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吉林省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1954年8月在吉林市成立[1]。其常設機構為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印章中央刊國徽
機構概況
行政級別正省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常設機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聯絡方式
對外官網吉林人大網
機構沿革
前身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成立時間1954年8月

歷史沿革

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1950年4月5日至9日,吉林省(首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吉林市召開,此次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1年3月20日至24日,召開吉林省首屆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2]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要求各地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8月10日至13日,吉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吉林市召開。1958年7月2日至20日,吉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長春市召開。1963年12月19日至28日,吉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長春市召開[2]

吉林省革命委員會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受破壞。1968年3月6日,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正式成立,全面領導全省工作[3]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共中央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部部長和統戰部部長會議,其中確定將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1977年12月19日至25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標誌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恢復。

組織機構

主席團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4]

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專門委員會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設有以下專門委員會:

  • 法制委員會
  •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 經濟委員會
  •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 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 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
  • 社會建設委員會
  • 預算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代表團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設區的市自治州和駐省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4]

參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有以下代表團:

參考文獻

  1. ^ 劉政 (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词典. 北京: 中國檢察出版社. 1992: 318. ISBN 7800861694. 
  2. ^ 2.0 2.1 吉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 吉林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長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ISBN 7206020291. 
  3. ^ 吉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 吉林省志·中国共产党志. 長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147. ISBN 9787206028304. 
  4. ^ 4.0 4.1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人大網. [2020-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8).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