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一貫(15世紀—16世紀),字曾唯山西太原府交城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解一貴

大明吏科都給事中
籍貫 山西太原府交城縣
字號 字曾唯
出生 生年不詳
逝世 卒年不詳
親屬 (祖父)永樂三年舉人解理
(兄)弘治十七年舉人解一經
出身
  • 正德二年丁卯科舉人
  • 正德十六年辛巳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山西鄉試第一名舉人(解元),十六年(1521年)辛巳科進士。授工科給事中,多有建言。嘉靖元年(1522年)偕同御史稽核牧馬草場。司禮監太監閻洪等奏派宦官一人隨行,解一貫諫言不可,於是作罷。升刑科左給事中。雲南巡按郭楠因建言、廣東按察使張佑、副使孫懋以辱官校皆遭逮治;監察御史方啟顏以杖刑打死宦官之家人而遭革職;元城縣知縣張好古因拘捕外戚家族,解一貫都上疏論救。忤逆上旨,遭停俸處分。進吏科都給事中。教授王價、錄事錢予勛以考察罷官,藉由大禮議冀重新起用。解一貫等疏言:「如此,將壞祖宗百年制」。事竟無回應。張璁桂萼諂媚世宗,獲得破格提拔,又屢次上書攻擊費宏,解一貫憤然上書斥責張璁、桂萼二人,被二人報復,左遷開州判官,卒於任[1]

家族

曾祖解子祥;祖父解理,知縣;父解康,司獄。母孫氏[2]

參考資料

  1. ^ 《明史·卷二百十六·列传第九十四》:解一貫,字曾唯,交城人。正德十六年進士。除工科給事中。陳講學、修德、親賢、孝親、任相、遠奸、用諫、謹令、戒欲、恤民十事。世宗嘉納之。嘉靖元年偕御史出核牧馬草場。太監閻洪等奏遣中官一人與俱,一貫言不可,乃已。還朝,劾太監谷大用、李璽奪產殃民罪,帝宥之。而內臣、勛戚所據莊田,率歸之民。帝為後父陳萬言營第,極壯麗。一貫力請裁節,復助楊廷和爭織造,皆不納。歷刑科左給事中。雲南巡按郭楠以建言,廣東按察使張佑、副使孫懋以辱官校,皆逮治;御史方啟顏以杖死宦官家人落職;元城知縣張好古以拘責戚畹家族鐫級,一貫皆論救。忤旨,停俸。尋進吏科都給事中。教授王價、錄事錢予勛以考察罷,假議禮希復用。一貫等言:「如此,將壞祖宗百年制。」事竟寢。張璁、桂萼日擊費宏不已,一貫偕同官言:「宏立朝行事,律以古大臣固不能無議。但入仕至今,未聞有大過。至璁、萼平生奸險,特以議禮一事偶合聖心。超擢以來,憑恃寵靈,凌轢朝士。與宏積怨已久,欲奪其位而居之。陛下以累疏俱付所司,而於其終乃曰『爾等宜各修乃職』,蓋所以陰折其奸謀者至矣。二三臣不體至意,或專攻宏,或兼攻璁、萼,不知能去宏,不能去璁、萼也。君子難進易退,小人則不然。宏恤人言,顧廉恥,猶可望以君子。璁、萼則小人之尤,何所忌憚?苟其計得行,則姦邪氣勢愈增,善類中傷無已,天下事將大有可慮者。」時鄭洛書、張錄皆論三人事,而一貫言尤切。詔下之所司。璁、萼等銜不已,竟謫開州判官以卒。
  2.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十六年辛巳科進士登科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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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〇六》,出自《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