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誥
簡述
明朝初年,明太祖認為元朝失敗的原因是朝廷無權威,皇室衰落,導致下層官吏無所顧忌,引發動亂,因此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類似秦始皇的法家思想,主張對違法人民使用嚴厲懲罰,訂定嚴格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八月,十九年三月、十一月,二十年十二月,連續編制、頒佈了《御製大誥》、《御製大誥續編》、《御製大誥三編》、《御製大誥武臣》,共236條,其中150個條目是懲治貪官污吏。
- 摘錄洪武年間的刑事案例;
- 結合陳述案例或另列專條頒佈了不同於《大明律》的重刑法令,用以嚴懲吏民;
- 皇帝對吏民的訓導。
明大誥的法律地位高於《大明律》,量刑也遠重於《大明律》,其中恢復了肉刑,甚至包括許多法外酷刑,例如規定了貪污六十兩銀子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之刑,並將之掛於官府公座兩旁。明太祖以國家力量強行推行明大誥,印製了數千萬冊,要求全國臣民戶有一冊。在整個明朝一代中,如果家中收藏有明大誥,那麼在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時可以減輕一等處罰[1]。洪武二十四年下令:「今後科舉歲貢生員,俱以大誥出題試之」。這樣,明大誥就成為了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一部法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太祖廢除了一些法外酷刑,並將大誥中的大部分內容併入了《大明律》,是為《大明律誥》,「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實際上取消了大誥的法律效力。晚年的朱元璋表示懲貪手段「行之既久,犯者猶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