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糖平準基金
砂糖平準基金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穩定台灣糖業公司的經營而依1966年2月10日公布的〈臺灣省砂糖平準基金條例〉(1973年8月30日改為「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而設置的基金,而該基金的保管與收付均由台糖辦理,經濟部監督[1][2]。
當臺灣砂糖外銷售價高於規定的基準價格時,超過部份依相關條例從價提存之,而當外銷實得售價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維銷費用時,則由砂糖平準基金撥付向農民收購糖應付款項的差額[1][2]。過去該基金一年提存最高達29億多元,累積金與孳息最高為79億8500萬多元,但後來因國際糖價低迷,該基金到1994年10月已經不敷支應收購糖補貼款,故從1995年度起若有砂糖外銷需求時僅以台糖公司自產糖為限,以節省基金的支出[1][2]。2005年8月30日時該基金尚有9199萬1918.26元[1]。[3]
參考來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 ^ 1.0 1.1 1.2 1.3 1.4 台糖60週年慶籌備委員會編輯組. 《台灣糖業公司,台糖六十週年慶紀念專刊──台灣糖業之演進與再生》.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6-05-01: 146-148頁. ISBN 986-82206-0-2.
- ^ 2.0 2.1 2.2 砂糖平準基金. 臺灣歷史辭典. [2013-05-29].[永久失效連結]
- ^ 焦玉慧. 政府應否重啟「平準基金」抑制物價?. www.npf.org.tw. 2008-09-22 [201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 ^ 平準基金. www.tafongflour.com.tw. [201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