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觀有(英語:Li Kun-yau,1913年—?)是一名於香港日佔時期憲兵隊工作的警察,他於新界大埔一帶對於盟軍間諜和游擊隊成員進行偵查和刑拘活動。日本戰敗後被捕,被控違法1940年防務條例和虐待多名被捕者,1947年被判處10年苦工監禁。

簡歷

李觀有生於粉嶺,在1930年至1940年間於九廣鐵路擔任扳道員。香港日佔時期,他於1942年7月加入大埔憲兵隊擔任憲查,主要任務是穿軍裝在大埔墟附近的市集,火車站和碼頭巡邏,亦會以便裝進行特別任務。1945年12月,他被港英當局拘捕。[1][2]

審判過程

李觀有一案由督察巴特利(Inspector J. Bradley)負責,他被控在憲兵隊工作期間於1944年12月至1945年1月於大埔拘捕、審訊和虐待村民,合共14項控罪。[3]部份證人的供詞如下:

1947年1月,案件於高等法庭正式審訊,法官是威廉士(E. H. Williams),主控官是幾利福(A. J. Clifford)。

  • 受害人鄧培(Tang Pui)被憲兵隊拘捕,李向鄧父指其子因作為游擊隊情報員被捕,他最後後下落不明。
  • 受害人沈金蛟(Shum Kum-kao),被李和憲兵拘捕時年僅13歲,李多次向他施以灌水、火燒和鞭打等酷刑作逼供。
  • 受害人鍾雲偉(Chung Wan-wai),被李和其他二人拘捕,李參與對其嚴刑審訊和虐待。
  • 受害人林英源(Lam Ying-yuen),被李拘捕,李參與對其嚴刑審訊和虐待。
  • 有六名村民亦指證李參與南華莆村的搜捕行動,行動中包括15名華人、10名日本人和10名印度人。其中受害人鄭保(Cheung Po)是南華莆村村長,他在憲兵部被虐待至死。[4]
  • 受害人Cheung Chung-man,被李拘捕及負責押解他到赤柱監獄

李觀有沒有法律代表,否認所有控罪,並表示對所有案情不知情。經審議後,陪審員一致認為被告14項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判予10年苦工監禁。

注釋

  1. ^ 高等法庭昨審附敵犯李觀有. 工商晚報. 1947-01-14. 
  2. ^ Accused's Denial.. The China Mail. 1947-01-15. 
  3. ^ Fouteen Charges Of Collaboration. The China Mail. 1947-01-14. 
  4. ^ 《林村誌》紀事南華莆村地靈人傑. T Post. 2022-05-04 [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