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華(1823—?)為中國清朝水師武官官員,廣東瓊山縣人,1823年生(道光3年)。1871年(同治10年)奉旨接任楊在元擔任台灣鎮總兵。是台灣清治時期此期間,受台灣道制約的台灣地區最高軍事首長。

生平

林宜華水師行伍出生,曾歷任廣東江蘇等省軍職,剿匪著績,因此得到記名總兵。記名水師總兵後奉旨前往福建水師差委,歷任福建海壇鎮總兵,又奉旨發往浙江擔任黃巖鎮總兵,後再調任海門鎮總兵[1],由於「勇廉勤能,諳練水務」,經福州將軍文煜推薦,於1871年調署臺灣鎮總兵篆務。[2]1874年,牡丹社事件爆發,與台灣道夏獻倫共同處理。


前任:
楊在元
台灣鎮總兵
1871年上任
繼任:
張其光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1. ^ 桂清楊等,《清代起居注冊-同治朝(v.30)》(台北市:聯合報文化基金會國學文獻館,1983年,影印本),頁16568-16569。
  2. ^ 《軍機處檔摺件》(台北市,故宮博物院藏),文獻編號:109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