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观有(英语:Li Kun-yau,1913年—?)是一名于香港日占时期宪兵队工作的警察,他于新界大埔一带对于盟军间谍和游击队成员进行侦查和刑拘活动。日本战败后被捕,被控违法1940年防务条例和虐待多名被捕者,1947年被判处10年苦工监禁。

简历

李观有生于粉岭,在1930年至1940年间于九广铁路担任扳道员。香港日占时期,他于1942年7月加入大埔宪兵队担任宪查,主要任务是穿军装在大埔墟附近的市集,火车站和码头巡逻,亦会以便装进行特别任务。1945年12月,他被港英当局拘捕。[1][2]

审判过程

李观有一案由督察巴特利(Inspector J. Bradley)负责,他被控在宪兵队工作期间于1944年12月至1945年1月于大埔拘捕、审讯和虐待村民,合共14项控罪。[3]部分证人的供词如下:

1947年1月,案件于高等法庭正式审讯,法官是威廉士(E. H. Williams),主控官是几利福(A. J. Clifford)。

  • 受害人邓培(Tang Pui)被宪兵队拘捕,李向邓父指其子因作为游击队情报员被捕,他最后后下落不明。
  • 受害人沈金蛟(Shum Kum-kao),被李和宪兵拘捕时年仅13岁,李多次向他施以灌水、火烧和鞭打等酷刑作逼供。
  • 受害人锺云伟(Chung Wan-wai),被李和其他二人拘捕,李参与对其严刑审讯和虐待。
  • 受害人林英源(Lam Ying-yuen),被李拘捕,李参与对其严刑审讯和虐待。
  • 有六名村民亦指证李参与南华莆村的搜捕行动,行动中包括15名华人、10名日本人和10名印度人。其中受害人郑保(Cheung Po)是南华莆村村长,他在宪兵部被虐待至死。[4]
  • 受害人Cheung Chung-man,被李拘捕及负责押解他到赤柱监狱

李观有没有法律代表,否认所有控罪,并表示对所有案情不知情。经审议后,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14项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判予10年苦工监禁。

注释

  1. ^ 高等法庭昨審附敵犯李觀有. 工商晚报. 1947-01-14. 
  2. ^ Accused's Denial.. The China Mail. 1947-01-15. 
  3. ^ Fouteen Charges Of Collaboration. The China Mail. 1947-01-14. 
  4. ^ 《林村誌》紀事南華莆村地靈人傑. T Post. 2022-05-04 [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