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宪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语:Hiến pháp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 是越南现行宪法,2013年11月28日由第十三届国会通过,并于2014年1月1日生效[1][2]。这是越南自1976年统一以来通过的第四部宪法。
2013年12月8日,越南国家主席张晋创签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8号主席令和关于公布越南国会颁发关于宪法实施细则决议的第9号主席令[1]。新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共有11章120条,较《1992年宪法》减少1章、27条[1][3]。
现行宪法
越南现行宪法,即2013年宪法,包含序言及11章120条:
- 第一章 政治制度
- 第二章 人权、基本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
- 第三章 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环境
- 第四章 保卫祖国
- 第五章 国会
- 第六章 国家主席
- 第七章 政府
- 第八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九章 地方政府
- 第十章 全国选举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
- 第十一章 宪法的效力和宪法的修改
越南政府称,宪法明确指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依法治国、民有、民享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4]。所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阶级的联盟为基础。人民通过国会、人民议会和其他国家机构,以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宪法规定,越南在政治、公民、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人权和公民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得到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男女公民在所有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信仰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集会、结社、示威、在越南境内自由居住的权利等。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
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对此次修宪表示遗憾,因修宪没有改变越南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以及国家限制人权的能力[5]。修改后的宪法第4条规定,越南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人民及国家的先锋队[5]。宪法第65条增加了军队绝对对党忠诚的要求[5]。
宪法第16、31、102和103条的新条款保护言论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并对逮捕和审判等司法过程做出保护,但宪法第14条规定,如果因国防、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安全或社会道德的需要,法律可以对人权进行限制[5]。同样,第24条保障宗教自由和第25条保障言论自由等权利,但也模糊地限定权利需被法律限制[5]。
历史
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宪法,有以下五部:
- 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1946年11月9日颁布)
- 1959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1960年1月1日颁布)
- 1980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80年12月19日颁布)
- 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92年4月15日颁布)
- 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年11月28日颁布)
除上述之外,越南共和国(南越)还曾在1956年、1967年颁布两部宪法,但随着1975年越南统一而失效。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越南发布新宪法--国际--人民网. world.people.com.cn. [2021-07-10].
- ^ Vietnam: Amended Constitution a Missed Opportunity on Rights. Human Rights Watch. 2013-12-02 [2021-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8) (英语).
- ^ 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若干新增内容 - 全民国防杂志. tapchiqptd.vn. [2021-07-10].[失效連結]
- ^ Political System.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21-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0) (英语).
- ^ 5.0 5.1 5.2 5.3 5.4 Vietnam: Amended Constitution a Missed Opportunity on Rights. Human Rights Watch. 2013-12-02 [2021-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8)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