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糖平准基金
砂糖平准基金是中华民国政府为了稳定台湾糖业公司的经营而依1966年2月10日公布的〈台湾省砂糖平准基金条例〉(1973年8月30日改为“台湾地区砂糖平准基金条例”)而设置的基金,而该基金的保管与收付均由台糖办理,经济部监督[1][2]。
当台湾砂糖外销售价高于规定的基准价格时,超过部分依相关条例从价提存之,而当外销实得售价低于保证糖价及包装费暨直接维销费用时,则由砂糖平准基金拨付向农民收购糖应付款项的差额[1][2]。过去该基金一年提存最高达29亿多元,累积金与孳息最高为79亿8500万多元,但后来因国际糖价低迷,该基金到1994年10月已经不敷支应收购糖补贴款,故从1995年度起若有砂糖外销需求时仅以台糖公司自产糖为限,以节省基金的支出[1][2]。2005年8月30日时该基金尚有9199万1918.26元[1]。[3]
参考来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台湾地区砂糖平准基金条例
- ^ 1.0 1.1 1.2 1.3 1.4 台糖60周年庆筹备委员会编辑组. 《台灣糖業公司,台糖六十週年慶紀念專刊──台灣糖業之演進與再生》. 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05-01: 146-148页. ISBN 986-82206-0-2.
- ^ 2.0 2.1 2.2 砂糖平準基金. 台湾历史辞典. [2013-05-29].[永久失效链接]
- ^ 焦玉慧. 政府應否重啟「平準基金」抑制物價?. www.npf.org.tw. 2008-09-22 [201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 ^ 平準基金. www.tafongflour.com.tw. [201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