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 (1953年12月)
生平
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学专业毕业。曾长期在公安系统内任职,先后担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2001年10月,任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2002年3月,任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5月卸任公安厅厅长职务。2011年10月,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2年1月,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1]。2016年9月,因涉嫌辽宁拉票贿选案,被免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2][3]。
2008年,被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4]。2013年,被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5]。2016年12月,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參考文獻
- ^ 李峰、李文科当选辽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国经济网. 2012-01-16 [2022-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9).
- ^ 李峰不再担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凤凰网. [2016-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9).
- ^ 两会”下周开幕 35人去职全国人大代表. 财新网. [2017-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 ^ 全国人大代表信息-李峰. 全国人大网. [2013-04-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8).
- ^ 全国人大代表信息-李峰. 全国人大网. [2013-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7).
中国共产党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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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丁世发 |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书记 2002年3月—2011年10月 |
繼任: 苏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职务 | ||
前任: [[]] |
辽宁省公安厅厅长 ?—2002年5月 |
繼任: 李文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