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繼佐(1601年—1676年),初名繼佑,初字三秀,更字友三伊璜,又號與齋,別號東山釣史釣玉浙江杭州府海寧縣人,初學者。

生平

查繼佐為查大宗之子,生於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七月四日。家貧多病,崇禎六年(1633年)中舉人。明亡後,隨魯王朱以海紹興,授兵部職方司主事,在浙東地區率軍抗擊清軍。監國魯元年(1646年)清軍攻佔紹興,隱居海寧硤石東山萬石窩,改號為左尹非人。監國魯七年(1652年)於西湖覺覺堂講學,旋至杭州鐵冶嶺之敬修堂講學,從學者眾,人稱敬修先生

康熙二年(1663年),捲入南潯莊廷鑨私刻《明史》案,列名參校,下獄論死,後因提早自首而免罪,與范驤陸圻等三人皆獲救。遂縱情聲色[1]。晚年喜寫,於康熙十五年元月二十日戌時去世,年七十六。

著作

著有《罪惟錄》、《國壽錄》、《魯春秋》、《東山國語》、《班漢史淪》、《續西廂》等。

爭議

有證據顯示查繼佐是《明史》案檢舉者。道光以後陳康祺於《郎潛紀聞》中推斷查繼佐應負主要責任,實在是違背“虎兕出于柙,龜玉毁于櫝”,則守土者不得推諉其過的原理[2]。清初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對其記載則略為平恕公允[3]。當事人陸圻的女兒陸莘行則提到其父等三人曾向學官自首[4]。《范氏記私史事》一書提到周亮工勸另一位當事人范驤檢舉明史案一事:“刻书列参评常事也,曷以知其祸而检举焉。得故周栎园先生语余父曰偶见庄氏书,载闯逆入宫有禅表,下注龚鼎孳手笔。且言合肥(龚鼎孳)慕大范老子久以未获一识为恨事,望速检举日后好相见也。但为首查某为人反复勿使知可耳。”

傳言查繼佐曾濟助發跡前的吳六奇,後者因此在案發後營救前者,但是真實情況卻並非如此[5]。《查继佐年譜》裡,查繼佐本人亦否認有此事,說:“葛如,方布衣野走,世传余有一饭之恩,怀之而思报。其实无是也。是则公在时已传其事,故公为之辨。”乾隆時诗论家吴骞也认为此傳聞事不可靠[6]

參考文獻

  1. ^ 《虞初新志》卷十六錄钮琇《记吴六奇将军事》: “孝廉嗣后益放情诗酒,尽出其橐中装,买美鬟十二,教之歌舞。每于良宵开宴,垂帘张灯,珠声花貌,艳彻帘外,观者醉心。”
  2. ^ “惟海寧查繼佐、仁和陸圻,當獄初起,先首告,謂廷鑨慕其名列之參校中,得脫罪(按:小說傳奇,咸謂繼佐由吳六奇得脫;《漁洋文集》亦云然,非也)。”
  3. ^ “湖州莊廷鑨作明史,以查伊璜刻入校閱姓氏。伊璜知,即檢舉學道,發查存案。此年七月,歸安知縣吳之榮持書出首,累計伊璜,伊璜辨曰:‘查繼佑系杭州舉人,不幸薄有微名,莊廷鑨遂將繼佐刻入校閱。’繼佑一聞,即出檢舉,蓋在庚子十月,吳之榮為莊廷鑨本縣父母,其出首在辛丑七月。若以出首早為功,則繼佑前之榮後,繼佑之功當在之榮上;若以檢舉遲為罪,則繼佑早而之榮遲,之榮罪不應在繼佑之下。今之榮以罪受上賞,而繼佑以功受顯戮,則是非顛倒極矣!諸法臺幸為參祥。”《南浔镇志》卷三八《志馀》六录《熊懋蒋希图闻门录》載查继佐辩稱:“若以出首早为功,则继佐前而吴某后,继佐之功当在吴某之上。若以检举迟为罪,则继佐早而吴某迟,吴某之罪不应在继佐之下。今吴某以罪受赏,而继佐以功受戮,则是非颠倒极矣。”
  4. ^ 陸莘行《秋思草堂遗集·老父云游始末》云:“有为父言:‘湖州庄姓者,所著秽史,抵触本朝。兼有查、陆、范评定姓名,大为不便。'父曰:‘風馬牛不相及也,何得有此?’归家,自思范君文白远隔海昌,不及相闻。查君伊璜住居不远,何不一询。因往查。查适他出。父入书室,见案头果有此书。查归,父谓之曰:‘此何物,尚置是耶?若不早图,祸将作矣。’因即具牒文宗,行文湖郡教谕赵(君宋)查验。”
  5. ^ 韩逢华:《查继佐与明史案》,《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3月 第24卷第1期
  6. ^ 《拜经楼诗话》:“查东山先生遏吴顺恪事,世皆艳称。予观东山所作《敬修堂同学出处偶记》,有似出于传闻之过者。岂当日以其既贵而故为之讳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