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吉林省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8月在吉林市成立[1]。其常设机构为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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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常设机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联络方式 | |
對外官網 | 吉林人大网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
成立时间 | 1954年8月 |
历史沿革
- 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4月5日至9日,吉林省(首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吉林市召开,此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1年3月20日至24日,召开吉林省首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2]。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各地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8月10日至13日,吉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吉林市召开。1958年7月2日至20日,吉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春市召开。1963年12月19日至28日,吉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春市召开[2]。
-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1968年3月6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全面领导全省工作[3]。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部长和统战部部长会议,其中确定将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1977年12月19日至25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恢复。
组织机构
主席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4]。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以下专门委员会:
- 法制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 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
- 预算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代表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驻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4]。
参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以下代表团:
参考文献
- ^ 刘政 (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词典.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318. ISBN 7800861694.
- ^ 2.0 2.1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 吉林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ISBN 7206020291.
- ^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 吉林省志·中国共产党志.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147. ISBN 9787206028304.
- ^ 4.0 4.1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人大网. [2020-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