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
简述
明朝初年,明太祖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无权威,皇室衰落,导致下层官吏无所顾忌,引发动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類似秦始皇的法家思想,主張對違法人民使用嚴厲懲罰,訂定嚴格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八月,十九年三月、十一月,二十年十二月,连续编制、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共236条,其中150个条目是惩治贪官污吏。
- 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
- 结合陈述案例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不同于《大明律》的重刑法令,用以严惩吏民;
- 皇帝对吏民的训导。
明大诰的法律地位高于《大明律》,量刑也远重于《大明律》,其中恢复了肉刑,甚至包括许多法外酷刑,例如规定了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之刑,并将之挂于官府公座两旁。明太祖以国家力量强行推行明大诰,印制了数千万册,要求全国臣民户有一册。在整个明朝一代中,如果家中收藏有明大诰,那么在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1]。洪武二十四年下令:“今后科举岁贡生员,俱以大诰出题试之”。这样,明大诰就成为了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一部法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太祖废除了一些法外酷刑,并将大诰中的大部分内容并入了《大明律》,是為《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实际上取消了大诰的法律效力。晚年的朱元璋表示惩贪手段“行之既久,犯者犹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