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權(erga omnes)為可對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權利,絕對權的效力能對抗[註 1]不特定的一般人,有異於相對權僅能向特定人[註 2]請求作為或不作為,故又稱對世權物權人格權無體財產權[1]身分權[2]所有權[3]皆屬之。

注释

  1. ^ 對抗在法律上指得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2. ^ 特定人指義務人

參考文獻

  1. ^ 頁33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絕對權與相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2. ^ 王澤鑑,《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10年4月,頁92
  3. ^ 純粹經濟上損失. 天秤座法律網. [2011-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7).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