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袭击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1年3月5日) |
普通袭击(英语:common assault)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的一种罪行,[1] 根据香港法律可以监禁1年。[2]
根据香港2021年2月的案例(案件编号:KCCC2558/2019,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区诺轩),在耳边使用扬声器亦可构成袭击。[3] 如果有实际接触的话,则有可能是普通袭击 亦有可能是ABH。根据2006年的案例,把女孩的马尾头发剪掉是ABH。[4]
另见
普通袭击 | 实际身体伤害[5] | 严重身体伤害 |
---|---|---|
actual bodily harm (简称ABH) | grievous bodily harm | |
低 | 中 | 高 |
注释
参考文献
- ^ 「襲擊」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9).
- ^ 香港法律资讯中心
- ^ 判詞指區諾軒用大聲公向警員耳朵大聲說話構成襲擊.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 ^ DPP v Smith.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 ^ 家庭社區法網 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