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襲擊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3月5日) |
普通襲擊(英語:common assault)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罪行,[1] 根據香港法律可以監禁1年。[2]
襲擊的意思是進行打鬥或傷害他人身體,即使有傷害意圖而進行動手/動武,即使對方未有構成實際身體傷害,只要令對方感覺痛楚,或者未有構成身體接觸,而令對方受驚,即可能構成以上普通施襲罪。
根據香港2021年2月的案例(案件編號:KCCC2558/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區諾軒),在耳邊使用揚聲器亦可構成襲擊。[3] 如果有實際接觸的話,則有可能是普通襲擊 亦有可能是ABH。根據2006年的案例,把女孩的馬尾頭髮剪掉是ABH。[4]
另見
罪行名稱 | 普通襲擊 | 實際身體傷害[5] | 嚴重身體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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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說明 | actual bodily harm (簡稱ABH) | grievous bodily harm | |
傷害程度/罪行嚴重性 | 低 | 中 | 高 |
註釋
參考文獻
- ^ 「襲擊」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9).
- ^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
- ^ 判詞指區諾軒用大聲公向警員耳朵大聲說話構成襲擊.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 ^ DPP v Smith.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 ^ 家庭社區法網 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