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權為能請求特定人[註 1]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並可請求該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1],和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絕對權不同,又稱對人權。而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2]

注释

  1. ^ 特定人指權利義務關係中的義務人

參考文獻

  1. ^ 王澤鑑,《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10年4月,頁92
  2. ^ 頁33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絕對權與相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