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吉林省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8月在吉林市成立[1]。其常设机构为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印章中央刊国徽
机构概况
行政级别正省级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常设机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络方式
對外官網吉林人大网
机构沿革
前身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成立时间1954年8月

历史沿革

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4月5日至9日,吉林省(首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吉林市召开,此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1年3月20日至24日,召开吉林省首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2]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各地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8月10日至13日,吉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吉林市召开。1958年7月2日至20日,吉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春市召开。1963年12月19日至28日,吉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春市召开[2]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1968年3月6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全面领导全省工作[3]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部长和统战部部长会议,其中确定将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1977年12月19日至25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恢复。

组织机构

主席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4]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以下专门委员会:

  • 法制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 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
  • 预算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代表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驻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4]

参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以下代表团:

参考文献

  1. ^ 刘政 (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词典.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318. ISBN 7800861694. 
  2. ^ 2.0 2.1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 吉林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ISBN 7206020291. 
  3. ^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 吉林省志·中国共产党志.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147. ISBN 9787206028304. 
  4. ^ 4.0 4.1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人大网. [2020-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8).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