公使衔代表;办事处长为简任第十二职等者任总领事衔处长、副处长为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者任副总领事衔副处长。[4]
    注:部分驻外机构名称虽使用“办事处”,但层级等同“代表处”,馆长为代表。

参考文献

  1. ^ 郭卿友.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志》. 甘肃人民出版社. 
  2. ^ 外交部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特澄清說明. 公众外交协调会 (新闻稿). 中华民国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3. ^ 陈培煌. 統一名稱 代表對內稱大使. 中央通讯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9). 
  4.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中华民国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