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四分,佛教術語,瑜伽行唯識學派護法學系的理論,是指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四種識的作用。[1]
有情的識總共有八個,稱為八識心王。分是功能差別分限的意思,識的四分即是指諸識四種作用。
- 相分:相,意謂被識所取、所認識對象的行相境界,所以又作所取分。有所緣的意涵,乃是被主體的心王所認識的對象(客體)。[2]
- 見分:「見分」即是認識、照知「相分」之作用。見,意謂識所具有能取、能見、能照、所認識對象之行相境界,所以又作能取分;有能緣的意涵,乃是能認識對象(客體)之主體(即諸識之能緣的作用)。
- 自證分:為相分、見分所依,可親證見分,即有主觀性的能力,能更深一層見到(證到)原來的見分。
- 證自證分:能緣、統攝自證分,證到更深一層的主觀性、認識力,哲學稱之為最高主觀統攝力。
參考文獻
- ^ 《成唯識論》
- ^ 《成唯識論》卷2:「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CBETA, T31, no. 1585, p. 10, a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