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早期第一級行政區劃單位

地方中華民國曾设置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单位,由行政院直轄,僅設於外蒙古西藏,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而設「地方」,實行高度自治

历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西藏實行完全的統治權。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独立,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1]

至於西藏,中華民國政府曾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後來於1949年遭西藏噶廈政府下令逐出西藏

列表

編號 名稱 簡稱 首府 地理大區
京兆地方 北京 華北
37 西藏地方 拉薩 西部
38 蒙古地方 庫倫 (今烏蘭巴托 塞北

參考文献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