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憲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越南語:Hiến pháp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 是越南現行憲法,2013年11月28日由第十三屆國會通過,並於2014年1月1日生效[1][2]。這是越南自1976年統一以來通過的第四部憲法。
2013年12月8日,越南國家主席張晉創簽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18號主席令和關於公佈越南國會頒發關於憲法實施細則決議的第9號主席令[1]。新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共有11章120條,較《1992年憲法》減少1章、27條[1][3]。
現行憲法
越南現行憲法,即2013年憲法,包含序言及11章120條:
- 第一章 政治制度
- 第二章 人權、基本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
- 第三章 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和環境
- 第四章 保衛祖國
- 第五章 國會
- 第六章 國家主席
- 第七章 政府
- 第八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 第九章 地方政府
- 第十章 全國選舉委員會和國家審計署
- 第十一章 憲法的效力和憲法的修改
越南政府稱,憲法明確指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依法治國、民有、民享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4]。所有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並以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階級的聯盟為基礎。人民通過國會、人民議會和其他國家機構,以直接民主和代議民主的形式行使國家權力。憲法規定,越南在政治、公民、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的人權和公民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得到承認、尊重、保護和保障。男女公民在所有領域享有平等的權利,包括信仰和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獲取信息、集會、結社、示威、在越南境內自由居住的權利等。權利的行使由法律規定。
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對此次修憲表示遺憾,因修憲沒有改變越南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以及國家限制人權的能力[5]。修改後的憲法第4條規定,越南共產黨不僅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而且是人民及國家的先鋒隊[5]。憲法第65條增加了軍隊絕對對黨忠誠的要求[5]。
憲法第16、31、102和103條的新條款保護言論自由和其他基本權利,並對逮捕和審判等司法過程做出保護,但憲法第14條規定,如果因國防、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社會安全或社會道德的需要,法律可以對人權進行限制[5]。同樣,第24條保障宗教自由和第25條保障言論自由等權利,但也模糊地限定權利需被法律限制[5]。
歷史
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及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憲法,有以下五部:
- 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國憲法》(1946年11月9日頒佈)
- 1959年《越南民主共和國憲法》(1960年1月1日頒佈)
- 1980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1980年12月19日頒佈)
- 1992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1992年4月15日頒佈)
- 2013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2013年11月28日頒佈)
除上述之外,越南共和國(南越)還曾在1956年、1967年頒佈兩部憲法,但隨着1975年越南統一而失效。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越南发布新宪法--国际--人民网. world.people.com.cn. [2021-07-10].
- ^ Vietnam: Amended Constitution a Missed Opportunity on Rights. Human Rights Watch. 2013-12-02 [2021-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8) (英語).
- ^ 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若干新增内容 - 全民国防杂志. tapchiqptd.vn. [2021-07-10].[失效連結]
- ^ Political System.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21-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20) (英語).
- ^ 5.0 5.1 5.2 5.3 5.4 Vietnam: Amended Constitution a Missed Opportunity on Rights. Human Rights Watch. 2013-12-02 [2021-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8) (英語).