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是指在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顧他人和公共環境的情況下,對社會和個人所造成的破壞或破壞源。 公害成立有三個要件: 一、妨害人民者,如公務人員可能對人民的危害。 二、可經由匿名檢舉而不致使檢舉人身分曝光者。 三、不指定受害人者。

空氣污染

典型類型

台灣重大公害事件

  • 1979年米糠油中毒事件,又稱為多氯聯苯中毒事件,於1968年和1979年發生在日本和台灣,兩者都是因為食用了多氯聯苯(PCBs,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污染的米糠油而中毒。

日本重大公害事件

其他

  • 1952年 倫敦煙霧事件
  • 1957年 江戸川漁業被害
  • 1962年 沙利度胺薬害事件
  • 1968年 與PCB有關的米糠油中毒事件
  • 1970年 SMON日语スモン病薬害事件
  • 1988年 尼崎公害訴訟[1]
  • 1989年 名古屋南部大気汚染公害訴訟
  • 2000年 萩原製作所(藤沢工場)

參見

參考資料

  1. ^ 尼崎公害訴訟. EICネット. 2003年9月12日 [2007年10月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8月10日)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